作者hungjian (風舞狂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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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郵務]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執行公務中有相關的)
時間Tue Jun 7 22:32:55 2011
只整理投遞郵件時相關的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八十八條
機器腳踏車附載人員或物品,應依下列規定:
一、載物者,小型輕型不得超過二十公斤,普通輕型不得超過五十公斤,重型不得超過
八
十公斤,高度不得超過駕駛人肩部,寬度不得超過把手外緣十公分,長度自座位後部起不
得向前超伸,伸出車尾部分,自後輪軸起不得超過半公尺。
第一百十一條
汽車臨時停車時,應依下列規定:
一、橋樑、隧道、圓環、障礙物對面、鐵路平交道、人行道、行人穿越道、快車道等處
,不得臨時停車。
二、交岔路口、公共汽車招呼站十公尺內、消防栓、消防車出入口五公尺內不得臨時停車
。
三、設有禁止臨時停車標誌、標線處所不得臨時停車。
四、道路交通標誌前不得臨時停車。
五、不得併排臨時停車。
臨時停車時,應依車輛順行方向緊靠道路右側,但單行道應緊靠路邊停車。其右側前後輪
胎外側距離緣石或路面邊緣不得逾六十公分,但大型車不得逾一公尺,在單行道左側臨時
停車時,比照辦理。
第一百十二條
汽車停車時,應依下列規定:
一、禁止臨時停車處所不得停車。
二、彎道、陡坡、狹路、槽化線、交通島或道路修理地段不得停車。
三、機場、車站、碼頭、學校、娛樂、展覽、競技、市場或其他公共場所出、入口及消防
栓之前,不得停車。
四、設有禁止停車標誌、標線之處所不得停車。
五、在設有殘障者專用停車標誌處所,非殘障用車不得停放。
六、汽車所有人、汽車買賣業或汽車修理業不得在道路上停放待售或承修之車輛。
七、路邊劃有停放車輛線之處所不得停車營業。
八、自用汽車不得於營業汽車招呼站停車。
九、顯有妨礙其他人、車通行處所,不得停車。
十、不得併排停車。
十一、於坡道不得已停車時應切實注意防止車輛滑行。
十二、汽車發生故障不能行駛,應即設法移置於無礙交通之處。該故障車
輛在未移置前或移置後均應豎立車輛故障標誌。該標誌在行車時速四十公里之路段,應豎
立於車身後方五公尺至三十公尺之路面上,在行車時速逾四十公里之路段,應豎立於車身
後方三十公尺至一百公尺之路面上,交通擁擠之路段,應懸掛於車身之後部。車前適當位
置得視需要設置,車輛駛離現場時,應即拆除。
十三、停於路邊之車輛,遇畫晦、風沙、雨雪、霧靄時,或在夜間無燈光設備或照明不清
之道路,均應顯示停車燈光或反光標識。
十四、在停車場內或路邊准停車處所停車時,應依規定停放,不得紊亂。
十五、停車時間、位置、方式及車種,如公路主管機關、市區道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
有特別規定時,應依其規定。
停車時應依車輛順行方向緊靠道路右側,但單行道應緊靠路邊停車。其右側前後輪胎外側
距離緣石或路面邊緣不得逾四十公分,在單行道左側停車時,比照辦理。
汽車臨時停車或停車,開啟或關閉車門時,應注意行人、其他車輛,並讓其先行。
第一百十三條
消防車、警備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外交部禮賓車、公用事業機構之工程車、垃
圾車及
傳遞郵件電報等車輛,於執行任務時,其臨時停車及停車地點得不受前二條之限制
。但公路主管機關、市區道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另有特別規定者,應依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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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24.10.2.204
1F:→ hungjian:在公佈欄有看到相關法規,所以我們投遞郵件可以在紅線臨 06/07 22:34
2F:→ hungjian:停,但不能騎上去...還有80KG就超重了 06/07 22:37
3F:→ hungjian:至於我們常違規事項...大家就眼睛放亮點 06/07 22:39
5F:→ hungjian:不能騎人行道,但可以在上面停車,所以要用牽的 06/08 16:47
6F:→ hungjian:要解套,得修改規則,看上面想不想幫基層了,畢竟這比修 06/08 16:52
7F:→ hungjian:法容易多了... 06/08 16: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