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DreamPursuer (捕夢捉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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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問題] 關於重複修習 與 選修之認定 一問
時間Wed Sep 3 00:16:08 2008
助教你好,
我在爬文後仍對選課之重複修習認定有疑問,
不知道能不能麻煩您解答。
本校學則第16條規定:
「重複修習已修讀及格或已核准抵免名稱相同之科目,
重複修習之學分不計入應修最低畢業學分數內。」
而根據本校97學年度第1學期 網路加退選實施計畫
doc檔第五頁之解釋
「本校「學則」16條所謂之「重複修習」,除各系所另有規定外,不包含
同一學期修習二門相同科目。」 ^^^^^^
我想請問的是,
如果很想要把一門課學好,而且希望從不同角度切入,
是不是在同一學期修兩門課名相同的課程,
根據前揭解釋,就不算是重複修習,
而能分別計入畢業學分之中呢?
(如:修習政治系開設之2學分必修,同時另修習經濟系開設之3學分同名課程計入選修)
選課已如火如荼展開,
懇請助教早日指點明路。
感激不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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