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essieoo (我捐血了,那你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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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公告] 關於重複修習
時間Mon Feb 16 18:22:24 2004
原則:
凡可抵本系必修課程之相關課程,均屬性質相近課程
如已修本系開出之必修課程,又再修性質相近之課程者,視為重複修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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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
1.已修畢經乙上、下,再修經甲,經甲即屬重複修習,不予計入畢業學分。
2.已修畢應統上、下,再修統計學,統計學即屬重複修習,不予計入畢業學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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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40.112.150.158
1F:→ Enomoto:那請問經原呢? 謝謝 推 61.217.54.169 02/16
2F:→ Enomoto:還有請問中憲修了修憲法也算嗎 謝謝 推 61.217.54.169 02/16
3F:→ Jessieoo:這樣問太混了吧! 推140.112.150.158 0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