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oulbug (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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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政策] 談談最近很夯的服貿協議
時間Sat Jun 29 16:33:55 2013
前幾天服貿協議鬧得沸沸揚揚
這版卻沒有什麼討論
所以不專業小弟我就來拋磚引玉了 ^^
兩岸服貿協議網址:
http://www.ecfa.org.tw/SerciveTradeAgreement1.aspx?pid=7&cid=24
服務貿易特定承諾表:
http://ppt.cc/iCgu
臺灣方面非金融服務部門的開放承諾
自然人呈現:
除有關下列各類自然人之進入臺灣及短期停留
措施外,不予承諾:
i.
商業訪客進入臺灣停留期間
不得超過三個月。
(商業訪客係指為參加商務會議、商務談判、籌建商業據點或其他類似活動,而在
臺灣停留的自然人,且停留期間未接受來自臺灣方面支付的酬勞,亦未對大眾從事
直接銷售的活動。)
ii.
跨國企業內部調動人員進入臺灣
初次停留期間為三年,惟可申請展延,每次不得逾
三年,且
展延次數無限制。
(
跨國企業內部調動人員係指被其他世界貿易組織會員的法人僱用滿一年,
透過在臺灣設立的分公司、子公司或分支機構,
以
負責人、
高級經理人員或
專家身分,短期進入臺灣以提供服務的自然人。
「負責人」
係指董事、總經理、分公司經理或經董事會授權得代表公司的部門負責人。
「高級經理人員」
係指有權任免或推薦公司人員,且對日常業務有決策權的部門負責人或管理人員。
「專家」係指組織內擁有先進的專業技術,且對該組織的服務、研發設備、技
術或管理擁有專門知識的人員。專家包括,
但不限於,取得專門職業證照者。)
iii.
在臺灣
無商業據點的大陸企業所僱用的人員得依下列條件進入臺灣及停留:
(i)
該大陸企業已與在臺灣從事商業活動的企業簽訂驗貨、售後服務、技術指導
等,及其他與左列服務相關的服務契約。
(ii)
此類人員應符合前述
「專家」的定義。
(iii)
此類人員在臺灣期間不得從事其他與服務契約無關的服務活動。
(iv)
本項承諾僅限於契約所定的服務行為。並未給予此類人員以取得專業證照
的身分,在臺灣廣泛執業的資格。
每次停留的期間
不得超過三個月或契約期間,以較短者為準。此類進入
許可的有效期間自核發的翌日起算為三個月至三年。符合條件者可在許可有效期間內
多次進入臺灣。
小弟比較注重
台灣損失的部分,所以僅討論臺灣的開放承諾。
台灣所有項目的
自然人呈現部分都有加以上這條,
也就是說,大陸企業想進台灣市場,雇用的也幾乎是
台灣人,
成本並不會因此降低。
在競爭上,理論上應該是和
勞工階層無關的。企業間的競爭較大,
勞工階層說不定能因此得利。
台灣企業具有的優勢在於
佔有台灣的市場。
大陸企業的優勢在於擁有
資金。我想,
大陸企業想光靠
資金進入市場是不夠的,
還需有
具有競爭力的商業模式才行。
不過有些產業可能還是有些衝擊,如:租賃服務業。我相信台灣的租賃服務業
是比不過大陸的(大陸所得低,太貴大陸會先不買單),不過衝擊的是整個產業鏈,
代表生財工具較便宜,是好是壞小弟也不知道,需要更專業的人士解說了。
而有些雖對台灣有衝擊,但因為大陸也開放相同項目,故小弟不做評論。
小弟不是專業人士,只是研究過後發出來的文章,其實還有很多小弟不清楚的,
如:大陸的自然人流動部分涉及WTO,就需要強者們解說了。
項目很多很雜,涉及又是整個產業鏈,小弟只是概略說一下而已,
希望大大們可以詳盡解說歐~^^
如有小弟有說錯的地方,也歡迎打小弟的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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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gsuper:我也是趁周末來學習 想不到整個版沒半篇 06/29 17: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