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oodh (ood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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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轉錄]Re: 科學園區 vs 航空特區 管理條例比較
時間Mon Apr 21 01:27:41 2008
這篇給a大
我在覺得你好像認為「以前立的法,被特別條例排除了」
就是「立法權自宮」
http://law.moj.gov.tw/Scripts/SimpleQ.asp?rb=lname&K1=特別
這個網址 (含後面「特別」兩字)
是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http://law.moj.gov.tw/fl.asp
我查詢「特別」之後 出現的,已經通過施行的特別法、特別條例
條例如下:
三一九槍擊事件真相調查特別委員會條例
律師為行政訴訟事件特別代理人之酬金計算標準
擴大公共建設投資特別條例
特別採購招標決標處理辦法
中低收入老人特別照顧津貼發給辦法
警察人員特別休假辦法
警察人員執行勤務死亡殘廢特別給付金發給辦法
國立故宮博物院接待特別觀賞研究提取庫藏古文物及藝術品辦法
受刑人特別獎賞辦法
少年矯正學校特別獎勵及加給支給辦法
經濟特別收入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基隆河流域整治特別條例
水患治理特別條例
石門水庫及其集水區整治特別條例
電信事業提供身心障礙者特別服務實施辦法
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管理辦法
農業特別收入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中華民國政府與布吉納法索政府間關於醫療援款特別協議
中華民國政府與布吉納法索政府間關於醫療援款特別協議修訂換文
亞東關係協會與財團法人交流協會關於雙方郵件特別處理之協定
中華民國政府與聖多美普林西比民主共和國政府間醫療合作特別協定
中華民國政府與聖多美普林西比民主共和國政府間醫療合作特別協定續約換文(西元 2004 年 06 月 03 日)
中華民國政府與布吉納法索政府防制沙漠化特別計畫財援議定書
這些特別法的「特別」之處 也就是他們排除,或蓋過原有一般法之處
-- 所以立法時才有需要立「特別」法
有興趣你可以進去看看他們排除了哪些條文
(比如說 警察人員執行勤務死亡殘廢特別給付金發給辦法
可能就蓋過了原有對於警務人員的人事規章中 獎金或保險的部份...)
或許會讓你對於「排除xx法」 = 「超越立法權」的看法有所調整
--
█████████麥面█◤█◢████▋██ 幹你媽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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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02.132.183.102
1F:推 Alexboo:特別條例本來就是用來排除一般法 04/21 01:29
※ 編輯: oodh 來自: 202.132.183.102 (04/21 01:33)
2F:→ Alexboo:特區條例的問題在他有需要排除嗎? 排除之後的監督制衡呢? 04/21 01:29
3F:→ Alexboo:把立法院權力通過特區特例排除掉 不是自宮是什麼 04/21 01:30
4F:→ oodh:有需要啊 / 排除之後的監督制衡就是要另立辦法給行政院同意 04/21 01:33
5F:→ oodh:(而行政院又給立院監督著)我也很不想一直回這句 04/21 01:34
6F:→ oodh:我想,我要說的都說完了,你不認同就這樣吧 04/21 01:34
7F:推 Alexboo:這就叫做自宮啊 不然你的自宮是怎樣? 04/21 01:36
8F:推 shaotzu:以立法院一個法案可審好幾年的效率,我還真的希望他自宮. 04/21 08:56
9F:推 shaotzu:希望立法院審總預算就行,而不是去盯每個政府單位. 04/21 08:59
10F:→ shaotzu:畢竟立委有限,管得太多沒效率也沒意義. 04/21 09:00
11F:→ shaotzu:之前立委凍結預算,工研院發不出薪水就是很好的例證. 04/21 09:02
12F:→ LORDJACK:早就想閹割他們了, 自宮了剛好 04/22 10:41
13F:→ oodh:希望L大注意推文語氣,也希望不要有人再對情緒用詞回應 04/22 11:13
14F:→ oodh:不然我就鎖了這串... 本板需要一個相較他板更冷靜的討論氣氛 04/22 1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