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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ISPR基因編輯專利案】博德研究所張鋒團隊勝訴!相關授權或將重新洗牌 https://bit.ly/3ImZi9l 有關CRISPR 基因編輯技術的專利訴訟案,近日,美國專利商標局PTAB裁定博德研究所( Broad Institute)、麻省理工學院和哈佛大學在真核細胞(Eukaryotic Cells)方面,勝 訴!這裁決也將在相關專利授權或將重新洗牌。 當2020年諾貝爾獎化學獎得主(Jennifer Doudna及Emmanuelle Charpentier)團隊失去真 核細胞CRISPR專利,這一事件也影響到股票市場。據了解,CVC 團隊敗訴的消息傳出後, 該團隊諾貝爾獎得主Jennifer Doudna和Emanuelle Charpentier等創立的Intellia Therapeutics 公司股價下跌9%,而張鋒所創建的Editas Medicine公司的股價則上漲17% 。 該案件的結果也影響到一些基於CRISPR 基因編輯療法的生物技術公司。若這些公司的專 利授權是從CVC 團隊處取得,在此案件之後,它們將不得不重新與博德研究所團隊進行相 關專利談判,這其中包括CVC 團隊所參與創立的Intellia Therapeutics、CRISPR Therapeutics 等公司。 PTAB:CVC無法提交充分且有說服力的證據,因而裁決專利不可專利性 PTAB表示,在真核細胞方面,儘管 CVC 的發明者在 2012 年 2 月28日開發了一個系統, 他們希望能在真核細胞中發揮作用,但大量證據表明,他們對如何實現這一結果並沒有明 確和永久的想法。 關於,誰是第一個發明在真核細胞(eukaryotic cells)中使用單嚮導 CRISPR-Cas9 基因 組工程技術的人?因美國專利審判和上訴委員會(PTAB)發現,加州大學伯克利分校使用 CRISPR 技術改變遺傳物質的研究與眾不同,因為它涉及細菌中的 DNA,而不是真核細胞 。所以,美國PTAB於2月28日在一項衝突程序(interference proceeding)中裁定,以張峰 為首的博德研究所(The Broad Institute) 及麻省理工學院和哈佛大學該系爭專利有效, 而不是屬於另一團隊:加州大學董事會、維也納大學和 Emmanuelle Charpentier (CVC) 。 CRISPR 是一種基因編輯技術,代表 Clustered Regularly Interspaced Short Palindromic Repeats。加州大學伯克利分校的 Jennifer Doudna 教授和她的同事 Emmanuelle Charpentier 以及他們在各自機構的團隊因在該技術上的開創性研究而獲得 了 2020 年諾貝爾化學獎。然而,多年來,關於誰是CRISPR專利發明人一直是激烈辯論的 主題。 雖然,先前發生衝突程序和隨後向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 (CAFC) 提出的上訴,確定 CVC 的發明者是第一個發明了具有單一嚮導 RNA 以在通用環境中切割 DNA 的 CRISPR-Cas9 系統,但目前案例涉及在真核細胞環境中具有單個 RNA 成分的 CRISPR-Cas9 系統。本次PTAB衝突程序涉及Broad專利8,697,359,權利要求項 18,或 CVC 申請 15/981,807,權利要求項 156。而CVC 的指定發明人是 Doudna Charpentier、 Martin Jinek及Krzysztof Chylinski。 最終,美國PTAB裁定,CVC 未能“提供充分且有說服力的證據,證明 [有爭議的權利要求 ] 的每一個要素的實踐或概念早早地被縮減為法律所定義的。在Broad證明自己付諸實踐 之前。”(“to provide sufficient, persuasive evidence of an earlier reduction to practice or conception, as they are legally defined, of each and every element of [the disputed claims] before Broad’s evidence of reduction to practice.” ) 因此,根據35 USC § 102(g),CVC 在本案中的主張被認定為不可專利。 CVC 曾試圖辯稱,根據35 USC § 102(f)的規定,Broad 的主張因發明人未能正確命名而 無法獲得專利,但並未說服 PTAB,也拒絕接受 CVC 關於不公平行為(inequitable conduct)的論點。 CVC 聲稱,實際實踐的最早日期為 2012 年 8 月 9 日,概念日期為 2012 年 3 月 1 日 。而Broad 的benefit date是 2012 年 12 月 12 日。CVC 表示,第一次減少實踐發生 在 2012 年 8 月通過實驗2012 年,維也納大學分子生物學中心的研究小組組長 Florian Raible 博士在斑馬魚胚胎中進行了研究。CVC 提供了證詞和電子郵件,試圖證 明這些實驗將這項發明付諸實踐。但PTAB 同意 Broad 的觀點,即證據並未“將任何魚類 實驗定性為成功”(“characterize any fish experiment as successful”),並且總體 上還不清楚。PTAB 寫道:“總的來說,我們發現 CVC 過分強調其發明者的孤立詞,以辯 稱他們認可並讚賞 Raible 博士的研究結果。”(“In general, we find that CVC over-emphasizes isolated words by its inventors to argue that they recognized and appreciated Dr. Raible’s results,”) CVC 還表示,到 2012 年 3 月 1 日,發明者已經在真核細胞中構想了 CRISPR-Cas9 系 統,並提供了 Doudna 和 Jinek 的證詞、聲明和電子郵件來支持這點。PTAB 審查了證據 ,發現它表明 CVC 發明者“在認識到任何成功之前就遇到了多次實驗失敗,甚至直到 2012 年 10 月中旬。”(“encountered multiple experimental failures before they recognized any success, even as late as mid-October 2012.”) PTAB決定還有:CVC沒有明確和永久的想法日期 儘管 CVC 的發明者在 2012 年 3 月 1 日開發了一個系統,他們希望該系統可以在真核 細胞中發揮作用,但大量證據表明,他們對於如何在該日期或之後實現該結果,沒有明確 和永久的想法日期。 CVC 聲稱支持該日期,因為他們對這些多重失敗的看法。 CVC 僅證明其發明者構想了在真核細胞環境中具有單一 RNA 成分的 CRISPR-Cas9 系統的 機制是不夠的;取而代之的是,CVC 必須證明發明人“對一項可操作的發明有明確且永久 的想法,即他們知道的系統會對所引用的真核細胞中的基因產生影響”(“had a definite and permanent idea of an operative invention, that is of a system they knew would produce the effects on genes in a eukaryotic cell recited”)。 Broad張峰團隊提交給《科學》雜誌的手稿證明進行特定成功實驗的結果 PTAB 表示,相比之下,Broad發明人張峰博士、樂聰(Le Cong)、Fei Ran、Patrick Hsu 博士、Randall Platt博士、和 Neville Sanjana 博士提供的證據和證詞,確實支持減少 實踐(did support a reduction to practice)。特別是,2012 年 10 月 5 日,提交給 《科學》雜誌的手稿證明這一點而進行的特定成功實驗的結果。由於 CVC 沒有提出反駁 這一說法的論據,PTAB 認為,該手稿說服“足以證明 Broad 發明人實際減少實踐”(“ is sufficient evidence of an actual reduction to practice by the Broad inventors.”)。 PTAB 還駁回了 CVC 關於 Broad 發明人從 CVC 衍生發明的論點,並解釋說: 即使 CVC 發明了一種通用的 sgRNA CRISPR-Cas9 系統,他們在本次訴訟中也擁有許多無 可爭議的專利(參見 CVC Opp. 5, Paper 2657, 37:4–6;參見 Broad Reply 5, Paper 2745, 3:18– 19),他們有一個意圖並希望 CRISPR-Cas9 系統可以在真核細胞中工作( 參見 CVC Opp. 5, Paper 2657, 10:1-18:17),我們不相信技術特徵的確定取得成功的 必要條件是無關緊要的(we are not persuaded that the determination of technical features necessary to achieve success is irrelevant.)。相反,這些特徵的確定表 明 Broad 的發明者對真核細胞中的系統有明確和永久的想法,這導致他們比 CVC 發明者 更早地實際減少實踐。 PTAB:CVC聲稱Broad 的專利根據 35 USC § 102(f) 無效主張,不成立 最後,CVC 聲稱Broad 的專利根據 35 USC § 102(f) 無效主張,基於 Broad 的前專利 代理人宣誓聲明,CVC 聲稱該聲明與所涉及的專利和申請相衝突。但 PTAB 得出的結論是 ,“沒有對 Broad 所涉及的claims請求項以及每個聲稱的共同發明人的所謂貢獻進行實 際分析,所以CVC 的論點完全沒有說服力。”(“[w]ithout an actual analysis of Broad’s involved claims and the alleged contributions of each asserted co-inventor, CVC’s argument is completely unpersuasiv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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