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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hh47 (百事可樂)》之銘言: : ※ 引述《deathcustom (Full House)》之銘言: : : 現在的問題在於如果先前技術甲所揭示的東西實際上與系爭請求項有差異 : : 要怎麼使用先前技術甲? : 差異要看是怎樣的差異。頂多頂多,甲就不夠充分來當引證。 : : 必須要說明先前技術甲中的特徵E可以被置換為D : : 當審查委員要說可以置換的時候可不能空口說白話 : 理由同上 : : 總是得要準備好證據來等別人質疑時可以拿出來證明 : : 換句話說仍然必須要有一個文件乙 : : 它可以是教科書、字典、任何公開文件 : 何不直接告訴我審查基準哪個地方寫判斷擬制喪失新穎性當有比對上的差異時,審委 : 需額外搭配附上類似文件乙的輔助? : 或是哪個國家的基準這樣寫? 還是哪個國家的審委是這樣發審查意見的? : : 為什麼這麼說呢? : : 以往的進步性審查,委員也常常指出雖然引證XXX與YYY未揭示OOO技術特徵 : : 然而所屬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能輕易OOXX : : 這是非常為人詬病的地方,而後來審查基準明確指出 : : 惟若該技術係一般知識(參照本章3.2.1「該發明所 : : 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時,得無須檢附 : : 引證文件,但應於審查意見通知及核駁審定書中充 : : 分敘明理由。 : 這裡用"得"、"應",該二字都不是"逕"的意思。 : : 並請參酌下列判決: : : 104行專訴46 : : 原告:建準電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 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 : 主文: : : 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 : : 被告就編號第099122027 號「具消壓孔之風扇底座」發明專利申請事件,應依本判決 : : 律見解另為適法之處分。 : : 得心證之理由 : : (四)、3 : : …另被告雖稱風扇或機械領域具有通常知識,可輕 : : 易知悉孔洞在受壓時會向縫隙縮小之效果,惟被告 : : 上述推論係依據系爭申請專利之技術內容所得,並 : : 未說明具消壓作用之孔洞可視為通常知識之具體理 : : 由或證明,其未盡舉證責任,實難採信。 : : 後來近幾年越來越多審查委員在有差異的地方如果要說通常知識的時候 : : 真的會去說教科書、工具書有記載 : : 而當事務所在答辯中提出質疑時,也真的會拿出證據 : : 換句話說,你要說某物是通常知識,始終要準備好證據備用~"~ : 上面判決不是在講擬制喪失新穎性。 不要用進步性的例子。進步性的落差本來就很大 : 你何不告訴我哪個判例是審委用擬制喪失新穎性硬要核駁,審委沒額外搭配附上類似 : 文件乙,而被法院打臉? 案號? 手邊是沒有智財局被法院打臉的,但是有舉發人被智財局跟法院打臉的 給您參酌 102行專訴35 得心證理由 (三)原告主張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2項擬制喪失新穎性 ,所引用之證據為原證4,至於卷附原證5至原證9,原告 則係用來證明、建構系爭專利申請時熟悉該項技術之通常 知識之佐證資料,而卷附原證12則為原證4說明書第6頁所 載之先前技術,其等內容茲分述如下: (四)原證4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擬制喪失新 穎性 5、綜上比對,原證4 與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之技術   差異在於:(1)原證4 第一環氧樹脂10中第二開口13內材質   為銲錫12及鈦/銅19;而系爭專利之圖案化導線層係配置 該介電層之上,並穿過該介電層之該些貫孔而電性連接該 晶片之該些金屬墊,其中該圖案化導線層之材質為銅。(2) 原證4之被動元件為晶粒電容2b植入到矽基座上;而系爭 專利之外部線路更包括至少一被動元件,其中該被動元件 係由圖案化導電層之部分結構所構成。 即便將原證12看成是原證4的一部分,將 原證12所揭示之貫孔內導電材料置換於原證4所揭示之銲 錫,乃屬原證4部分技術內容的結合而非置換,仍然不符 新穎性單獨比對的原則。何況,縱認原證12為原證4申請 時的通常知識,惟原證12所揭示者:形成在金屬基板122 中的貫孔148以一銲錫、銀充填聚合物或一銅端子釘(a solder, silver filled polymer or a copper terminal pin)等導電材料填入(如原告提出之準備書狀第3頁及簡 報第9頁所列原證12第15圖及說明),雖然已有銅材料於 貫孔,但是其由端子釘(terminal pin)貫穿於基板的構造 及組配關係,與系爭專利之圖案化導線層係配置於介電層 之上並穿過介電層之貫孔不同,也未揭示貫孔中的銅端子 釘可以當作緩衝層區域之技術。又原證12第15圖的結構明 顯不同於原證4之封裝結構,例如在輸出焊墊的位置(原 證12在基板下方而原證4在基板上方)、貫孔的位置(原 證12貫穿基板而原證4未貫穿基板)、晶粒與基板電連接 的方式(原證12為銲線而原證4為貫孔中的銲錫)等方面 ,是原證4與原證12兩者為不同的實施態樣,尚難相互援 用置換。 這件案子,舉發人說原證4可以使系爭專利請求項1擬制喪失新穎性 原證4跟系爭專利請求項1的差異在於 原證4的貫孔中是焊錫,而系爭專利請求項1的貫孔中是銅 法院認為沒有證據證明焊錫可以替換為銅,原告之訴駁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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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網址: https://webptt.com/m.aspx?n=bbs/Patent/M.1509995157.A.A6B.html
1F:推 hh47: 是啊,這個臉打得好。 11/07 03:14
2F:推 dakkk: 果然法院可以跳脫基準^^ 11/07 08:19
我並不認為這件案子法院真的跳脫基準 因為這件案子是舉發不成立後,舉發人(原告)告TIPO(被告) 換句話說,其實TIPO也是持有相同(相近)見解 ->原證12沒辦法證明原證4的開口中的銲錫可以置換為銅 ->舉發人準備了證據要說明置換都失敗了了,何況沒證據 ->要說明置換,還是要準備證據免得上了法院大家不好看 結合其他判決,現在的TIPO其實在這裡要不就是很小心"真的準備證據給你" 要不就是直接擺爛"無不予專利理由" 我認為近年來越來越多附屬項"無不予專利理由"有一部分是基於這樣的原因~"~ 是好是壞就見仁見智啦(造成部分發明專利的穩定性下降) ※ 編輯: deathcustom (210.59.205.20), 11/07/2017 09:33:06
3F:推 piglauhk: 那個基準就是行政規則 拿行政規則去打民法官司本來就只 11/07 09:50
4F:→ piglauhk: 能參考用… 11/07 09:50
5F:→ deathcustom: 他是打行政訴訟,拿基準要套行政程序法第6條 11/07 10:11
6F:推 piglauhk: 喔喔喔~~~~~~ 11/07 10:37
7F:推 magamanzero: 其實就麻煩而已 明知道是習知技術 可是沒有電子文件 11/07 11:30
8F:→ magamanzero: 要嘛 跑去圖書館借書 影印出來 弄成電子檔給申請人 11/07 11:30
9F:→ magamanzero: 不然就是...mm (茶 11/07 11:31
其實有時候有點trivial又不是那麼trivial的簡單變更/置換 審查意見沒有給證據的時候最困擾的是代理人 明明知道硬凹沒意義(頂多是再一次審查意見),但是面對客戶又不能「同意審查意見」 要不然客戶跳腳 當然,這種差異有時候真的也很難找證據 因為就trivial了,很少有人會特別把兩者可以置換這種概念寫在文件裡面 變更(進步性)還好說 ABCD(系爭專利)與先前技術一(ABCE)+先前技術二(CD)在進步性的論述上 可以說先前技術一有揭示ABCE,先前技術二有揭示CD,D可以被接到C 且有動機將E變更為D(如果這個動機就是D跟E的差異) 置換(擬致喪失新穎性)的要求比較高,要有說明E可以用D置換 當然啦,在檢索的時候例如可用D near E (tipo的話例如D[-10,10]E) 因為有些撰寫方式會寫成元件甲例如為D、E、F...等等具有XXX能力的某某物。 在這種狀況下或可論述D跟E為均等可置換~"~ ※ 編輯: deathcustom (210.59.205.20), 11/07/2017 12:09:40
10F:推 madgame: 真心不懂為什麼討論新穎性還要考慮置換的可能 11/07 17:07
11F:→ deathcustom: 誰叫TW的審查基準加了"差異僅在於依通常知識即能直接 11/07 17:42
12F:→ deathcustom: 置換的技術特徵" 11/07 17:42
13F:推 madgame: 我就是不懂為什麼智慧局會加那句。就我對智慧局的了解, 11/07 17:47
14F:→ madgame: 他們不是那麼勇於提出新見解的組織。但這種混一點進步性 11/07 17:48
15F:→ madgame: 的擬制喪失新穎性,我沒有在其他國家的專利制度裡面見過 11/07 17:49
16F:→ deathcustom: 沒有人懂,但是舉發戰爭的時候會用到,所以總得搞懂 11/07 17:50
17F:推 madgame: 剛剛查了一下,日本有類似規定 11/07 18:18
18F:→ deathcustom: 所以台灣抄日本der(這樣說來不意外) 11/07 18:19
19F:→ deathcustom: "值錢"訓練的時候,法院也說他們的見解是傾向日本的 11/07 1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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