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narvis (Narvis The Cloud)
看板Patent
標題[閒聊] 必要技術特徵
時間Wed Mar 30 21:52:59 2016
純粹發牢騷。
余觀諸審查意見云:
「獨立項未敘明專利實施之必要技術特徵,
不符專利法第26條第4項之規定。」
惟查,必要技術特徵云者,
於現行專利法施行細則第18條第2項,
係指「申請人所認定之發明之必要技術特徵」。
於民國93、97、99年修正發布的舊版專利法施行細則同條項,
始為「其實施之必要技術特徵」。
祈請,勿再將傳承已久的罐頭句子複製貼上了。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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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24.54.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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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chen7572: 直接寫局長信箱 03/30 22:20
2F:推 chen7572: 這種審查意見很多都是找不到引證,但又覺得你claim範圍 03/30 22:34
3F:→ chen7572: 太大,想強迫逼你限縮 03/30 22:34
4F:推 chen7572: 但又沒有引證和明確的理由來佐證,怎麼能證明範圍太大? 03/30 22:35
5F:推 piglauhk: 其實貼上來ptt比局長信箱有用 長官們有在看的 XD 03/30 22:43
6F:推 brson: 哈哈哈 p大你好壞 03/30 22:46
7F:推 chen7572: 局長信箱有無法預期的功效喔 03/30 22:47
8F:推 chen7572: 貼上ptt長官不會回覆你,局長信箱會直接回覆你 03/30 22:49
9F:→ chen7572: 我是不是講太多了...... 03/30 22:50
10F:→ brson: 回你後吃案?在摸摸頭?要你不要吵.貼在板上有輿論壓力,這是 03/30 22:53
11F:→ brson: p大之意. 03/30 22:53
12F:推 chen7572: 沒有用我就不會說有「無法預期的功效」了 03/30 23:01
13F:推 dakkk: 其實我覺得沒差多少 原因在於 發明人認定 可客觀見於說明 03/30 23:21
14F:→ dakkk: 書 03/30 23: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