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掙扎很久要不要回文 版主覺得不適當可刪文 我覺得客戶有時會覺得我們專利工程師不就是寫篇文章嗎 收費是不是太貴如何的 寫得不好如何的 我自己的感覺是 其實工程師沒有拿到很多 中間有很多哩哩扣扣的行政費用 有時太想省錢反而會錯失很多 建議直接找可靠的大事務所 建議多相信對方 你是否重視對方多少會影響對方花多少心力在你身上 還有盡量將心比心 如果你今天是攝影師 就老是有人拜託你拍照片 應該也不好受 關於專利的知識如果網路上都不好查 想必也是網友花血淚換來的 據我所知 有些事務所還會扣工程師薪水 我想這個版的目的應是交換意見 建議你提供你找過的法條和大家討論 如果是問委託事務所的做法 建議你多問幾家事務所 這樣比較有保障 寫得很急 有不恰當的地方請大家多包容 ※ 引述《cleth (OL)》之銘言: (已修正) 因為委託的事務所鼓吹我申請中國PCT 於是去查這種東西 好處還不少 但委託的事務所一再強調必須先申請中國新型和中國發明 然後再以中國發明主張優先權申請中國pct 否則會無法拿到中國發明 請問可依據哪些法條反駁他? 先說正確答案 只要先申請中國新型專利 然後就能以中國新型專利主張優先權去申請中國pct 而中國PCT在國家階段再進入中國取得PCT發明專利 btw 要如何評估自己專利的價值 和發明本身是否有bug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8.168.140.24
※ 文章網址: https://webptt.com/m.aspx?n=bbs/Patent/M.1445950499.A.D3C.html
1F:推 kaikai1112: 你都有"正確答案"了....是在問個屁......10/27 21:38
2F:→ kaikai1112: 對了 等到你的"正確答案" 得到官方認可 記得來回報蛤10/27 21:39
3F:→ kaikai1112: 覺得自己的答案是"正確"的 就快去做阿......10/27 21:40
4F:→ kaikai1112: 叫你爬文也不聽 又整天玩刪文手動置底 這種爛招.....10/27 21:57
5F:→ kaikai1112: 你到底是把那些 推文回答你的板友善心當成什麼了....10/27 21:58
6F:→ kaikai1112: 突然讓人有想立新板規 禁止隨意手動置底的想法10/27 22:02
7F:→ kaikai1112: 先m起來示眾 請問各位板友 是否認為應該遏止此一行為10/27 22:05
8F:→ bonaqabo: 我想知道這正確答案哪來的?10/27 23:47
9F:→ bonaqabo: 請教教我這學藝不精的中國代理人這正確答案哪裡來的10/27 23:48
10F:→ bonaqabo: 拜託~~~可以給p幣當學費嗎?10/27 23:49
11F:→ cleth: 我問的是哪些法條可以反駁我的事務所,請你看請楚po文再發表10/28 09:37
12F:→ cleth: 意見,正確答案來源與piglauhk先生/小姐有關,如他同意我說明10/28 09:39
13F:→ cleth: ,我再公開資訊來源,我鄭重聲明我不玩刪文手動置底的,原先那10/28 09:42
14F:→ cleth: 篇是piglauhk先生/小姐建議我刪除的,他的理由在他同意前暫10/28 09:42
15F:→ cleth: 不跟你說明,你有興趣請自行問他,6069篇跟6076篇根本差不了10/28 09:45
16F:→ cleth: 幾篇,都在第一頁上,何需手動置底,你應該解除m文才是10/28 09:51
17F:推 kaikai1112: 你這種行為已經不是第一次了.....10/28 10:11
18F:→ kaikai1112: 讓我再鄭重的跟你說一次...版友的回推文....10/28 10:12
19F:→ cleth: 刪除後重po只這一次,而且是應別人要求刪除,那來不只一次...10/28 10:13
20F:→ kaikai1112: 也是有他的智慧財產在的..請不要濫用別人善心10/28 10:13
21F:推 kaikai1112: 在這一篇之前你做過幾次這種事了要不要出來說說看阿10/28 10:15
22F:→ kaikai1112: 再者...你要反駁你的事務所幹嗎????10/28 10:18
23F:→ kaikai1112: 你只要說明責任自負 簽好切結書.....10/28 10:19
24F:→ kaikai1112: 相信事務所會很樂意幫你跑流程的.....10/28 10:19
25F:→ kaikai1112: 看過聽過太多自以為全知的個體申請人....10/28 10:20
26F:→ kaikai1112: 等到出問題 就翻臉不認人 責任全推給事務所.....10/28 10:21
27F:→ cleth: 刪除po文有侵犯他人智慧財產嗎,有的話請你說是違反那一條法10/28 10:22
28F:→ kaikai1112: 再跟你說清楚 事務所只是代理人..只要你願意擔責....10/28 10:22
29F:→ cleth: 之前沒有刪除後重po,要不請你舉證,我每篇文章都會留存紀錄10/28 10:23
30F:→ kaikai1112: 沒有人會阻止你盲幹 反正死的是你的專利10/28 10:23
31F:推 kaikai1112: 之前是沒刪除重 po 阿.. 但是你都會把舊文無端全刪阿10/28 10:24
32F:→ cleth: 我要不要反駁事務所是我的事,這間事務所之前說錯不少事情,10/28 10:25
33F:→ cleth: 我質疑它再正常不過了,又不是你委託,你是有何意見10/28 10:25
34F:→ kaikai1112: 請問妳刪舊文的理由是什麼???10/28 10:26
35F:→ kaikai1112: 你尊重過花時間推文回答的板友嗎?????10/28 10:27
36F:→ kaikai1112: 是阿 所以我麻煩你 趕快讓事務所照你的意思幹阿....10/28 10:28
37F:→ kaikai1112: 反正你都是正確的不是嗎??? 問什麼法條 問什麼答案哩?10/28 10:29
38F:→ cleth: 你應該先看看你第四行說的話,再者,刪除po文是我的應有權利10/28 10:30
39F:→ cleth: 就算你是板主,也沒有立場要我說明,況且很多人都刪除過po文10/28 10:31
40F:→ kaikai1112: 好阿...我在此鄭重向 沒有"整天手動置底"....10/28 10:33
41F:→ kaikai1112: 只是慣性刪文 濫用板友善心的 cleth 公開道歉10/28 10:34
42F:→ cleth: ,有人推文就不可刪除PO文的話,那全站還以幾篇po文可以刪,10/28 10:36
43F:→ kaikai1112: 對了 m 文聽說也是板主的權力 照妳的邏輯....10/28 10:36
44F:→ kaikai1112: 你也沒資格要我解 m 對吧.10/28 10:38
45F:→ kaikai1112: That's all 反正我留給板友公評10/28 10:39
46F:→ cleth: 我行使最基本的刪除po文權力,這點你有何意見?10/28 10:43
47F:→ kaikai1112: 這是公開板面 任何在上面討論的事項 都是公共財10/28 10:45
48F:→ kaikai1112: 板友是針對議題公開進行討論與交流10/28 10:46
49F:→ cleth: 如果是公共財,那這裡所有文章都不受著作權保護,你說呢?10/28 10:47
50F:→ kaikai1112: 這些討論的內容 非有必要 都應該可以讓人追溯10/28 10:48
51F:→ cleth: 所以只要有人推文,就不可以刪除po文,是這樣嗎?10/28 10:49
52F:→ kaikai1112: "非有必要"...反正板面自有 m文保留與過期清理機制10/28 10:51
53F:→ kaikai1112: 倒是慣性"多花力氣" 刪除自己在板上的痕跡 心態為何??10/28 10:52
54F:→ cleth: 你po文從未刪除過?你先切結從未刪除過po文,以後不會如何?10/28 10:53
55F:→ kaikai1112: 是有多擔心自己的言行被找到呢?????10/28 10:53
56F:→ cleth: 你po文從未刪除過?你先切結從未刪除過po文,以後也不會如何?10/28 10:53
57F:→ kaikai1112: That's all 反正我留給板友公評10/28 10:54
58F:→ cleth: 你先切結從未刪除過po文,以後也不會如何?請回答要不要切結10/28 10:55
59F:→ godlikeking: c大 你連法條依據都不確定 為何能說那是"正確答案"?10/28 11:01
60F:→ cleth: 你要不要切結呢?如不切結,那你說的那些話是何意?10/28 11:01
61F:→ cleth: 請回答要不要切結,除非你從此不上站,否則應看的到這一行10/28 11:08
62F:→ VanDeLord: 暈倒,c大,我不知道別人怎想, 你po文又刪文,對推文者就10/28 11:18
63F:→ VanDeLord: 是不尊重(完全沒告知),有些人刪推文會告知,這差很多,10/28 11:20
64F:→ VanDeLord: 在這個板上會回你的都是專業人士,你這樣的行為一直在消10/28 11:21
65F:→ VanDeLord: 費自己的信用度與他人的善意,你難道覺得回你文是應該?10/28 11:21
66F:→ VanDeLord: 你的問題完全不清楚卻要別人提供"正確的答案",天曉的,10/28 11:23
67F:→ VanDeLord: 我又沒有他心通,阿知你怎麼想,基本上我看到你轉述的說10/28 11:23
68F:→ VanDeLord: 法都有可能是正確的,差在權利範圍和說明書的內容,術語10/28 11:23
69F:→ VanDeLord: 我就不提了,省得你用一知半解的態度去壓迫事務所服務的10/28 11:24
70F:→ VanDeLord: 心態10/28 11:24
71F:→ cleth: 我在本板只刪除3篇而已,其中1篇還是有人因部分內容建議刪除10/28 11:27
72F:→ cleth: ,我才先刪除,修正內容後重po,所以至今我主動刪除的只有2篇10/28 11:29
73F:→ cleth: 如我的問題寫的不清楚,那就不可能有正確解答,那就更該刪除10/28 11:34
74F:→ cleth: ,不是這樣嗎?看看哪第四行,我根本沒做那種事,也沒必要做10/28 11:37
75F:推 ealvis: 歡迎使用ptt求籤占卜版10/28 12:30
76F:→ bonaqabo: 我找不到p大的說明,但果汁局法條司的解釋如下:10/28 13:15
77F:→ bonaqabo: 1.pct申請日只有進入國家階段後才視為28條的申請日10/28 13:16
78F:→ bonaqabo: 2.pct類型需進入國家階段才能確定10/28 13:17
79F:→ bonaqabo: 3. 申請人提出pct時無法"分別說明對同樣發明創造已申請10/28 13:18
80F:→ bonaqabo: 了另一專利"10/28 13:18
81F:→ bonaqabo: 又由於無法勾選上述第三點,故不會按照同日申請處理10/28 13:28
82F:→ VanDeLord: 申請方法很多,光就本篇所提的兩種來看,都是可以行的,主10/28 14:23
83F:→ VanDeLord: 要在於操作程序差異,當然,本篇未提的部分限於篇幅,謹此10/28 1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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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F:→ kaikai1112: 感謝...還有手動備份這一招阿(賸文貌~~~~~) 10/29 07:18
85F:→ kaikai1112: 高明 可以解 m 了...... 10/29 07:19
86F:→ orsonplus: 有那個........貪啃奇....閃現aqa+w 的fu~ 10/29 07:36
87F:→ VanDeLord: 回答這些也沒有那麼難,只是看問者的態度,不太爽回答 10/29 19:12
88F:→ VanDeLord: i/m->pct ->i or m; m->pct->i or i->pct->m 都可以, 10/29 19:14
89F:→ VanDeLord: 就是費用與程序(步驟與時間)配合目的上操作 10/29 19:15
90F:→ VanDeLord: 不同的需求導致不同的目的影響費用,時間,成本決定手段 10/29 19:16
91F:→ VanDeLord: 我感覺這種有點是套話學習類,我倒沒遇過這種發明人就是 10/29 19:20
92F:→ VanDeLord: 還會要求提供法條反駁,感覺就是妙 10/29 1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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