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sy888 (黯什麼然銷什麼魂飯)
看板Patent
標題[問題] 擬制喪失新穎性
時間Thu Aug 6 13:01:24 2015
今天收到一件OA
審查委員用專利法第23條核駁
本國引證案的申請日是2010/11/16 公開日是2011/7/16
本案的申請日是2012/4/24 優先權日是2011/4/25
我的想法是
1.引證案是在本案申請前已公開,不滿足「申請在前公開在後」的擬制喪失新穎性要件,
該引證案不能作為核駁擬制喪失新穎性的引證文件
2.本案的優先權日早於引證案的公開日,該引證案也無法作為核駁新穎性的引證文件
3.審查委員應該用專利法第31條第1項核駁本案比較合理
不知道我的想法是否正確
希望版上的高人指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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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23.136.150.73
※ 文章網址: https://webptt.com/m.aspx?n=bbs/Patent/M.1438837287.A.C36.html
※ 編輯: lsy888 (223.136.150.73), 08/06/2015 13:07:13
1F:推 dakkk: 請看施行細則13條08/06 13:12
施行細則第13條「本法第二十二條所稱申請前及第二十三條所稱申請在先,如依本法第二
十八條第一項或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主張優先權者,指該優先權日前」
所以判定擬制喪失新穎性的前案後案是要比較?
1.引證案和本案兩者的優先權日
2.引證案的優先權日和本案的申請日
3.引證案的申請日和本案的優先權日
小弟所學尚淺 希望各位高手指教
※ 編輯: lsy888 (42.73.152.142), 08/06/2015 14:23:19
2F:→ bigpigbigpig: (3) → 2010/11/16 < 2011/04/25 < 2011/07/1608/06 14:46
※ 編輯: lsy888 (42.73.152.142), 08/06/2015 14:52:07
3F:→ wartwo: 申請日基準是看優先權案的申請日,不是看該申請國申請日。 08/06 14:53
4F:→ wartwo: 所以審委沒錯的。 08/06 14:54
5F:推 whyme: 你把他想得太複雜了 08/06 19:36
6F:推 piglauhk: 通常台灣案就從說明書加些莫名奇妙小到不行的克服新穎 08/06 19:49
7F:→ piglauhk: 性就可以克服23條 台灣沒擬制進步性這東西 08/06 19:49
8F:推 wartwo: 讚! piglauhk真是高手,有建設性的建議。 08/06 19:53
9F:推 piglauhk: 通常台灣的審查員不到最後一步都不會[只]用 第23條來駁 08/06 19:53
10F:→ piglauhk: 申請案 會用到就代表沒梗 好好處理 過的機會很高 08/06 19:53
11F:推 oreal: 請問 若本國引證案也有優先權日呢? 怎麼比? 08/06 22:32
12F:→ oreal: 答案還是 3喔? 08/06 22:34
13F:→ wartwo: 這種情況應該是1. 08/07 00:12
14F:→ wartwo: 反正申請日的基準就是優先權日。 08/07 00:12
15F:推 oreal: ok 這樣清楚了 感謝 08/07 07:17
16F:推 chris30505: 引證為本國案,且為不同人不同日申請,其申請日早於 08/07 08:57
17F:→ chris30505: 本案優先權日,但引證公開日晚於本案優先權日(不適用 08/07 08:57
18F:→ chris30505: 新穎性),適用擬制喪失新穎性 08/07 08:57
19F:→ USBv2: 想想為什麼要訂擬制喪失新穎性這條 原因是什麼 就不會搞亂 08/08 1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