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baby000 (baby)
看板Patent
標題[情報] 協助申請美國暫時性專利
時間Fri Jun 15 01:10:28 2012
不曉得板上有沒有人有申請美國暫時性專利的需求.
我想我們可以協助您申請,只收少許的費用.
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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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暫時性專利的申請,只需申請入檔,無需審核,即可讓您在產品上
刻上Patent Pending字樣,同時提供您12個月的時間去驗證可行性,商
業價值,或尋找資金協助您的想法實現,只要在12個月內完成正式的專
利申請,即可宣稱法律上的發明時間點為暫時性專案申請之日期,協助
您保護自己的心血結晶,並且增加競爭難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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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34.123.189
※ 編輯: baby000 來自: 114.34.123.189 (06/15 01:12)
※ 編輯: baby000 來自: 114.34.123.189 (06/15 01:12)
1F:推 ides13:請問如果是一般的公司,可以嗎? 06/15 02:32
2F:推 piglauhk:那個 想請教一個問題 請勿見怪 但..台灣發明專利不申請實 06/15 02:59
3F:→ piglauhk:審的話 其效果是不是跟美國臨時案一模一樣? 畢竟有國內優 06/15 03:00
4F:→ piglauhk:先權可以用 (=..=)a 06/15 03:00
5F:推 piglauhk:另外 臨時性專利當優先權母案 好像要先改請正式案才能請? 06/15 03:21
6F:→ piglauhk:若有誤懇請不吝指正 06/15 03:21
7F:→ ealvis:暫時性申請不用claim, 根本也可以不需要聘工程師 06/15 08:17
8F:→ ealvis:這是走false marking的擦邊球 06/15 08:18
9F:推 piglauhk:發明專利的CLAIM可以把名字直接貼 圖式也可以直接不標號 06/15 09:33
10F:→ piglauhk:只要特徵有揭露 形式要件不符的申請案也能當優先權母案? 06/15 09:34
11F:→ piglauhk:待形式審查下來 延個期 再請國內優先權把稿修好不就好了? 06/15 09:35
12F:→ piglauhk:還是說有什麼誤會 ( ̄ー ̄;) 06/15 09:36
13F:推 ides13: P大說的是,臺灣的正式案比美國的臨時案好又便宜, 06/15 12:02
14F:→ ides13:建議inhouse多利用臺灣的申請案,不提實審。對infirm 06/15 12:02
15F:→ ides13:工程師而言,重點在於:要解釋到inhouse聽得懂,能理解 06/15 12:02
16F:→ ides13:有點累。名字有時候比實質重要。 06/15 12:02
17F:推 ides13: 如果已知要被主張優先權用的申請案,請求項僅需要 06/15 12:05
18F:→ ides13:隨便寫一個大一點的,不會花多少時間,也不用工程師。 06/15 12:05
19F:→ ides13:美國臨時案不需要轉正式案,也可以用來主張優先權。 06/15 12:05
20F:推 piglauhk:謝I大解惑 06/15 13:00
21F:→ VanDeLord:provisional application的好處是不會公開 06/15 16:20
22F:→ VanDeLord:USD:175算超便宜...@@ 06/15 16:20
23F:推 piglauhk:台灣發明也不會公開阿(如果撤案的話) XD 06/15 16:21
24F:→ VanDeLord:之前有剛考上US Patent attorney的說要USD200 06/15 16:21
25F:→ piglauhk:USD 175是很便宜 但要把後續的翻譯費算進去阿... 06/15 16:22
26F:→ VanDeLord:翻譯費喔? 不都是血淚ih自己來嗎? 06/15 16:22
27F:→ VanDeLord:PA不用寫 claim啊,以前常用這招,反正RD被PM K到滿頭包時 06/15 16:24
28F:→ VanDeLord:就會要求快快快~ 好讓PM拿個pending patent 的號碼去跟 06/15 16:24
29F:→ VanDeLord:客戶招搖 06/15 16:25
30F:推 piglauhk:台灣的CLAIM也很好寫阿 是手機系統 就寫 "一手機" 三個字 06/15 16:36
31F:→ piglauhk:三字CLAIM 很屌的 XD 06/15 16:36
32F:→ ides13:被主張國內優先權後,該案自動撤銷,也不會公開。 06/15 18:13
33F:推 kaikai1112:主張優先權要在12個月內 15個月內撤回就不會被公開... 06/15 19:36
34F:→ kaikai1112:所以過了主張時限 還有3個月考慮要不要公開.... 06/15 19:37
35F:→ VanDeLord:這應該就是基本資訊與實務操作的差異吧... 06/17 13:16
36F:→ VanDeLord:why US PA? why not TW 申請案? cost/timing/market/IP 06/17 13:25
37F:→ VanDeLord:strategy? competitor?... 06/17 13: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