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orsonplus (orson)
看板Patent
標題[閒聊] 修法後FOA
時間Fri May 18 11:11:09 2012
正在ITRI 聽TIPO 張仁平科長(專利審查基準操刀者)
講解新的專利審查基準
其中有個特色
TW FOA的制度
當收到FOA時 表示案子快准了,需要進行一些解釋或修正
(可修正的內容...不同於一般修正 比較接近更正規範)
所以收到FOA應該要高興 不要難過
(另外,最近老是在這種場合遇見K大 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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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61.242.17
1F:→ iptaiwan:那是張科長只講好聽的那面給你聽,FOA殺傷力遠超過你想像 05/18 11:31
2F:→ iptaiwan:簡單來說,遇到佛心的審委,FOA是好事,遇到狠心的審委, 05/18 11:32
3F:→ iptaiwan:FOA將是嚴重束縛,對你分案、再審查都造成限制 05/18 11:33
4F:→ orsonplus:那就要在再審把FOA不當打成爭點了 05/18 11:37
5F:→ piglauhk:FOA是指類似美國FINIAL OA的東東嗎 有請問FOA的中文名為? 05/18 11:42
6F:→ piglauhk:是 台灣寶島有機農業發展協會(FOA)嗎? XD 05/18 11:43
7F:→ VanDeLord:板上好像很少介紹活動資訊 05/18 13:03
8F:推 shinew13:FOA:最後審查意見通知函,跟日本學的~ 05/18 14:02
9F:→ tipo5566:FOA制度在沒有引進日本的獨立特許要件下,沒那麼嚴重 05/18 14:02
10F:→ tipo5566:的「殺傷力」,分割案主要是希望代理人不要拿一樣的東西 05/18 14:04
11F:→ tipo5566:再審一次。 05/18 14:04
12F:→ tipo5566:再審查的話,是希望申請人儘量在初審時修到可以准, 05/18 14:05
13F:→ tipo5566:之後制度實務會比較像韓國(都是繼受半套日本法的結果) 05/18 14:08
16F:推 piglauhk:看了一下 以後OA只能"減縮"且不能新增請求項 果然跟日本 05/18 15:04
17F:→ piglauhk:有像... 多加了這些限制感覺很不方便 T_T 05/18 15:05
18F:→ orsonplus:最不方便的是利用修改claims推延戰術 05/18 15:16
19F:→ orsonplus:就審查的角度 可以減少盧很久的案子 XD 05/18 15:22
20F:→ ides13:在臺灣申請人想要盧的話,可以考在預先提個分割案。 05/18 15:56
21F:→ ides13:可以嘗試著把臺灣的分割案當作美國的CA案來操作。 05/18 15:58
22F:→ ides13:其實,運用的巧妙一點,也可以把臺灣的正式案當美國臨時案 05/18 16:00
23F:推 piglauhk:基本上新法過之前 美國是先發明主義 所以都還是可以用存 05/18 16:43
24F:→ piglauhk:證信函的方式作證據(?)而不影響美國案的申請 05/18 16:45
25F:推 piglauhk:(更正 是新法實施之前) 同時台灣案再盡早伸請便是 05/18 16:47
26F:→ piglauhk:美國若非母案 俺認為臨時案的效力不會比存證信函高太多 05/18 16:48
27F:→ piglauhk:若有誤 請不吝指教 謝謝 (  ̄ c ̄)y▂ξ 05/18 16:49
28F:→ VanDeLord:XD 05/18 21:34
29F:→ VanDeLord:我不確定有沒有錯誤,我覺得會多花功夫去證明你的存證信 05/18 21:38
30F:→ VanDeLord:函符合美國先發明主義的證明條件 05/18 21:39
31F:推 VanDeLord:1.發明構思日 2. 積極實現的態度 3.付諸實行日 05/18 21:42
32F:→ ides13:存證信函的費用,會比一個台灣發明的申請費還便宜嗎? 05/18 23:27
33F:→ ides13:包含英摘只要2700元。說明書就當研究記錄薄寫,請求項1條 05/18 23:29
34F:→ ides13:範圍寫大一點。其實比存證信函好用。 05/18 23: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