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lert3D (我是典型的雙雙)
看板Patent
標題[問題] 有關製造方法界定物之請求項
時間Mon May 14 15:37:15 2012
目前遇到一個問題
我把狀況小小改寫如下
假設以前製作保麗龍球的技術很差,因此製作出的保麗龍球會含非常多的粉末顆粒(雜質)
一個已核准的專利是有關一種保麗龍球顆粒群
獨立項就是 一種保麗龍球顆粒群,其通過20篩孔後的粉狀含量為10重量%以下。
該案的申請過程中,審查委員有拿一篇引證案 也是製作一樣的保麗龍球顆粒但沒有過篩
因此該案不具進步性
但是申請人答辯認為
沒有人想到可以使保麗龍球過篩而使製作保麗龍球一定會產生的粉末被篩除
而提高保麗龍球顆粒群的用途 (因不具有粉末雜質,所以更好用之類的...)
然後該案就順利核准了
說明書中製作保麗龍球顆粒的方法就是習知技術,只是多了過篩步驟
而我這邊則是因為製程的進步
用了新方法使製作出來的保麗龍球顆粒群不太會有粉末顆粒
因此根本不用過篩 就可直接販賣
結果專利權人把我賣的保麗龍球顆粒拿去過20篩孔的篩
發現我的粉狀顆粒含量為1重量%以下
就認為我這邊的保麗龍球顆粒侵權而不准販賣
問題是我的保麗龍球是用一種新的製程所製得
但因為對方的專利範圍太大 我這樣剛好落入他的文義範圍
這樣應該算是逆均等論
目前不想等到開庭再主張沒有侵權
因為好像有些人認為主張逆均等論有點不妥 (好像自認確實落入文義範圍)
是否可以該申請案的申請專利範圍不明確去舉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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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0.136.185.187
1F:→ VanDeLord:過篩目的是? 此過篩在你的製程上是否為必要? 05/14 16:21
2F:→ VanDeLord:製法專利還要靠對方證明你的東西若且唯若靠他方法才能產 05/14 16:22
3F:→ VanDeLord:出製得 05/14 16:22
4F:→ VanDeLord:整體狀況不明,請參酌考量 05/14 16:24
5F:推 kaikai1112: V大 系爭專利好像是 以性質界定的物 請求項..... 05/14 17:09
6F:→ kaikai1112:原po 是落入物的文義 所以才會棘手.... 05/14 17:10
7F:→ kaikai1112:1. "過篩" 是不是習知常用消除雜質的方法..有沒有前案 05/14 17:12
8F:→ kaikai1112:2. 保麗龍雜質過多應該為習常見問題---系爭案自陳 05/14 17:14
9F:→ alert3D:對方的過篩就是為了將細小粉末篩掉 留下保麗龍顆粒 05/14 17:16
10F:→ kaikai1112:3. 拿引證案+過篩前案組合 主張易於思及 不具進步性 05/14 17:16
11F:→ alert3D:我這邊的案子製程中完全不用過篩 保麗龍的粉末就很少 05/14 17:18
12F:推 kaikai1112:你考慮到自己案子的情況 就代表要打侵權了.... 05/14 17:19
13F:→ kaikai1112:第一優先當然是舉發掉專利 (還可以不用具名 多好 ) 05/14 17:20
14F:推 kaikai1112:就算舉發不掉 也要逼他在舉發中 把物的請求項... 05/14 17:23
15F:→ kaikai1112:與製法作出連結 構成連結 變成禁反言 05/14 17:25
16F:→ alert3D:謝謝k大!我再找找看有沒有前案可以使用! 05/14 17:38
17F:→ alert3D:不過我剛一直誤解這是製造方法界定物 其實應該是性質界定 05/14 17:39
18F:推 piglauhk:這明顯落入逆均等的範圍阿 XD 05/14 20:55
19F:推 piglauhk:請教K大 就算他連到製法 跟禁反言有什麼關係.. 05/14 21:55
20F:→ piglauhk:畢竟他自始沒放棄方法部份阿 (  ̄ c ̄)y▂ξ 05/14 21:56
21F:推 kaikai1112:因為原 po 說兩者製法是不同的..所以只要逼他連到製法 05/14 22:28
22F:→ kaikai1112:這樣後續在解讀範圍時 就不能反悔跟製法無關(禁反言) 05/14 22:30
23F:→ kaikai1112:因此 即使 Claim 的形式是性質界定的物.... 05/14 22:31
24F:→ kaikai1112:但是解讀 Claim時 卻會因為禁反言而產生方法界定Claim 05/14 22:32
25F:→ kaikai1112:的效果 而得出不侵權的效果.... 05/14 22:33
26F:→ kaikai1112:也就是利用舉發產生禁反言 來為侵權訴訟埋梗... 05/14 22:34
27F:推 piglauhk:謝k大 05/15 09:51
28F:推 piglauhk:但俺是認為 對方專利在第一次OA時的答辯 基本上己能證其 05/15 09:57
29F:→ piglauhk:技藝僅得被應用於過篩前重量百分比>10 的保麗龍球 05/15 09:58
30F:→ piglauhk:"以實質不同之手段達成實質相同之功能" 顯得主張逆均等論 05/15 10:00
31F:→ piglauhk:之適用 (吧) XD 05/15 10:00
32F:推 kaikai1112:基本上 可以在解讀的時候就不侵權 是最好的.... 05/15 10:58
33F:→ kaikai1112:等到要主張逆均等 就到了最後關頭了...有風險.... 05/15 10:59
34F:→ kaikai1112:而且訴訟武器永遠不嫌多 對吧......... 05/15 11:00
35F:推 piglauhk:(點頭) 05/15 1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