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yang46cf (當笨蛋比較好)
看板Patent
標題[問題] 這樣有構成著作權的問題嗎?
時間Fri Mar 23 02:34:12 2012
小弟是新手 對這方面懵懂無知
請板上大大指教一番
事情是這樣的
我n年前於某高中社團任教至今
並自行設計了社徽
該社徽也用於此社團之旗幟及臂章
因為是大學生
沒有去申請專利或是任何東西...
一直到前一陣子因為角力鬥爭而我選擇離職
我不希望自己所設計的東西仍留在那裏供他人使用
於是日前提出了我要拿回臂章的要求
一開始校方答應
直到昨天22號我收到的消息卻是不願意給我臂章 <隊旗我日前已自行拿回>
該社團最近要成果發表了
表演所穿的衣服上面有臂章~
如果以原作者不同意該社團使用這個角度來談的話
想請問校方有違反著作權上的問題嗎??
印象中之前某設計公司也有被學生控告涉及抄襲
我遇到的事情跟這是一樣的嗎??
如果有不清楚的地方我會再作補充說明
請各位先進指教
或有相關文章可供小弟我參考的也煩請大大告知我是哪一篇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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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33.45.155
※ yang46cf:轉錄至看板 LAW 03/23 02:37
1F:推 kaikai1112:要先釐清幾點 1.你有辦法證明 社徽是你設計的嗎???? 03/23 07:09
2F:→ kaikai1112:"n年前於某高中社團任教" 所以設計該社徽 03/23 07:11
3F:→ kaikai1112:是否 屬於該職務業務執行的範疇????? 03/23 07:12
4F:→ kaikai1112:你的情況 跟學生控告公司涉及抄襲 相差很大..... 03/23 07:13
5F:→ kaikai1112:另外 打訴訟是很勞民傷財的事 你確定你作好準備了??? 03/23 07:14
6F:→ kaikai1112:被人事角力鬥走 一定會有不平之氣 有必要這樣撕破臉?? 03/23 07:15
7F:→ kaikai1112:"作人留一線 將來好見面" 與君共勉之 03/23 07:18
8F:推 kaikai1112:對了 <隊旗我日前已自行拿回> <---- 小心刑法的侵占罪 03/23 07:22
9F:→ car:同樓上, 已拿學校薪水, 工作成品原則屬學校, 除非契約另定 03/23 10:08
謝謝K大及C大指教
該社團之前並無任何社徽
製作廠商也是從我這裡聯絡
當初會設計是因為表演上需要而我自行抽空設計
並不是校方的命令下我才去設計
並且是自己掏腰包購買
學校分文未出
這樣的話也是如上述情況嗎??
※ 編輯: yang46cf 來自: 114.33.45.156 (03/23 12:09)
10F:→ ealvis:外包無契約的著作權也是外包廠, 並不是你的 03/23 12:16
11F:→ ealvis:出資人可"使用", 但是權利是受聘者擁有 03/23 12:17
12F:→ ealvis:受聘/受雇 有差異 03/23 12:19
13F:推 kaikai1112:最大的問題在舉證 舉證之所在 敗訴之所在 03/23 12:47
14F:推 ncl520mm:推K大,不能舉證就沒戲唱了 03/23 17:29
回e大
當初找的廠商有提醒我說如果哪天我辭職了
記得把這些東西拿回 因為有著作權的問題
K大~
舉證是找方法證明此社徽是我所設計的嗎~?
此社徽之前確定沒有其他社徽的出現
而且廠商電話我都有留著
必要時也可請廠商出來作證
這樣有用嗎~?
※ 編輯: yang46cf 來自: 124.8.234.106 (03/23 23:24)
15F:→ ealvis:唉 "提醒"除非錄音,否則還是只能依法來 03/23 23:30
16F:→ ealvis:K大說的舉證就是像錄音, 契約而非承諾這類的舉證 03/23 23:30
17F:推 J0HAN:我覺得光舉證自己設計的也沒用吧 還要能證明非職務上的著作 03/23 23:51
18F:→ J0HAN:但我覺得這一點很不利 雖然原 PO 自掏腰包 但是 1.是否有 03/23 23:51
19F:→ J0HAN:保留收據等足茲證明的證據? 2.自費請廠商做是否足以做為該 03/23 23:53
20F:→ J0HAN:社徽非屬職務上之發明? 單就自費這一理由感覺有點薄弱... 03/23 23:53
21F:→ J0HAN:社徽非屬職務上之著作之證據(訂正一下上一行) 03/23 23: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