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piglauhk (我要當陽光型男!!)
看板Patent
標題[問題] USC 35. 103
時間Thu Apr 29 23:50:45 2010
請教一問題
設
引證案A 於2004/1/1日於美國申請
本申請案之優先權日為2004/1/3
引證案A 於2005/7/1公開
本申請案之美國申請日 為2005/8/1
審核委員據A案僅以103a 核駁本申請案,主張A案結合B案後 本申請案為顯而易見
問:
我方是否可主張該A案為不適格之引證案?
見解:
觀其103之說明 似有被102e款核駁之虞 然審核委員用未以102e配合103核駁本案
故A案於本核駁應為非適格標的 以上...請各先進提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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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59.121.1.75
1F:→ forman:本案優先權期限超過一年以上~ 04/30 00:14
2F:→ forman:題目有誤~請編輯 04/30 00:16
3F:→ forman:A 與 'A不同? 04/30 00:54
4F:→ piglauhk:謝F大..但是嘛 要是臨時案+WO+..有的沒的 要過一年也可能 04/30 00:56
己更正
※ 編輯: piglauhk 來自: 59.121.1.75 (04/30 00:57)
5F:推 forman:你可以看2716篇文章 04/30 00:59
6F:→ windsky:2716只是在講新穎性,跟非顯而易見性無關吧? 04/30 10:10
7F:→ windsky:答案應為否。除非同發明人,不然A案拿來當引證案是ok的。 04/30 10:11
8F:→ forman:2713篇推文 04/30 10:23
9F:→ forman:其實這些問題版上都有討論過~ 04/30 10:25
10F:推 tobu:不行喔,適格102(e)的前案可以拿來用在103上 04/30 1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