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yaudeh (我在竹北用3.5G上網)
看板Patent
標題[問題] 早期公開後的修正
時間Fri May 9 18:56:23 2008
請問一下,
1.
專利在早期公開之後,審定公告之前,依第49條修正申請專利範圍,
可否擴大申請專利範圍。
2.若可以,
將來專利權人,
可否對公開時未落入權利範圍,
公告後才落入權利範圍,
之商業上實施之人,
主張第40條的補償金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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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8.160.106.163
※ 編輯: yaudeh 來自: 118.160.106.163 (05/09 18:58)
1F:推 escaflone:很像是準備考試時會想到的問題,給您推一個XD 05/09 19:02
2F:→ escaflone:請習知技藝大大來回答吧XD 05/09 19:02
3F:推 priorart:35USC154(d)(2)規定取得補償金要件之一為早期公開與最終 05/09 19:27
4F:→ priorart:核准版本權利範圍需實質相同 台灣立法雖未完備然應適用 05/09 19:28
5F:→ priorart:順便跟e大請安 抄偶板自從替代疫回鍋後便痛覺悟不去了... 05/09 19:32
6F:推 zstar:1. 說明書有記載、或實質隱含,審定前均可修改申請專利範圍 05/09 19:39
7F:→ zstar:有錯請指正:) 因為我並不是此專業從業人員。 05/09 19:41
8F:→ zstar:我會回答:即使已公開,仍可修正擴大、上位化、增加權利項 05/09 19:42
9F:→ escaflone:我一個多月沒看超偶了… 05/09 21:40
10F:推 escaflone:我來回答一下好了,問題1是沒有什麼不可以(TW) 05/09 21:42
11F:→ escaflone:問題2的話,補償金之請求有專利權人告知及實施人明知 05/09 21:43
12F:→ escaflone:如專利權人無法舉證該等要件成立,科科XD 05/09 21:43
13F:→ escaflone:不過補償金這塊在學理上可以討論的地方很多啦… 05/09 21:44
14F:→ escaflone:個人意見,禁止復奪的法理應該在這裏是可以適用的。 05/09 21:47
15F:→ escaflone:問題1的補充,EP不行。因為核發S.R.之後的請求項修正 05/09 21:47
16F:→ escaflone:上一句取消,我要再查查Orz 05/09 21:49
17F:推 escaflone:另外,申請時的「可以/不可以」如不構成核駁理由 05/09 22:30
18F:→ escaflone:其實區別實益不大,到頭來都應該還是丟到智財法院來解決 05/09 22:31
19F:推 dy1855:問題1應該是可以,可是審查時應該只會參酌,畢竟你已經超出15 05/10 22: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