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kaylotede (kaylotede)
看板Patent
標題[問題] 一個很小的問題…
時間Mon Dec 31 13:48:50 2007
請問@_@
會有寫完專利說明書後
先前技術的篇幅比實施方式的篇幅還大的嗎?囧
這樣是不是就顯得很喧賓奪主?
請指教一下>_<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62.92.205
1F:推 gsc0478:技術特徵不是看篇幅大小吧~~呵呵 12/31 16:29
2F:→ gsc0478:不過你說的情況,我覺得滿常見的說... 12/31 16:30
3F:推 demonhom:如果作者都有疑慮了 那麼稍微刪減一下先前技術應該ok~ 12/31 16:30
4F:推 husky2:還蠻常見的... 12/31 16:37
5F:→ kaylotede:因為我目前的案子感覺寫起來先前技術要交待清楚會很長… 12/31 17:43
6F:→ kaylotede:不明白這樣是不是對的 囧 12/31 17:44
7F:→ JSL3719:為了鋪陳本案的進步性,先前技術內容必須就個案考量 12/31 21:00
8F:→ JSL3719:而且還要考慮客戶的要求,如果你寫過學校教授的案子就知道 12/31 21:01
9F:→ JSL3719:先前技術根本要求比照論文等級的refference review.... 12/31 21:02
10F:→ forcomet:寫多寫少不是重點,只要避免你寫的東西會被審查委員拿來當 12/31 21:45
11F:→ forcomet:引證案或是你的先前技術中提供了動機,我想寫多寫少都不是 12/31 21:46
12F:→ forcomet:問題,再賊一點的,直接放在實施例寫,避免AAPA的出現 12/31 21:46
13F:→ JSL3719:沒錯!AAPA要優先考量,沒實質文獻的先前技術應該避免多寫 12/31 22:42
14F:→ JSL3719:免得碰到那種找不到實際引證資料,卻變成AAPA的狀態 12/31 22:43
15F:→ blueson:個人以為先前技術越短越好,多寫無益 12/31 23:26
16F:→ blueson:除了AAPA外,將來訴訟時,也可能會使claim的解讀受到限制 12/31 23:28
17F:→ concen:不少人把先前技術根本發明有關的部分拿來寫到實施方式,畢 12/31 23:38
18F:→ concen:竟也是解釋本發明。 12/31 23:39
19F:→ JSL3719:不過客戶真的是很Orz的問題,尤其是教授級發明人 01/01 02:24
20F:推 ordonez:以美國按來說,甚至有些美國代理人建議不要寫先前技術。 01/02 21:07
21F:→ ordonez:如果不是美國案,妳愛寫多少就寫多少。 01/02 21:08
22F:→ blueson:姑且不論是否為美國案,撰寫先前技術都是要字字斟酌 01/03 00:35
23F:→ blueson:在某些特定情況下,在先前技術中引用某篇專利也是有好處的 01/03 00:36
24F:→ forcomet:我知道有些美國代理人甚至建議連summary也不要寫~ 01/03 11: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