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ars3 (游光厲氣)
看板Palmar_Drama
標題Re: [討論] 配樂一大抄?談重製出版的配樂
時間Sun Oct 21 23:26:11 2007
a031819:你拿明朝的劍斬清朝的官? 10/21 22:56
a031819: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一 年 二 月 二 十 日 10/21 22:56
a031819:經濟部經智字第0九一0四六0三一四一號令修正發布 10/21 22:57
a031819:去找出修正前適用的行政命令吧 10/21 22:57
a031819:無非接手並辦理強制授權的時候是哪時? 10/21 22:59
mars3:原來X非從2001年2月後就沒出片了?我今天才知道,真是長見識XD 10/21 23:04
mars3:打錯,2002年......orz 10/21 23:05
a031819:先生,張乃仁等重製的作品早在兩千年時即辦理強制授權並 10/21 23:05
a031819:重製完成。 10/21 23:06
a031819:至於它哪時收錄根本跟辦理強制授權無涉 10/21 23:06
那98年的劍總能斬2000年的官了吧?XD
音樂著作強制授權申請許可及使用報酬辦法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 一 月二十三日台(87)內著字第八七八五二六三號公告
第 三 條 前條第一款之申請書,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事項,由申請人或代
理人簽名或蓋章:
一、申請人姓名或名稱、國籍、出生或設立年、月、日及住、居所。申請人為
法人者,其代表人之姓名。
二、由代理人申請者,其姓名或名稱及住、居所。代理人為法人者,其代表人
之姓名。
三、音樂著作之著作名稱。
四、音樂著作著作人之姓名或名稱及國籍。
五、音樂著作著作財產權人之姓名或名稱、國籍及住、居所。
六、錄有音樂著作之銷售用錄音著作之名稱及其公開發行滿六個月之說明。
七、欲利用音樂著作錄製其他銷售用錄音著作之說明。
八、預定發行之錄音著作擬附著之媒介物及其零售價格。
九、預定發行數量。
音樂著作未標明前項第三款或第四款之事項者,免予記載;其著作財產權人住
、居所不明者,亦同。
音樂著作如合於本法第四條第一款規定之情形者,其申請書應記載首次發行之
國家或地區及該款規定發行事實之日期。
音樂著作如合於本法第四條但書規定之情形者,其申請書應記載符合該規定之
相關事實。
(是"音樂著作未標明前項第三款或第四款之事項者,免予記載"喔
十大美人沒有標明?那可真是見鬼了?
還是說某張拿片非法重製片去,也能申請?囧)
第 四 條 第二條第三款所稱之有關證明文件,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係指下列文件:
一、銷售用錄音著作錄有音樂著作之證明文件。
二、前款銷售用錄音著作公開發行滿六個月之證明文件。
(公開發行滿六個月之證明文件還是要有啊?不知道出處要怎樣生出來?
你說說看、你說說看啊?該不會是因為豆漿濃啊?XD)
第十七條 依本辦法許可錄製之錄音著作重製物,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音樂著作之著作名稱。
二、音樂著作著作人之姓名或名稱。
三、依出版法第二十條規定應記載之事項。
四、主管機關許可強制授權之年、月、日及文號。
五、銷售之區域。
六、足以識別發行數量之序號。
音樂著作未標明前項第一款或第二款之事項者,免予記載。
(老話一句,"音樂著作未標明"才能例外,而且請看清楚第四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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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前面是聰明的敵人,後面是無能的同伴
我必須同時與這兩者博鬥
而且,我自己也不是眾望所歸的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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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20.133.148.218
1F:→ a031819:看18024吧...重新說明好麻煩 10/21 23:28
2F:→ mars3:喔,18024告訴我們,沒有附文號,強制授權已被撤銷;是這樣嗎?XD 10/21 23:43
3F:→ a031819:沒有付六個月證明的你去申請時專責機構會幫你找... 10/21 23:44
4F:→ a031819:應該說你找不到六個月證明時,你申請時會幫你處理 10/21 23:45
5F:→ a031819:三、音樂著作的著作名稱。如果著作原來就沒有標明名稱的, 10/21 23:55
6F:→ a031819:填報著作名稱是要確定申請強制授權的對象 10/21 23:55
7F:→ a031819:六、錄有音樂著作的銷售用錄音著作的名稱及其公開發行滿六 10/21 23:55
8F:→ a031819:填報這項資料的目的在於說明所要申請強制授權的音樂著作已 10/21 23:55
9F:→ a031819:售用的錄音著作,而且已公開發行滿六個月,符合被申請強制 10/21 23:55
10F:→ a031819:這表示並未規定必須提出原著作物的原始著作標的物 10/21 23:55
11F:→ a031819:甚至你只要用填表說明的方式就可以過關 10/21 23:55
12F:→ a031819:原著作的著作權人,要填誰? 10/21 23:55
13F:→ a031819:答案是不填,辦理人員會幫你處理。 10/21 23:55
14F:→ a031819:之後再來看,申請人經主管機關許可強制授權錄製的錄音著作 10/21 23:55
15F:→ a031819:應載明下列事項: 10/21 23:55
16F:→ a031819:一、音樂著作之著作名稱。如果著作原來就沒有標明名稱的, 10/21 23:55
17F:→ a031819:二、音樂著作著作人之姓名或名稱。如果著作原來就沒有標明 10/21 23:55
18F:→ a031819:以上有看出端倪嗎?對無非來說這兩項是原本就沒記載標明的 10/21 23:55
19F:→ a031819:自然發行時不必去標出他原曲哪來。 10/21 23:55
20F:→ mars3:嗯~不知道出處,主關機關還有辦法幫忙找到發行6個月的證明 10/21 23:55
21F:→ mars3:應該是有配樂出處魔人在那裡上班......XD 10/21 23:56
22F:→ a031819:不明的部份主管機關都會協助處理 10/21 23:56
23F:→ a031819:至於他們怎麼弄到的你可以打電話去問專責機構,不用酸啊 10/21 23:56
24F:→ a031819:若還是認為他們違法就快去告吧,我很期待告出來的結果 10/21 23:58
25F:→ mars3:嗯~原來路人甲也可以幫別人告著作權侵害案件啊?又長見識了 10/22 00:20
26F:→ mars3:你難道不覺得自相矛盾了嗎?不知道的東西,主管機關會幫忙查 10/22 00:21
27F:→ a031819:唉...那你可以按照某些版友說的~快把檔案傳給原出版單位 10/22 00:22
28F:→ a031819:然後請他們去告阿... 10/22 00:22
29F:→ a031819:可以針對你認為違法的這點作的事情實在太多 10/22 00:22
30F:→ mars3:查了之後還發強制授權的許可......還說"不知道",不會太扯嗎? 10/22 00:22
31F:→ a031819:別只會在這酸人... 10/22 00:23
32F:→ mars3:還有,到底許可文號在哪裡啦?哩嘛公來皮乓咧......XD 10/22 00:23
33F:→ a031819:如我所述,我沒申請過強制授權,不如你可以去問清楚再來告 10/22 00:24
34F:→ a031819:訴無知的我如何? 10/22 00:24
35F:→ a031819:且,許可文號放在哪裡?授權文件上面吧...(我覺得) 10/22 00:27
36F:→ a031819:一個不是專責機構也不是原著作所有權人可以要求看授權文件 10/22 00:27
37F:→ a031819:喔? 10/22 00:28
38F:→ a031819:再者,查是專責機關在查,查到之後結果就是授權通過沒通過 10/22 00:28
39F:→ a031819:國家機關通常申請文件就是這樣,結果只有通過跟沒通過 10/22 00:28
40F:→ mars3:第十七條 依本辦法許可錄製之錄音著作"重製物",應載明...四 10/22 00:28
41F:→ a031819:他不會告訴你申請過了原因是啥,也不會幫你補原本你沒寫的 10/22 00:29
42F:→ a031819:資料 10/22 00:29
43F:→ mars3:懶得再和你打迷糊仗了;反正要說的已經說完了,是非自有公斷 10/22 00:30
44F:→ a031819:阿...我倒是真的忽略第四款的規定... 10/22 00:31
45F:推 suhhwanjen:原PO有沒有興趣寄信和A大討論? 然後給版友看結果就好 10/22 00:29
46F:→ a031819:如我去問清楚再來告訴你為什麼他沒標= = 10/22 00:31
47F:→ a031819:十七條第四款我沒注意到真的是我的疏失= = 10/22 00:32
48F:→ kaedekai:常常這類專業文最後都會淪為個人情緒發洩 無言 10/22 00:39
49F:推 cHRisB:轉去法律版討論吧.. 10/22 00:42
50F:→ a031819:抱歉喔,我的立場只是站在我自己所能知道的部份協助釋疑, 10/22 00:50
51F:→ a031819:不清楚有疑問的部分我會再去問清楚 10/22 00:51
52F:→ a031819:但是真的無法得到明確答案的那我也沒辦法 10/22 00:51
53F:→ a031819:我雖然是義工但我能知道的也就是那些,頂多是再深入一點點 10/22 00:52
54F:→ a031819:我的立場不再替無非辯護,我在上面某篇也說了 10/22 00:53
55F:→ a031819:無非先前的回覆確實令人無法接受Y 10/22 00:53
56F:→ a031819:所以請不要先替我定位成在辯護~囧... 10/22 00:53
57F:推 P2:推 10/22 14:57
58F:推 elapid:看布板長知識~看到你說說看我在嚴肅的議題中笑了XD 10/22 16: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