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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起重製出版這件事情,就要回朔到好久好久以前。 讓我們回到霹靂...雷霆那時候。 當初創世狂人之前,配樂由灰姑娘音樂工作室提供, 當然,所提供的配樂是大家所熟知的情況, 沒有取得授權的音樂,從各大電影、卡通、各種類型出版音樂去取得。 而當無非文化自創世狂人接手後,發現這件事情。 這很糟糕,音樂沒有取得授權就發行, 衍生而來的是一堆著作權問題,甚至有被告的風險。 於是乎,無非文化的作曲老師們開始著手創作音樂。 ---以上是無非文化惹人嫌的一個原因,讓某些魔人不再能提供出處展現威能--- 但是,無非接手時,霹靂交給無非許多音樂資源,這是大雜燴,內容無所不包。 從電玩、卡通、電視劇、電影等配樂,還有各大出版社出版的各款音樂。 好,於是無非按照著作權法的規定,去申請強制授權,並且開始另行錄製。 但是,無非這時候只有郭福樟、張乃仁、孫敬凡等幾位老師, 於是乎,張乃仁老師就開始主要接手這個大任。 --以上是為什麼我們現在看到張乃仁老師的作品都是有所謂「原曲」的作品原因-- 法條解說時間: 著作權法第六十九條(強制授權) 第一項→錄有音樂著作之銷售用錄音著作發行滿六個月,     欲利用該音樂著作錄製其他銷售用錄音著作者,     經申請著作權專責機關許可強制授權,並給付使用報酬後,     得利用該音樂著作,另行錄製。 意思是說,一件已經發行滿六個月的錄音著作, 今天有另外一間公司覺得很棒, 想要重新編曲發行,是沒有問題的。 我們法律不要求一定要直接去向原著作權人取得授權, 但是最少你必須取得著作權專責機關許可的強制授權。 強制誰授權?強制原著作權人授權,接著你必須支付一筆價金作為報酬。 只要你有完成上述條件就可以利用原音樂著作另行錄製。 第二項→前項音樂著作強制授權許可,     使用報酬之計算方式及其他應遵循事項之辦法,     由主管機關定之。 這條不用解說大家應該看的懂。 -------------------------------------- 這時候一定有人有疑問,既然取得強制授權了,為什麼發行時沒有標明原作者? 這是因為-法律並沒有規定要標出原作者,再者,無非自己也不知道原作者是誰。 亦即,無非根本就不知道所謂【原曲出處】。 法律沒有規定的部分等下再談,我們先談談無非不知。 一定有人問說,無非怎麼會不知?有這個疑問的請往上看, 這些音樂資源哪來的?答案:霹靂來的。 當初霹靂交付給無非一大堆的音樂資源, 它已經是大雜燴了,根本沒有標示哪首是哪來的。 連霹靂自己都沒標示搞不清楚哪來的曲, 這樣,無非接手後又怎麼會知道哪首哪來的? (當然,近幾年有魔人會幫忙查詢出處那狀況例外) -------------------------------------- 法條解說時間:著作權法六十四條(依法利用他人著作者應明示出處) 第一項→依第四十四條至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之一至第五十條、第五十二條、        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五條、第五十七條、第五十八條、第六十條至第六十     三條規定利用他人著作者,應明示其出處。 好吧,這條的規定很籠統,沒說明怎麼知道那一串條文在說啥鬼。 著作§44:立法或行政機關得重製他人著作之條件 著作§45:為司法程得重製他人著作之條件 著作§46:為學校授課時得重製他人著作之條件 著作§47:為教育目的得公開播送或轉載他人著作之條件 著作§48-1:文教機構得重製他人著作之條件 著作§49:報導得利用他人著作之條件 著作§50:中央機關或法人著作之轉載或播送 著作§52:得引用他人著作之條件 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 得引用以公開發表之著作。 著作§53:得為盲人重製及錄音他人著作之條件 著作§55:非營利性表演活動得利用他人著作權之條件 著作§57:美術著作或攝影著作之展示及重製 著作§58:長期展示之美術著作或建築製作之利用 著作§60:分作著作重製之出租 第一項 著作原件或其合法著作重製物之所有人,     得出租該原件或重製物。但錄音及電腦程式著作,不適用之。 第二項 附含於貨物、機器或設備之電腦程式著作重製物,隨同貨物、     機器或設備合法出租且非該向出租之主要標的者,不適用前項     但書之規定。 著作§61:媒體時論之轉載或撥作 著作§62:公開演說及公開陳述之利用 著作§63:依法利用他人著作者得翻譯該著作 看看以上條文,有可能有疑問的條文我有特別列出內容。 有哪一條是規定為營利取得授權要標示他人姓名的強制規定? 第二項:前項明示出處,就著作人之姓名或名稱,     除不具名著作或著作人不明者,     應以合理之方式為之。 既然第一項的規定已經不合於現實狀況了,那看第二項之規定, 能合於現況嗎? 另外,有人說要拿授權證明公開瞧瞧, 說這句話的人其實放了一個很可笑的大絕招。 就好比今天兩間公司從事商業行為,你一個路人甲要他們把 商業機密文件給你看一樣,有可能嗎? 你不是司法機關、你也不是原著作權人,你要求這種事情豈不顯得無聊? 好,現在來看某人舉例的臥江子日本曲, 這首按照上述條文來說,有適用的餘地嗎?? 在說,無非當初收到的音樂資源裡有一堆由日本人創作的曲子, 無非在搞不清楚的狀況下,標了一個日本曲。 你要說他不合法嗎?找出一條條文來說這不合法吧! 再談莫召奴事件,這首是使用神秘居爾特當中的一首豎琴曲, 這首配樂根本就是直接主旋律拿來改樂器用了, 也沒有取得授權、也沒有重製喔! 再說,這首出現的時期,並非無非文化加入霹靂配樂團隊的時期喔! -------------------------------------- 在接著談到現況, 無非目前擁有孫敬凡、吳駿毅、阿輪、屠穎統籌製作等的庫存作品, 還有古早古早張乃仁的重製庫存作品,也有浩世音樂的眾人以及黃建秦等, 要說抄襲? 麻煩請提出證據吧! 基本上只要看到一件作品它能發行, 並且有標示出著作權碼, 它的來源原則上絕對是沒問題。 如果還有疑問,歡迎給個→來問, 又或者認為上述都是屁, 歡迎去提告,我樂見其成。 網路謠言滿天飛,以訛傳訛的情況很多,還是想請大家確定事實再來談。 否則,就請其實懵懵懂懂搞不清楚狀況還亂放話的某些人,看清事實。 法律條文不是可以無限上綱的道具,...搞清楚狀況再來說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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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20.131.70.246
1F:推 Apricotsu:推一下 以訛傳訛是人之常情 少有人會去探究背後真相 10/21 20:29
2F:推 reexamor:推 感謝原po說清楚 解答我長期的疑惑 10/21 20:38
3F:→ a031819:補充:著作人是有姓名表示權,但是在強制授權不知原曲著作 10/21 20:40
4F:→ a031819:人是誰的情況下,可以以其他敘述代替之。 10/21 20:41
5F:推 waqw:推認真文,不過pili早期是用未授權的音樂的確是事實 10/21 20:41
6F:→ waqw:現在這些音樂合法,不代表當初未授權使用的行為是正確的 10/21 20:41
7F:→ a031819:例如 傳統音樂、日本曲、佚名...等等,皆在上述其他描述方 10/21 20:41
8F:→ a031819:式之列。 10/21 20:42
9F:→ waqw:我想那個討論串只是在講這些吧,為這些音樂追本溯源 10/21 20:42
10F:→ a031819:我不否認早期直接使用原本音樂是違法行為這部份... 10/21 20:43
11F:→ a031819:這篇主要在談的是17934的情況 10/21 20:43
12F:推 toastking:感謝+1 10/21 20:45
13F:推 waqw:原來如此,真的幫我解答長久以來的疑惑,就是早期音樂授權問題 10/21 20:50
14F:推 jiun0828:推 10/21 20:51
15F:推 naipi:推 10/21 20:58
16F:推 catcake:推 10/21 21:40
17F:推 tedandjolin:似懂非懂..那永邦事件 永邦要用什麼方法才能合法致敬 10/21 22:14
18F:→ tedandjolin:鳥之詩勒? 10/21 22:14
19F:推 ShinMuSou:有看有推 10/21 23:01
20F:推 opklm:強!!推一個 10/21 23:47
21F:推 forRKever:灰颯颯= =a 推~ 10/22 02:43
22F:噓 killeryuan:ㄎㄎ,現在沒問題了,講話就大聲啦 10/24 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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