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42152003 (泛黃的回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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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分享] 98下親屬繼承期中考
時間Fri May 7 19:49:31 2010
命題教授:蔡穎芳
考試時間;1310~1500
※不可攜帶法典
[選擇題](每題5分,請簡附理由說明)
1.三十歲之甲女收養5歲之乙男,法院不知甲女有配偶,而予以認可。甲乙之收養關係效力
為:
(1)有效 (2)無效 (3)效力未定 (4)得撤銷
2.被繼承人甲三子乙丙丁,乙有親生子A,B,及養子C。乙先於甲死亡。甲死亡時留下180
萬元之遺產,而A拋棄其繼承權。試問:C可繼承到多少的遺產?{民法第1176條第1項
:第1138條所定順位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其他同為繼承之人}
(1)10萬元 (2)15萬元 (3)20萬元 (4)30萬元
3.甲女未婚生一子乙,丙男丁女為夫妻共同收養之養子。戊為丙之父。丙死亡後,丁擬與
6歲之乙終止收養關係,則應由何人代理乙與丁訂立終止收養契約?
(1)甲 (2)丁 (3)戊 (4)自行訂立
4.甲有一同父異母而被招贅之兄乙,及法定血親之姊丙。甲雖年逾半百,但頗有積蓄,因
而與年滿廿歲貌美之丁女結婚。結婚時甲有320萬元,丁有20萬元。結婚後甲與丁閨房
失合,丁與其舊識戊男外遇並發生關係,未久丁即告懷胎A,甲乙丙完全不知情。丁發
現甲所留遺囑內,乙丙亦受財產分配,丁心生妒忌,遂將遺囑燒毀。事後甲對丁表示原
諒。甲死亡時,其財產累積總額為400萬元。試問:丁能「繼承」到的「遺產」總額為
何?
(1)0萬元 (2)100萬元 (3)180萬元 (4)400萬元
[申論題] (每題20分)
甲為被繼承人,有妻乙、親生子丙及養子丁。丁被收養前,有親生子A,被收養後又生B。
丁因偽造之遺囑,被甲發現而喪失繼承權。丁喪失繼承權後,又生C,且收D為養子。其後
甲因病過逝,留下180萬元遺產。試問:何人可繼承甲之遺產?各人之應繼分為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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