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031819 (雲流天外蒼龍隱)
看板PU_Law
標題[轉錄]Re: [靜說] 法不溯既往
時間Sat Jun 7 02:35:52 2008
※ [本文轉錄自 PU_Family 看板]
作者: pastor1982 (笑,就看不到憂傷) 看板: PU_Family
標題: Re: [靜說] 法不溯既往
時間: Sat Jun 7 02:29:05 2008
唉呀,我本來弄完畢業典禮想休息的
不過有學長似乎對我有些誤解,所以再次回文一下,呵呵
先說喔...這篇是我為我自己稍微辯解一下
如果有哪位版友不想看法律文的話,還請多包涵一下
在這邊先跟這些版友道個歉
基本上呢,在民主國家最重要的就是法治國原則啦
法治國原則的核心就是依法行政,
這包含行政、立法、司法三部門都是如此
當然"法律不是萬能"這句話本人也深表贊同
畢竟法律是社會科學,社會科學就是在解決社會之間的問題
答案當然沒有絕對,都是各個先賢與前輩摸索出來的
不過話說回來,其實沒有甚麼是萬能的
即使是自然科學也是如此...呵呵
不過身在民主社會,依法行政就是我們民主的核心
就算是很多的約定成俗與不成文規定,這在法律用語稱為習慣、習慣法或是法理
這些也不能違反法律的規定唷~
學長您拿結婚做例子
有關登記婚與儀式婚的差別,這也是因為法律有改變
而不是約定俗成喔^^~
以往都是儀式婚,今年5/1日修法才生效改為登記婚喔
所以您舉的例子並不符合妳要表達的意思
可能我比較駑鈍,所以學長願意指導的話
還請舉一個我比較能夠理解的例子
至於您說誣告罪的話
基本上我並沒有去告您,所以不會有誣告罪的問題
這點您在構成要件可能有稍微搞錯的地方,還請您稍微翻一下法條看看
至於損害您名譽的部分,我是不認為我的說法有構成妨害名譽啦
因為以構成要件來說
我並沒有說"您是某種動物"之類的抽象說法(這只是舉例,舉例唷!~)
所以不會有妨害名譽
所以您舉300元做例子可能也不太對
勉強要說的話,我可能有誹謗您的可能
不過我也沒有"意圖"散撥於眾,所以我對的誹謗罪可能也不太會構成唷
況且誹謗罪應該是500啦...哈哈...
而您所提到的"以原就被"原則
我想學長您可能書翻得不夠多次,哈哈,這當然也是我的毛病啦
所以我趕緊稍微翻了一下書
根據書上所說~以原就被只有用在民事程序上喔
您所提到的都是刑法部分,所以刑事訴訟程序部分
如果有用到以原就被原則的話,您可能要再次燒微再次翻一下書,指導一下學弟
而您說是因為我要告您,所以才會有民事
那我就覺得挺疑惑了
您1沒欠我錢,2沒跟我有債務往來
為何我要向您提起民事訴訟官司呢??
如果說是因為我要告您誣賴我的話
我想這應該也是刑事程序部分,應該也不會有需要用到以原就被原則的部分
當然,可能是我學識淺薄啦
不過就您的說法來看,似乎本身實體法與程序法部分都有問題的地方
就連實體法與程序法的原理原則及差別,似乎都有不太合理的地方
您要不要先找幾本書來瞧瞧,先把甚麼稱為實體法,甚麼稱為程序法
弄清楚,再來討論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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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59.126.160.55
1F:→ kissinwang :我所指的以原就被是指~~您還沒有確切證據就先指證我 06/07 02:30
2F:→ kissinwang :身為法律人~就已經違反的以原就被的原則~~~ 06/07 02:30
3F:→ kissinwang :是指您指責我在嘲諷上面的這件的回應~~~ 06/07 02:31
4F:→ pastor1982 :所謂的以原就被原則,是說提起民事訴訟官司,原告要 06/07 02:32
5F:→ pastor1982 :去被告所被管轄的法院提起訴訟喔~學長可能把名詞記 06/07 02:32
6F:→ pastor1982 :錯了,您要不要在翻一下書再回文呢 06/07 02:33
7F:→ a031819 :就寢前回..這個問題我覺得轉到我們版比較好(小聲...) 06/07 02:33
8F:→ kissinwang :不過大家常常喊說什麼公然汙辱~~也不過罰三百= = 06/07 02:33
9F:→ pastor1982 :而且是"民事"不是跟嘲諷有關的"刑事"喔,您可能也要 06/07 02:33
10F:→ pastor1982 :稍微在看一下民事與刑事的分別喔 06/07 02:34
11F:→ kissinwang :噗~~還是沒看懂意思~~執法人員看人要以以原就被的眼 06/07 02:34
12F:→ a031819 :公然污辱跟誹謗前陣子的判決 那個拘役還是有期徒刑的 06/07 02:34
13F:→ a031819 :可能法官判決文寫假的... 06/07 02:34
14F:→ pastor1982 :而且您錯了喔,公然侮辱是拘役與300元以下的罰金 06/07 02:34
15F:→ kissinwang :光~~剛剛這樣直接說我嘲諷~~很不妥~太主觀 06/07 02:34
16F:→ pastor1982 :這點要稍微在翻一下法條喔 06/07 02:35
17F:→ bigjohnny :轉吧 已經進入法律討論了 06/07 02:35
18F:→ kissinwang :309條= =~~~~基本上就是三百元而已= =拘役~沒這麼嚴 06/07 02:35
19F:→ pastor1982 :您真的弄錯"以原就被原則"的意思喔 06/07 0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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