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031819 (雲流天外蒼龍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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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分享] 95下票據法期中考
時間Wed Jun 4 13:11:20 2008
考試科目:票據法
命題教授:葉新民
考試班級:法律二A
考試時間:一百二十分
一、甲向乙購買跑步機,價金十萬元,雙方約定以匯票支付,故甲簽發以為九十七年四月
十四日發票之匯票予乙,並以同年十月十四日為到期日。另,甲於匯票上指定其友人
丙為付款人,並獲得丙之同意,而乙亦立即向丙請求承兌,丙亦為之。其後乙以該匯
票向丁貼現獲得九萬五千元,並將匯票背書轉讓予善意之丁。其後丁於同年十月十五
日持該匯票向丙請求付款,丙以甲未依約將十萬元匯入其帳戶為而拒絕之,因此,丁
轉向甲追索,而則甲以乙並未交付跑步機為由,拒絕支付票款。
1、請以本案例說明票據法第十三條之意義(請務必指出條文中之票據債務人、自
己、發票人、前手各為案例中之哪一人)。
2、設丁先向乙追索,乙支付之。乙付款後轉而向甲追索,甲得否以乙尚未給付跑步
機為由,拒絕支付票款?
3、設丁並未自行請求丙付款,而是將該匯票背書轉讓予其友戊,由於乙與戊恰互為
好友,故戊得知甲為付款而開出此匯票予乙,而乙一直未給付跑步機予甲之事
實。試問,若戊向丙請求付款遭拒後,而向甲追索票款,甲得否抗辯?
4、請畫出1-3中,匯票之正反兩面。若遇人之姓名,請附註說明係某人之簽名或某人
所記載之姓名。
二、十九歲的甲向乙公司購買電玩,價金五萬元,甲簽發金額為五萬元的即期本票給乙,
並由其店員丙收受。丙於其僱傭契約之中,獲得代乙收取價金的授權,此外並無其他
授權。但丙仍將該本票轉讓丁以購買五萬元的機車作為代步工具,丙並於本票背面盜
蓋乙之公司章,且於其旁蓋上自己之私章,以為背書。丁乃戊機車店中之學徒,丁欲
向戊之零件供應商己購買某特殊引擎,為取信於己,故盜蓋戊之印章為背書,將該本
票背書轉讓予己,己則於背書後將該本票贈與其女友庚做為生日禮物。試問,庚是否
得向甲、乙公司、丙、丁、戊或己主張票據上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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