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v8dloveme (J.C)
看板PU_Family
標題Re: [轉錄][好文] 沖天炮招誰惹誰?
時間Sun Dec 27 11:23:24 2009
※ 引述《WeberKast (偽‧卡)》之銘言:
: 什麼才叫做雞巴?就是要把最龜毛、最嚴重的法條拿出來看。這才叫雞巴。
: 避重就輕,那叫鄉愿!護航!放縱!
: 刑法 公共危險罪
: 第一百七十三條 (放火或失火燒燬現住建築物及交通工具罪)
: 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或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礦坑、火車、電車或其他供
: 水、 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 失火燒燬前項之物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 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 第一百七十四條 (放火失火燒燬非現住建築物及交通工具罪)
: 第一百七十六條 (準放火罪)
: 故意或因過失,以火藥、蒸氣、電氣、煤氣或其他爆裂物,炸燬前三條之物者,
: 準用各該條放火、失火之規定。
嚴重的法條、龜毛的法條的確很多
但是如果難以認定或者不能成立,那提出來除了讓人覺得妳好會找之外,
並沒有任何的好處。
如果說提出一堆沒辦法起訴跟裁判的法條,
或者是提出一堆可能成立,但認定成功比失敗還難的法條
那不叫雞巴,那叫拖台錢,陳某人很愛用。
刑法及其特別法是影響人民權利最大的法律
對於構成要件的認定也是採嚴格認定。
你有發現在公共危險罪的構成要件(也就是構成這個罪的基本要素)上,
與這個案子有什麼偏差嗎?
問題就出在"放火燒毀"這些要件上面,
上課的時候學到的什麼 抽象危險犯 之類的東西
不是說"有人在放炮,有可能燒起來"就算是抽象危險
而是"火燒起來了,有可能造成公共危險的" 這才叫做抽象危險犯
就算你拿公共危險罪出來壓他們,第一前提就是要說他們在"放火"
你以為那些只能靠抗議搏版面的大叔大嬸會說 他們就是要放火 嗎?
尤其又是在連火星還沒有燒起來的前提下。
注意,放火的主觀認定跟將沖天砲射向大樓的認定又是兩回事
如果真的要用公共危險罪去壓壓,你只能用173條第三項的未遂犯來定他們,
而且還要拐(←這個字用得不恰當,但是比較好理解)他們說出:他們想要炸掉裕元酒店。
如果你真的要拿刑法出來判他們的罪,而且就[放沖天砲]這樣子的事件來起訴
(先不論那群...OK..我盡可能不要背到公然侮辱罪....
先不論那群大叔大嬸們將警方推下車的動作)
1.炸到路樹,或者炸到酒店門口,由地方政府或者裕元酒店提告毀損
2.不特定對象的傷害或殺人故意(但是要用話術套他們說出[炸傷炸死誰都無所謂])
↑附註,傷害罪沒有未遂犯,也就是說沒傷害到人還不能起訴...
↑附註二:拐的方式是:
警:妳這樣對著酒店放沖天砲,炸死人怎麼辦?
砲男:我就是要炸那些人,炸死最好!
3.公共危險罪(173而不是176準放火罪)的未遂犯或者預備犯
↑附註:如上所述,要拐他說出 我就是要燒酒店
--
如果沒有以上所說的要件,在[集會遊行是人類基本權利]的威能之下
你是要抓什麼?起訴什麼?
警方組成人牆擋人 就會被喊警察打人
怕"外賓"受到傷害,所以高度戒備就會被說成是皇帝出巡
要我說的話,我只能咬著牙關青筋畢露的說,如果不是他們把警察推下車
有傷害故意,那群人還能一路叫囂爽回家,事後被罰個亂放沖天砲幾千元
這是個好議題,有沒有人要繼續討論的XD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1.252.73.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