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hanyy (糖小鴨)
看板PH-93
標題[公告] 通識及共同課程新制之修課因應-PH95(含)以前入學者適用
時間Tue Jul 31 14:44:48 2007
1. 通識課程原分為「人文學(G1)」、「社會科學(G2)」、「物質科學(G3)」、
「生命科學(G4)」四大領域。自96學年度起,通識課程改為八大領域,故自96學年度起
修習之通識課程領域認定,採下列方式:
1.1「文學與藝術( A1 )」、「歷史思維( A2 )」、「世界文明( A3 )」、「哲學
與道德思考( A4 )」領域課程可歸於:「人文學 ( G1 ) 」領域。
1.2「公民意識與社會分析( A5 )」領域課程可歸於:「社會科學 ( G2 ) 」領域。
1.3「量化分析與數學素養( A6 )」、「物質科學( A7 )」領域課程可歸於:「物質
科學 ( G3 ) 」領域。
1.4「生命科學( A8 )」領域課程可歸於:「生命科學 ( G4 ) 」領域。
2通識課程選修方式有下列兩種,可任選其一:
2.1除原本科系所屬領域外,其他三領域皆應選修。
2.2除原本科系所屬領域外,其他三領域中選二領域,且每一領域至少應選 4 學分。
註:原本科系所屬領域別,請參
http://homepage.ntu.edu.tw/~cge/course/95course_field.pdf
3.選修原本科系所屬領域之通識課程( 如中文系屬「人文學 ( G1 ) 」領域,其學生
選修 「文學與藝術( A1 )」、「歷史思維( A2 )」、「世界文明( A3 )」、「哲
學與道德思考( A4 )」領域 之通識課程 )不計入通識學分。
4.課程如兼跨二領域以上者得選擇計入其中任一領域。選修一門以上含原本科系所屬領域
之跨領域通識課程時,僅承認一門為通識學分。
5.通識課程若屬系(所)或學程開授之專業課程 (即領域代號後加有「*」者) ,其學
分採計方式如下:
5.1若超過 2 學分,每門課(全年課程上、下學期算作一門)僅採計 2 學分。
5.2如某一門科目與學生原系指定必修或選修之學科相同者,不得採計。
6. 自 96 學年度起,不再開設「歷史」、「本國憲法」、「公民教育」等共同必修科目
,學生修習「歷史思維 ( A2 ) 」、「世界文明 ( A3 ) 」領域部分課程可充抵為共
同必修科「歷史」課程;「公民意識與社會分析 ( A5 ) 」領域部分課程可充抵為共同
必修科「本國憲法」或「公民教育」課程。可充抵之課程由 共同教育委員會 核定並公告
之,請參見
http://homepage.ntu.edu.tw/~cge/course/96credit_waive_form.pdf
7. 通識課程之學分數列入學生最低畢業學分數計算。但超修或不可採計之通識課程學分
數,是否採計為選修學分,由學生畢業時就讀學系認定之。 (公衛系原則上都會採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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