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Prius (H-H-H-H-H-H-H-H-H-H-H-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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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問題] 請問一下,私人代操(親友)醬有犯法嗎?
時間Thu Jun 24 21:41:21 2010
※ 引述《myadam (adam)》之銘言:
: 期貨交易。違反者,依期貨交易法第119條第1款之規定,處新台幣12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
: 罰鍰。
: 4. 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第16條第2項規定,期貨商之負責人及業務員不得有期
: 貨交易法第63條及期貨商管理規則第55條所禁止之行為。
: 期貨交易人應注意事項
: (一)期貨交易人擬委任他人從事全權委託期貨交易,宜透過期貨經理事業為之。期貨經
: 理事業屬特許之業務,須經主管機關之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之許可並發給許可證照
: 始得營業。目前期貨商不得接受全權委託代為決定種類、數量、價格之期貨交易,營業員
: A君之行為亦違反期貨商從業人員不得接受全權委託交易之規定。又A君與交易人約定以獲
: 利之ㄧ定比例收取報酬及代為保管印鑑,均為違反期貨法令之行為。
: (二)目前擬暸解合法之期貨經理事業者,可由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期局
: 之網站(網址:http://www.sfb.gov.tw)中點選「證券期貨特許事業」查詢。
myadadm的連續幾篇先拜謝...
就法論法,我認為台灣的期交法還有非常大的改善空間
第一、期交法對"個人代操"是相當模糊的,例如上述的"宜透過"在法律上
只是建議的意思,並沒有強制禁止之意,可見主管單位對代操還是
想要留一些空間??
第二、細讀期交法內文,它所禁止的是非法代操的期貨紀經事業,例如第
112條第5點,然而「個人幫親友代操」能稱為事業?恐怕光這點在
法庭上就有許多的辯論空間!
就個人立場,是壓根沒想過幫人代操,也建議原波真正鍛鍊好操作功力,
不要把期貨交易想得太簡單、太過美好。
: 第 112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 :
: 一、未經許可,擅自經營期貨交易所或期貨交易所業務者。
: 二、未經許可,擅自經營期貨結算機構者。
: 三、違反第五十六條第一項之規定者。
: 四、未經許可,擅自經營槓桿交易商者。
: 五、未經許可,擅自經營期貨信託事業、期貨經理事業、期貨顧問事業或
: 其他期貨服務事業者。
: 六、期貨信託事業違反第八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募集期貨信託基金者。
: 七、違反第一百零六條、第一百零七條或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之規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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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4.137.56.184
1F:推 dyhsu:原po也可以體驗一下什麼叫親友翻臉... 06/24 21:44
2F:→ mymars:其實從"目前期貨商...."那段開始就知道 原po的行為是非法的 06/24 21:50
3F:→ coke5130:若原Po成立公司以自有資金投入獲利,親友係股東出資呢? 06/24 22:30
4F:推 Ting1024:上面這樣應該就沒問題了.... 06/25 00:03
5F:→ Ting1024:公司本來就可以自由轉投資..... 06/25 00:03
6F:→ mymars:樓上這樣是正解 但其實有點灰色地帶.... 06/25 03:35
7F:→ mymars:ex:公司原本成立目的為何?結果都在搞投資那會不會.... 06/25 03:36
8F:推 seraphlai:開投資公司啊 06/25 07:41
9F:推 nomercyjack:開投資公司要多繳稅吧? 06/25 09:45
10F:→ Prius:要繳很多稅! 06/25 10:56
11F:→ potionx:政府:想多賺錢就記得多繳稅! 06/25 1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