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pc0922 (柏)
看板NatureSeeker
標題[分享] 法治國淪喪之N部曲
時間Fri Oct 15 01:07:11 2010
http://lis.ly.gov.tw/lgcgi/lgmeetimage?cfc8cfc9cfcbc8cdc5c7ced2c7cb
這是立法院法律提案系統
關於環評法第14條修正草案的原文
也許你覺得與我何干
這不就是你們法律人在玩的文字遊戲
或著是打著高空
每次都在說一大堆原理原則的公法
但是如果可以的話
請你點一下上面的連結
只有三頁
應該花不到你十分鐘的時間
然後看完以後
我們可以來想想
法院判決被行政機關架空的結果會是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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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評法第14條第1項規定
主管機關未完成環評審查前,不得為開發許可。
經許可者,無效。
如果要用讓人不堪回首的大二行政法的概念來看
A是環評審查
B是開發許可
A和B依照實務見解 都是行政處分
而且很重要的一點是
B是以A的存在作為前提
如果A未完成
B的法律效果是「無效」
今天修正草案規定了14條第1項的但書
和增訂了第14條的第2項
環評法草案第14條第1項但書規定
審查結果經訴願撤銷或行政法院撤銷確定者,
開發行為依照行程法117條。
依照草案的規定
如果今天A經過訴願或是行政法院撤銷後
B的法律效果是「得撤銷」
恐怖的地方來了
B原本就是以A的審查結果通過當做前提
如果今天A被訴願機關或法院撤銷
至少能肯定
A一定有違法的瑕疵 才會被撤銷
那既然A有違法瑕疵被撤銷以後
B是不是就失所附麗
開發行為就無效呢
修正草案說不是
原本的B開發許可
還是可以完整的好好地躺在那裡
也就是可以繼續為開發行為的意思
那令人很擔心是
環評審查結果的功能根本就完全被架空!!!!!
依照修正草案但書的規定
行政機關在法院撤銷A環評結果後
還有職權決定B是否可以繼續開發
那我們可以想想
我們設計14條第1項的用意在哪
反正只要進入爭訟
不論結果如何
行政機關最終都享有B開發許可是否撤銷的決定權
法院的審查功能可以說是完全喪失
因為
行政機關已經成為司法權的最終審法院!!
撇開可否對B單獨提起救濟不談
看到行政權不斷的膨脹
不斷肥大化
司法權
甚至提出草案的立法權
都已經無法依照權力分立原則制衡
我們是否該憂心
台灣
正面臨著法治國的淪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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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轉錄自某學長的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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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zoasdzxc:最後一句Orz 難怪看半天 想說你的文筆怎麼如此進步... 10/15 18: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