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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新聞] 信義鄉公所課長護航廠商 逾10年追訴期
時間Thu Mar 2 15:54:19 2023
信義鄉公所課長護航廠商 逾10年追訴期免議
2023/3/1 22:13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蕭博陽台北1日電)南投縣信義鄉公所農業課已退休的洪姓課長97年
涉護航廠商得標與詐領款項,南投縣政府直到去年底才將他移付懲戒。懲戒法院認定已逾10
年追訴時效,日前判決免議,即逃過懲戒。
對於「逾10年追訴時效判決免議」是否涉行政疏失,信義鄉公所人事室今天表示,洪員違反
貪污治罪條例部分去年定讞,鄉公所去年10月收到最高法院判決書,立即函報南投縣政府,
絕無刻意拖延。至於洪員違反政府採購法案於105年定讞,由於人事室主任與現任鄉長全志
堅107年上任,不了解當年辦理情形。
鄉公所人事室表示,洪員當年涉案降調課員,由於洪員犯案期間在民國99年以前,適用公務
員懲戒法舊法規,因此有10年追溯期;另外,收到判決書後,鄉公所依程序發文銓敘部,將
洪員退休案重新審定,依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79條要收回部分退休金。
至於當時信義鄉長史強現任南投縣政府原住民族行政局長,中央社記者今晚電話訪問瞭解為
何任內承辦人員未將案件函報南投縣政府,但史強截稿前未接電話。
南投縣政府表示,洪員當時是南投縣信義鄉公所課員,而非縣府職員,於100年7月4日經銓
敘部審定退休,並支領月退休金。全案一經判決確定,信義鄉公所依公務員懲戒法,就利用
職務機會詐取財物、妨害投標部分,分別於111年10月7日、12月30日函報縣府。
這項懲戒案以最速件辦理行政程序,去年10月18日、今年1月9日函轉移送審理,經懲戒法院
2月21日以全案應適用105年5月2日公務員懲戒法修正施行前規定,做出免議判決。
懲戒法院判決指出,洪男自民國97年2月15日至99年8月11日止,擔任南投縣信義鄉公所農業
課長,負責承辦及督導該課的工程、勞務採購招標、驗收等業務。卻在97年12月間明知廠商
未依公開招標公告資料所要求的資格限制送件,竟指示承辦人於開標紀錄公文書上虛偽登載
廠商符合招標文件,並經3家廠商比價後,由洪男當場宣布該廠商為得標廠商。
判決指出,廠商得標後竟指示外勤人員不用每天到工,卻仍於每月發放薪資時,在各月簽到
記錄簿上補填載每日簽到等不實內容;洪男與廠商因而詐領金額共計86萬多元。
刑事部分,洪男被控二案,被依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政府採購法等罪,判刑4年1月、6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5月確定。
懲戒部分,南投縣政府認為洪男護航行為與詐領款項行為,已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相關規定,
應受懲戒,依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及第2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付懲戒法院審理。
懲戒法院指出,移送機關南投縣政府是在111年10月20日才將洪男詐取財物的違失行為移送
,以及在112年1月11日才將洪男妨害投標的違失行為移送,經計算均已逾10年追訴時效,判
決免議。全案可上訴。(編輯:孫承武)1120301
新聞來源:
https://www.cna.com.tw/news/asoc/202303010399.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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