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eidi0822 (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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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公告] 曾老師說要po的...
時間Fri Jun 6 19:55:58 2008
臺灣大學學則第四章 請假、曠課、扣分
第三十三條 學生因故不能上課者,須依學務處規定之請假規定請假。
第三十四條 未經准假或假期已滿而缺課者,以曠課論。曠課一小時,以請假五小時論。
第三十五條 學生平時請假達學期上課時數五分之一者,扣該科學期成績百分之五,
達四分之一者,扣該科學期成績百分之十。
第三十六條 一學期中某科目請假達三分之一者,該科成績以零分計算。
第三十六條之一 經核准請產假者,不適用本學則第三十五、三十六條之規定。
依據34及36條,若有請假,是三分之一。但若為曠課,應為十五分之一,因曠課一小時,
以請假五小時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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