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oniahaka (吳秀)
看板NTUniNews
標題Re: [社辦制度]我也試圖簡單寫一下來討論
時間Sun Apr 27 03:52:18 2008
我覺得你的推論過程中有幾點需要更嚴密的辯證
有些是條文的解釋本身,有些是超過條文的措辭去看條文本意的辯證。
在此講很模糊,不妨我先舉個重要的例:
首先第一條就要討論的是對你一再引用的台大教學評鑑報告第八項第一點第二條
「學生社團依民主法治精神制訂完整的
法規,自主運作,
真正
發揮學生社團民主的精神,形成民主開放的學風。」
在條文解釋本身:
這裡的法規是指什麼法規?是社團內部運作的法規?還是社團在學校中活動的法規?
甚至學校空間的法規?(要注意活動中心並不是社團專有的空間,社辦或許亦不是)
以上我自己不下結論,因為這條很可能是某個行政人員為了交差草草寫過的
但推敲下面那句:「發揮學生社團民主的精神」
我會覺得這條所描述的是社團內部的運作,
正說明學校並不該跳出來限制社長由誰當、
社課或刊物內容等等應自主決定的事(各位也知道許久以前是什麼樣子)。
如果這條描述的是社團可以制訂社團在學校中活動的法規(例如本案)
那麼我們可以制定或修改的相關法規是否還包含其他,例如
社團補助辦法?學生活動中心場地管理辦法?甚至社團成立辦法?
如果是的話這就有趣了,想想社團修改社團成立辦法
也就是修改使我們合法成立的那個法可能會發生什麼事?
社團真的可以這樣做嗎?
我會覺得如果要修改以上的法案應該用「學生」作為行使自治的單位
(畢竟「學生」才能在社團成立辦法未明的情況下修改該法)
所以我推論本條(台大評鑑第八項...第二條)
意指學生社團內部運作的自治。
當然以上是不甚嚴謹的推論,但這也同時說明
「社團或學生是否有權制訂社團辦公室管理規則這個位階的法案」這個最初的問題
都還需要討論,不足以當作後來推論的依據。
或不妨粗糙一點的說:
社團憑什麼決定自己對活動中心的使用辦法,這不是會造成自肥嗎?
(活動中心是所有學生的)
所以我想教學評鑑的意思應該不是這樣。
至此我要先說抱歉,明早八點中央電機要跟我們系排打友誼賽
下面的其他需要討論的點不好意思或許明天再PO;
以下先引用出來,不詳述:
: 我以國立臺灣大學學務處學生活動中心場地管理辦法為論述基準,
: http://www.active.ntu.edu.tw/Regulation_1_1_AC_FacilityManagement.html
: 請參見第一條
: 為管理本校學生活動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場地,使其充分發揮應有之功能,特訂定?
: 辦法。
: 於是活動中心的目標是讓此空間能夠盡量有效利用,
: 於是我們得知活動中心的美意是為了更妥善的利用空間,
: 而假若學生能夠以著管理小組配合自治小組的方式,
: 讓活動中心管理組能夠在發生任何事項時,
: 更明白的知道找誰詢問其職責,
: 我想這以著學生活動中心的角度思考應是同意的
問題點:
發生意外時學校的行政責任與背負的輿論
在現實實行中不可能完全轉嫁到學生身上,而同時
基於管理對象與使用對象的身份相同與否(學生管你或行政人員管你)
一定會有不可避免的其他不定因素介入(例如人情通融)
(請注意我不常用的措辭:一定)
: 而若未能落實學生自治精神,
: 則校方有義務將舉辦會議或種種投票方式,
: 讓這兩小組成員產生之,
這裡在幹嘛?將?之?
: 同時課外活動組指標中,
: 有一指標為培養學生良好品格及工作能力,
: 於是我們可以知道這一法案在培養學生公民素養之虞,
: 同時也應該培養學生良好品格及工作能力
有這個指標跟此法案要達成此指標是兩回事
活動中心管理組跟課外活動組也不該混為一談。
(要注意,活動中心並不只是社團或課外活動在使用的)
大家發表意見,或相關法規資料印一印約出來討論吧,
用打字的好費時,且文字跟語言的傳達精確度差遠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29.188.87
※ 編輯: Honiahaka 來自: 61.229.188.87 (04/27 04: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