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atchy10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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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大投資何志欽:公股優先釋出不具主導權的金融機構持股
時間Tue Oct 17 23:49:49 2006
更新日期:2006/09/27 18:02 記者:記者曹逸雯台北報導
為提升金融產業競爭力,財政部長何志欽27日說明公股金融機構的整併及釋股處理原則時
指出,對於公股不具主導權的金融機構,公股將優先釋出,最後保留3家左右具有政策性
考量的公營金融機構,並研議採「委託經營」或「公有民營」方式管理。
行政院今日審查通過2015年經濟發展願景及第一階段3年衝刺計畫-「金融市場套案計畫
」。為推動銀行市場結構重整,提升金融產業競爭力,特別對公股金融機構整併及釋股提
出相關處理原則。
由於公股主導的金融機構目前市占率仍達50%,但一般而言,公股主導銀行經營績效不如
民營銀行,難與國際及亞洲區域性銀行競爭,為發展具國際競爭力的金融機構,因而將持
續透過市場機制,推動公股金融機構的整併及釋股,逐步降低公股金融機構市占率,對於
公股未具主導的金融機構,公股將更優先釋出。
何志欽表示,對於公股不具主導權的金融機構,民股主要股東若在董監改選前4個月持股
比例達15%至20%者,公股可在董監事改選後,視公司治理情況,透過公開交易市場機制逐
步釋股;否則,公股將以增加持股,或透過徵求委託書等方式,取得經營主導權。
其中,所謂民股主要股東持股比例達15%至20%者,主要是視淨值大小及公司治理情形而定
,淨值規模較大或公司治理良好者,持股比例可較低。
目前公股不具主導權的金融機構中,彰銀、僑銀與復華金都已有主要股東,根據這項公股
處理原則,開發金、國票金都必須在下次董監改選前,由主要股東持股15%至20%,公股才
會退出。
至於公股具有主導權的金融機構,將保留3家左右、具有政策考量的公營金融機構,其餘
目前無次大民股主要股東且其持有相當股份者,將以公開競爭機制及程序辦理整併或釋股
事宜為原則。
其整併或釋股對象須具近3年未受主管機關重大處分、一定等級之信用評等、一定水準之
資產規模及資產品質、相當良好之經營績效、負債結構及財務槓桿不得過高等資格條件;
必要時得引進國際優質金融機構(如:資產規模在世界排名100大以內)參與其經營。
至於將由公股繼續維持經營主導權的金融機構,為提升經營效率,將研議採「委託經營」
或「公有民營」方式引進專業團隊經營管理;並考量以相當報酬引進國內外專業人士擔任
獨立董事,參與董事會,以強化公司治理。對於董監事資格條件及報酬將檢討調整,並將
建立董監事人才資料庫及董監事遴選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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