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atchy1009 (我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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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民間團體對於「文建會關於執行新文資法的聲明稿」的回應
時間Thu Nov 17 19:53:36 2005
當前,民間團體僅要求文建會依法進入「暫訂古蹟程序」。民間團體皆希望各文化主管機
關,立即召開專業審查,不要把政治或工程考量等非文化資產專業因素導入文化資產保存
領域。
北縣府文化局已多次明確在媒體前表示,從91年至今,其對於樂生院文化資產保存態度未
轉變,不會對於樂生院進行專業的古蹟審查,也不會進入「暫訂古蹟」的程序。北縣府文
化局已明顯失職,並已有民間團體委任之律師針對此進行行政訴訟,此時文建會責無旁貸
,應依據新文資法一0一條,立即介入搶救文化資產。
依據「暫定古蹟程序及條件辦法」第二條中規範的「緊急情況」,包含「工程施工進行時
」,因此樂生院目前的情形已符合新文資法所規範主管機關得逕行列為暫訂古蹟的條件。
民間團體皆同意行政與專業應有區隔,因此多位文化資產相關專業者今日僅是陳請要求文
建會「立即開始暫訂古蹟程序」,亦即依據「暫定古蹟程序及條件辦法」第四條,文建會
「應立即召集暫訂古蹟處理小組審議」,然文建會對此卻未有正面回應。
樂生院全院區的文化資產價值,早經國內及國際上的專業認可,甚至文建會副主委吳錦發
來樂生院會勘時,亦表示肯定樂生院的軟硬體價值。依據文資法規定處理相關問題時,我
們認為只能就「文化資產」來處理「文化資產」,不應涉及其他因素的考量,因此文建會
不應以保存技術或其他工程或政治考量,影響其對於「文化資產」的認定。同時,行政院
之行政命令,亦不應凌駕於文資法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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