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kll1989 (大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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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公告] 98新生盃比賽規則
時間Fri Oct 2 00:41:34 2009
一、人員
一、每場比賽須由主辦單位指派會場主席一位,以主持比賽之開始及進行。
二、每場比賽須由主辦單位指派計時員、計分員。
三、每場比賽須由主辦單位安排三位以上(含三位)單數之裁判人員擔任裁判工作。
四、每場比賽裁判人員不得中途入席、離席或更換。
五、裁判人員須於賽前詳閱題目、定義及規則。
六、每場比賽各隊出賽人員三位。
七、主席宣布比賽開始後三十分鐘,隊員仍未到齊者,視為棄權。
二、比賽程序
一、比賽程序如後:
(1) 正方一辯申論,反方二辯質詢正方一辯。 正 反
(2) 反方一辯申論,正方三辯質詢反方一辯。 1 \/ 1
(3) 正方二辯申論,反方三辯質詢正方二辯。 2 \/\ 2
(4) 反方二辯申論,正方一辯質詢反方二辯。 3 /\ 3
(5) 正方三辯申論,反方一辯質詢正方三辯。
(6) 反方三辯申論,正方二辯質詢反方三辯。 (↑希望有人看得懂…)
(7) 雙方結辯。
二、比賽時間依申論、質詢、結論標準時間之順序,採「四、四、四」制,也就是「四
分鐘、四分鐘、四分鐘」。
三、申論、質詢均告完畢後三分鐘開始結論辯,結辯次序由正、反雙方於一辯申論前抽
籤決定。
四、申論、質詢及結論之發言,於標準時間外均有三十秒之緩衝時間,屆滿時必須結束
發言。
三、比賽規則
一、通則
(1) 道具一經使用,他方亦得相同之權利。
(2) 非經他方要求,將已使用或待使用之道具於他方發言時展示者,視為違規。
(3) 任何隊員發言時,不得涉及人身攻擊,否則視為違規。
(4) 出賽隊員於比賽開始後,不得獲他人之任何幫助,否則視為違規。
(5) 出賽隊員於發言計時開始後,不得獲他人及其他出賽隊員之任何幫助,否則視為違
規。
(6) 引述對方言詞應正確,否則視為違規。
(7) 引述之證據資料應切合事實,否則視為違規,某方偽造證據資料時,得由他方檢具
證據資料反證,於賽後提出抗議。
(8) 抗議應由結辯或領隊於比賽前或比賽後十分鐘內以書面向主席提出,否則不予受理
,抗議提出後,主席應知會他方,他方得以書面答辯。
(註:現今通說 :一般比賽扣分由裁判自主決定,例如反質詢或者是人身攻擊,惟
偽證資料或行政事項得於賽後填寫抗議單。)
二、立場
(1) 正方界定之立場應完全符合題目之要求。
(2) 反方界定之立場應反對正方。
(3) 有合題爭議時,最遲必須在下一位隊員申論時提出,否則爾後不得再予爭論。
(註:合題性:
1.雙方都需要符合自己的命題,否則討論沒有意義。
例:題目是我國應成立色情特區,正方不可只說要成立核電廠。
2.全稱命題
雙方必須要論證命題的全部。
套回本次比賽的題目:
本次比賽採雙題制,正方命題:我國政論節目有助於民主政治發展。
正方不只要論證政論節目無害,還要有助於民主發展。而且不能只停留在有有助於有害於
民主發展各自參半的程度。
反方亦然。
)
三、質詢
(1) 質詢者應提出任何與題目有關之合理而清晰之問題。
(2) 質詢者控制質詢時間,得隨時停止被質詢者之回答。
(3) 質詢者自行申論或評論時,裁判應視之為違規,答辯者並得要求其停止。
四、答詢
(1) 被質詢者應回答質詢者所提之任何問題,但問題顯然不合理者,被質詢者得說明理
由,拒絕回答。
(2) 被質詢者不得提出反質詢。
(3) 被質詢者得要求質詢者重述其質詢,但不得惡意為之,否則視為違規。
(4) 被質詢者提出反質詢時,質詢者得要求其停止,並拒絕回答。
五、結辯
(1) 結辯由雙方出賽隊員中自行推選一人擔任之,於賽前連同比賽名單提出。
(2) 結辯者應就己方論點及雙方交鋒情形加以整理陳述,不得提出任何申論及質詢階段
未提出之論證,否則視為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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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各參賽隊伍
比賽順利!
評分單格式將在近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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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kll1989 來自: 140.112.214.80 (10/02 04: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