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lbert0968 (albert)
看板NTUbus
標題[問題] 宿舍退費
時間Thu Jan 31 14:14:23 2008
請問,我於 95 學年度第二學期(95-2)申請宿舍通過,並繳費
但我並沒有於七日內持住宿名條向宿舍管理人員報到
因此,根據「學生宿舍管理辦法」第十七條,以自願退宿論
我也認為已經算是自願退宿了
但是,宿舍管理人員仍然於 96 學年度第一學期(96-1)將我的名字報給總務處
以致於 96-1 繳費單上又有住宿費用
由於家裡在南部,我在台北並沒有看到繳費單的項目,家人就直接繳納了
直到新學期(96-2)的繳費單來,我回家的時候才發現住宿費溢繳
我想申請 95-2、96-1 住宿費退費
理由是:當初並沒有向宿舍管理人員報到,校方應該以自願退宿論
之後的繳費單根本不應該出現任何住宿費用
如果不能退費的話,能不能說明是根據哪一項規定來處理?
如果要申訴的話,請問應該向那個單位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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