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ilyfv (天冷...找個人來陪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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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情報]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第八屆全民盃羽球分齡錦標賽競賽規程
時間Sat May 20 00:56:19 2006
http://sinmin.tacomall.com.tw/chanmincup00.htm
一、宗 旨:為推廣全民羽球運動,相互觀摩球技,增進球友情誼、健康及快樂為目的
。
二、主辦單位: 單打羽球神的羽球世界網站
三、協辦單位:國立中央大學羽球隊
四、贊助單位:明佳運動用品有限公司、新明羽球用品專賣店
五、日 期:中華民國95年7月14、15、16日(1)~(6)組,7月22、23日(7)~(11)組
六、地 點:桃園縣中壢市五權里中央路底國立中央大學(中壢新屋交流道下往新屋方
向約五分鐘)
七、比賽項目:
(1)國小三年級組男單、女單
(2)國小四年級組男單、男雙、女單、女雙
(3)國小五年級組男單、男雙、女單、女雙
(4)國小六年級組男單、男雙、女單、女雙
(5)國中組男單、男雙、女單、女雙
(6)高中組男單、男雙、女單、女雙
(7)19~29歲男單、男雙、女單、女雙(含未達19歲之應屆高中畢業生)
(8)30~39歲男單、男雙、女單、女雙
(9)40~49歲以上男單、男雙、女單、女雙
(10)桃縣高中(職)羽球社團組:男單、男雙、女單、女雙(非羽球重點學校羽球社、含
外縣市邀請隊伍)
(11)公開組男單、女單、男雙、女雙
附註:1.以上分齡組出生年月日以身分證或護照為憑,例:民國95年減65年等於30歲。
2.學生組報名年級以95年9月開學級別為報名年級。
八、參加資格:
1.凡國內外球友均可自由搭配參加。每人限報二組,得重複或跨組報名同性質項目(
例:較高齡的
40歲組男雙,得跨組同時報名30歲組男雙,國小組低年級的可以兼打高年級
同性質項目,高年級
不能打低年級)。
2.分齡組可以降齡,不得越齡。若該分齡組報名參加隊數少於四隊,則無條件予以取
消該組賽事,
學生組則可越級不得降級及學生組報名隊數不足四隊時則予取銷該組賽事。
3.中華民國全民羽球協會認定之甲組球員近三年未曾參加排名賽者限參加公開組,惟
年齡
需在三十歲以上。另歷屆全民盃甲組冠軍選手必須參加公開組。如有違反規定得取銷
繼續參賽
資格,已出賽部份成績無效。
4.特別事項:中華羽協認定之男子甲組球員及女子甲組球員近三年曾參加排名賽之選
手謝絕報名,
經查違規屬實取消比賽資格且不予退費。
九、報名手續:
1.日期:即日起至95年 6月7日止。
2.報名地點:中壢市五權里中央路 238號2F 李宗俊教練收。TEL: 03-
4905065
3.報 名 費:單打250元/組、雙打400元/組,國小三年級只須繳報名費200元,
報名費請於報名時
繳交,未繳者視同未報名,不予抽籤。
4.報名方式:
1.報名表格需按組別分開單獨一張,並字跡工整,請勿
混合在同一張報名,以利作業,避
免失誤!
2.以掛號信郵寄或親自報名為原則。通訊報名以郵戳為
憑,寄出二日後再以電話確認。(
謝絕以電話口頭報名),務必填寫聯絡人及電話號碼
。
十、抽 籤:95年6月19日(星期一)下午14時。不到者由本會代抽。
地 點:桃園縣中壢市五權里中央路238號2F(同報名地點)。
領隊會議:於95年6月19日(星期一)下午13時。
十一、特別說明:賽程學生組於七月五日公告,社會組、公開組及社團組於七月十二日公
告,如有錯誤請
於公布日起三日內來電告知,本會保留更正權利,惟
除本會作業疏失遺漏外不得無故要
求更動賽程。
十二、用 球:由大會指定比賽用球
十三、比賽方法:
1.各組比賽均以單局21分新制計算,20平仍繼續加分直至連得兩分,最多到達搶30分
。比賽賽制,視
參加報名隊 數決定,於領隊會議時宣佈。
2.比賽日期由大會安排,國小組各隊抽籤排定後, 除因公或受傷外不得請求更改,
社會組則需於當天
賽程開始前至競賽組更正。選手逾出賽時間5分鐘未出場者,以棄權論(依
球場掛鐘為準)。
3.比賽時如遇特殊事故必須改期或補賽或調動場地時,得由本會競賽組宣佈,球友務
必遵守。
4.不服從裁判及裁判長之判決或不遵守大會規定者,得取消比賽資格;如有抗議事件
,須於事實發生
半小時內,正式提出抗議書及保證金壹仟元送達大會審查,以本會之判決為
終結,不得再行抗議。
5.為免除冒名頂替糾紛,球員於參加比賽時,務請攜帶貼有相片,足以證明身份之文
件正本,以備查
驗,如提不出者,作棄權論;冒名頂替者或資格不符經查證屬實者,謝絕參
加主辦單位一年內所舉
辦之任何活動。
6.循環賽如遇積分相等時:(1)二隊勝負場次相同,勝者為勝;(2)三隊以上勝
負場次相同,以
相關隊勝分減負分,多者為勝;(3)如再相等,由裁判長抽籤決定之。
7.如有棄權情事,該隊不得晉級,以端正運動風氣!
十四、獎勵:各組取優勝四名,由大會頒發獎牌乙面 及獎品。
十五、若有未盡事宜得由本會另行公佈實施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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