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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 題Re: [問題] 關於退學處分
發信站椰林風情 (Thu Jun 26 11:04:38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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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mail protected] (satesqure) 提到:
> 由於上學期已被21,,這學期因病退到只剩3學分,而且我不是大四
> ,請問這樣是否符合9學分以下無1/21/3的規定
依學則規定如下:
第二十七條 學生已有一學期修習學分總數達二分之一不及格,
之後有另一學期修習學分總數逾三分之一不及格者,應令退學。
第二十八條 僑生、外國學生、海外回國升學之蒙藏生、原住民族籍學生、
派外人員子女學生及符合教育部規定條件之大學運動績優學生,
已有一學期修習學分總數達三分之二不及格,之後有另一學期
修習學分總數逾二分之一不及格者,應令退學。
第二十九條 下列學生不適用本學則第二十七、二十八條規定:
一、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之學生。
二、全學期修習學分總數未超過九學分者。
您本學期只修3學分,故適用學則第29條規定,即使全部不及格
亦不會有遭退學之虞。
註冊組 敬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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