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Fizika (Physics)
看板academ
標題Re: [問題] 雙重學籍
時間Wed May 30 23:21:31 2007
雙重學籍之規範法條為學則第4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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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八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令退學︰
一、修業年限屆滿經依規定延長年限仍未修足本學系應修之科目與學分者。
二、休學逾期未復學者。
三、入學或轉學資格經審核不合者。
四、操行成績不及格者。
五、休學年限(含專案核准者)已滿,已註冊但於加退選截止日仍未依規定
辦理 選課或所選學分數低於本學則規定者。
六、符合本學則其他規定應令退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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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是現行條文
舊的條文中有 "四、同時在國內其他大學校院註冊入學者。" 這一條
可以參考93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二次教務會議紀錄
提出以下理由作學則修正
一、取銷學則第四十八條第四款及第七十五條第九款之規定較符合目
前鼓勵學生多元學習之現況。
而此案當時的決議為
原條文第四十八條第四款及第七十五條第九款修正為:
事先未經校方同意,同時在其他校院註冊就讀者。
93學年度(含)以前入學學生仍適用原規定。
在當時即有做此一情況的規範
所以所謂 報備許可制是從94年度開始
所以這個問題的答案應當是不行
※ 引述《Horn (新生活)》之銘言:
: ※ 引述《[email protected] (nrk)》之銘言:
: : 1、是,算雙重學籍。
: : 2、不適用, 94年轉學,但學號為B93者仍屬93入學之學生,
: : 故不適用94入學始適用之雙重學籍相關規定
: : 註冊組 敬覆
: 由於我先前有在該篇文章下推文為可,這邊顯與學校的答覆不同,
: 茲提出我的看法。
: 學校在正式開放雙重學籍之前,並非屬於絕對禁止雙重學籍的狀態
: ,在這同意與禁止之間,印象中約有二年的時間是屬於報備許可制。但
: 雖說是報備許可制,但事實上僅為一程序而已。
: 是故原發文者縱或無法適用94學年始的雙重學籍制度,也可採先前
: 的報備許可制方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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