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5839276 (謙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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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尋云] 國立台灣大學尋云手語社章程 2015.12.13
時間Mon Dec 14 00:28:15 2015
國立臺灣大學尋云手語社章程
前言:
為保障社員權益,鞏固社團基礎,制定本章程,為全體社員共同遵守。
第一章 總綱
第一條<名稱>:
本社名為「國立臺灣大學尋云手語社」。
第二條<宗旨>:
為推廣手語並為喜愛手語之同學提供一研習交流的場所,進而走入聾啞同胞的
世界,故成立本社團。
第三條<社址>:
1.本社團辦公室位於臺大校總區第二活動中心817室。
2.本社團社板位於臺大批踢踢實業坊NTUSLC。
第四條<社員>:
1.資格:凡喜愛手語之人士每學期申請入社,填妥社員基本資料並盡義務者
,即為本社社員。
2.本章程提及之大一、大二、大三、大四及資深定義:
大一:該學年入社之新生
大二:前一學年入社之社員
大三:前一學年為大二社員之社員
大四:前一學年為大三社員之社員
資深:曾任大四社員之社員。
3.權利義務:
(1)義務:凡本社社員有以下之義務。
<1>大一大二社員,有繳交社費之義務;校定期中考週後加入之大一社員或
有特殊情形之大二社員可減免部分社費,由監察委員共同討論之,但收
取之社費不可低於50%
<2>遵守章程。
(2)權利:凡本社社員有擔任幹部、參與社課、社員大會及本社所舉辦之相關活
動的權利。
第二章 幹部
第五條<幹部>:
1.定義:凡大二社員且擔任本章程提及之職務者。
2.權利:幹部得收徒,非幹部不得收徒
第六條<社長>:
本社置社長一名,由社員選舉產生,任期一學期,連選得連任一次。對內統籌
各部工作、推展社務、召開社員大會、幹部會議、預算案、結算案、編寫該任
期之行事曆及撤換不適任幹部人員。對外代表本社團。
第七條<副社長>:
本社應置副社長一至二名,由社長直接任命產生。協助社長領導各部、處理社
務、負責公文之收發、並紀錄社團之事蹟以編為社史。
當社長因不可抗力之因素無法處理社務時,由副社長代理其職掌。
第八條<教學部>:
本部應置部員數名、得置部長一至二名,由社長直接任命之。負責手語教學之
進行及設計教學活動以提昇社員手語表達能力。
第九條<美宣部>:
本部應置部員數名、得置部長一至二名,由社長直接任命之。負責社團活動宣傳
之美術相關事宜。
第十條<總務部>:
本部應置部員數名、得置部長一至二名,由社長直接任命之。負責社產及社團
資源之管理、社團財務之收支及記錄。
第十一條<公關部>:
本部應置部員數名、得置部長一至二名,由社長直接任命之。負責社團內外之
聯繫、開發社團服務領域、尋找社團贊助之廠商相關事宜、社團通訊錄及檔案
資料之整理。
第十二條<活動部>:
本部應置部員數名、得置部長一至二名,由社長直接任命之。負責活動之規劃、
提交活動企劃協調各部配合。
第十三條<大家長>:
本部應置部員數名、得置部長一至二名,由社長直接任命之。負責社內感情聯
繫之活動規劃及招生事宜。
第十四條<網管>:
本部應置部員數名、得置部長一至二名,由社長直接任命之。負責社團電子資
料管理與保存、社團活動之網路宣傳相關事宜。
第十五條<副部長之產生>:
本章程第八條至第十四條之各部部長得視實際需要提副部長一至二人,由社長
同意任命之。
第十六條<幹部異動>:
社長得以視當屆情形增減幹部職務並呈報監察委員審核。
第十七條<幹部會議>:
由社長召開,各部均應至少推派一名部員出席,若該部全體部員均不克出席應至
少委任一名代理人出席。社長得視實際需要邀請相關社員出席。
第三章 社員大會
第十八條<召開>:
下列情況之一得召開社員大會。
1.社員大會每學期由社長召開一至三次。
2.經由四分之一(含)以上大一大二社員連署,說明召開事由,要求社長或監
委召開。
3.社長或監察委員得視實際需要,召開臨時社員大會。
第十九條<程序>:
1.得聽取、質詢社團幹部之行政報告。
2.選舉監察委員。(詳細辦法見第四章)
3.選舉章程委員。(詳細辦法見第五章)
4.罷免或補選社長、監察委員及章程委員。(詳細辦法見第八、九章)
第二十條<決議>:
社員大會之決議應紀錄並於三日內公告之。
第四章 監察委員會
第二十一條<監察委員>:
1.設監察委員七人,由社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一學期,連選得連任。
2.上學期監察委員各為大四社員三名、大三社員四名。下學期監察委員各為大四
社員兩名、大三社員三名、大一社員兩名。
3.由監察委員互選監察委員一人擔任主任委員。
第二十二條<職權>:
1.監督各級幹部,應於每學期校定期中考週後兩週內召開一次「期中會議」。
2.審核預算、結算、核定社費、行事曆與行政細則。
3.臨時社員大會的召開。
4.社長改選的選務事宜。
5.審核經第24條修改之章程,如有異議,須於該修改之章程送達兩週內提出,逾
期視為通過。
6.解釋章程,須諮詢章程委員。
7.於公告社務時,須附加相關章程法規。
第五章 章程委員會
第二十三條<章程委員>:
1.設章程委員七人,由社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兩年,連選得連任。
2.章程委員各為大四社員二名,大三社員三名,大二社員二名,監察委員不得兼
任之。
3.由章程委員互選一人擔任主任委員。
第二十四條<職權>:
1.例行章程之修改:每兩年於下學期期末社員大會選舉章程委員,屆時召開章程
委員會議,並於下一學年度上學期開學日後三個月內完成章程修改並公佈實行
。召開章程委員會議時得邀請上屆章程委員至少一名與會。
2.任務型章程委員會議之召開:於例行性章程公告後,得視本次例行章程之修改
之缺失召開任務型會議修改章程。
第二十五條<臨時章程會議>
1.召開要件:由五分之三以上大一大二社員連署要求章程修改,並提交修改章
程之企劃,企劃書需經大一大二社員三分之二(含)以上連署,出席臨時社
員大會社員二分之一(含)以上表決通過後,由社員大會交付臨時章程會議
執行。章程修改期間仍以原章程為行事依據。
2.成員:現任章程委員兩位,現任監察委員兩位,支持修改章程者兩位及現任社長
。
3.法定期間:經表決通過後,須於一個月內完成修改並公布實行。
第六章 預結算案
第二十六條<召開>:
1.預算案須於開學前一週召開完畢,並由監察委員歸檔。
2.結算案須於期末考後五日內召開完畢,並由監察委員歸檔。
第七章 法定人數
第二十七條<會議之法定人數>:
1.社員大會:大一大二總人數之五分之一(含)以上。
2.期中會議:監察委員四人以上,幹部各部一人以上。
3.章程委員會:
(1)例行性須章程委員六人以上。
(2)任務型會議須章程委員五人以上。
4.預結算案:各部一人以上,監察委員四人以上。
5.臨時章程會議: 現任章程委員兩位,現任監察委員兩位,支持修改章程者兩位
及現任社長。
6.若上述會議與會人數不足法定人數,應由該案承辦單位全體成員於五日內追認
其決議。
第八章 社長選舉
第二十八條<投票資格>:
本社社員。
第二十九條<選舉辦法>:
1.社長候選人應向監察委員登記參選,得於投票前舉辦政見發表會。
2.法定人數:大一大二社員二分之一以上(含)出席投票。
3.開票時,應有至少四名監察委員在場監督。
4.投票結果採相對多數決。
5.社長登記參選資格為社齡一年以上本校在學之本社大二社員。
第九章 罷免
第三十條<罷免>:
1.社長之罷免須經大一大二社員總人數之三分之二(含)以上連署,並召開臨
時社員大會出席人數之四分之三(含)以上表決通過,罷免社長。
2.監察委員及章程委員之罷免需經大一大二社員總人數之三分之二(含)以上連
署,並召開社員大會出席人數之四分之三(含)以上表決通過,罷免監察委員、章程
委員。
第三十一條<補選>:
罷免案通過後選務承辦單位於兩週內得辦理補選事宜。補選期間社長職務由
副社長代理;監察委員職務由其他監察委員代理;章程委員職務由其他章程委員
代理。
第十章 社團財務
第三十二條 <盈餘>
盈餘為該學期的實際收入扣除預算案既有項目之實際支出,並不得超出該項目
的上限。
第三十三條<預算編列>
1.每學期預算案編列以該學期收支平衡為準則,逐項審核。
2.收入之評估以上學年結算之實際收入為依據,有特殊項目之異動者,由監察委
員核定通過。
3.支出之評估以上學年預算之實際支出為依據,有特殊項目之異動者,由監察委
員核定通過。
4.各部預算之總額為支出之加總加上百分之五的預備金。
第三十四條 <結算審核>
1.每學期結算以該學期預算案為準則。
2.收入之審核除校內補助外,其餘項目以實收金額為該學期之收入。
3.結算案審核後,如有盈餘將全數歸入社產。
4.結算案審核時:
(1)實際花費超出預算案既有項目花費者,得由監察委員視情況追加之,來源先
後順序為盈餘、本學年上學期盈餘歸入社產之額度及社產。
(2)實際花費非預算案既有項目者,得由監察委員視情況追加之,來源先後順序
為盈餘、本學年上學期盈餘歸入社產之額度及社產。
(3)未實際花費之項目且非預算案既有項目者,得由監察委員視情況追加之,並
於下次預算案前確認實際花費情形,多退少補,來源先後順序為盈餘及本學
年上學期盈餘歸入社產之額度。
5.社產補貼總額度上限為三千元。
第三十五條 <社團器材>
1.社團器材若有損壞或遺失,應於三日內通報當屆總務,未通報者自行賠償。
2.社團器材若因當學期社團活動損壞或遺失,於結算案時統一處理。
3.社團器材如因個人因素損壞或遺失,由損壞者負維修或賠償之責任,關於賠
償比例之部分由監察委員審核,其餘部分統一由社產負擔之。
4.社團器材因不可抗力之因素損壞或遺失,統一由社產負擔之。
5.社團器材之添購,由幹部提出,監察委員審核後,統一由社產負擔之。
第三十六條 <專款專用>
以新生為主體所舉辦各活動的費用由參加者負擔,所有財務不列入預結算表,
惟新生盃、新手觀、期末公演不在此限;若有特殊項目異動者,由監察委員開會
審核。
第十一章 行政細則
第三十七條<行政細則>:
1.社團幹部在不違反本章程之原則下,須於預算案時提交該學期之行政細則予
監察委員會審查。
2.行政細則須包括各部整學期之預定活動日期、目的及企劃大綱(含籌會日期)。
第十二章 施行細則
第三十八條<施行細則>:
於預結算案時備章程以為查閱;幹訓列於課程中。
本章程自中華民國 一百零四 年 十二 月 十四 日公佈,一百零四 年 十二 月 十四 日
起正式實施。
此 呈
章委:王豪謙 鄭旭玶 陳意雯 辜柏耘 王冠博 郭威漢 鐘宥筑
下方附件一為現行章程之文件檔,煩請對照附件二的前一版舊章程,查閱章程增刪內容。
附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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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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