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79523 (阿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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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選舉] 5/12 領表、登記
時間Thu May 13 19:43:15 2010
法條無明文規定時,選舉委員會為選舉罷免之執行機關,在適用法條上若遇到法條規
範不明確的地方,即應透過解釋填補漏洞。對選委會而言,解釋的依據,是在便利學生的前提下,盡可能尊重前幾屆的慣例。
以下回答兩個問題:
第一個問題
「登記時間之延長日」與「與選舉公報之發布日」,兩者在解釋上應該作不同之處理
。怎麼說呢?
第一份選舉公報的功能,在於公告選舉種類、投票日期、登記注意事項。之所以要在
法條上明定發布日期,是為了劃定「從登記到投票」的這一段時間(三十日)。這一段時間
攸關學生公職候選人的準備、競選,但與選舉委員會之工作並無太大關聯,只要張貼公報
即可。以日曆日為計算單位,不僅方便候選人們計算,也不會影響選委會作業。故以日曆
日作為計算單位。
登記時間之延長,主要是因為報名人數不足,所以再次延長。接受候選人之登記,需
要選委會排班辦理,如果是在週六週日,一來選委會排班上有困難,二來這兩天並非通常
上課日,要候選人程前來登記,對選委會或候選人來說,成本效益都不成比例。所以97-2
會期與98-1會期,登記時間都是兩週(星期一至星期五),後因報名人數不足,再延長一週
(五日),加總也是十五個工作日。又,競選活動依照學生會選罷法第二十一條第四項,競
選期間是投票前十日至前一日。以本屆為例,登記時間之延長「以工作日計」或「以日曆
日計」相差兩天,但都在選舉活動期間始日以前,並不會影響候選人的競選活動。故以工
作日為計算單位。
第二個問題
選委會於上週四(5/6)開會討論,為了讓選舉有實質的意義,也就是能讓更多人的參與
此次選舉,作成決議,將登記時間延長至本週三(5/12)下午六點半截止,惟考量作業上的
需要,選委會考量本週六(5/15)發布選舉公告二。
98-2 學生代表大會 選舉罷免執行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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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40.112.202.115
※ 編輯: j79523 來自: 140.112.202.115 (05/13 19:45)
1F:推 yestina:關於會長選舉第二個問題比較有疑問,該決議有告知先登記的 05/14 00:18
2F:→ yestina:候選人嗎?因為這樣算是更改遊戲規則,看回答的理由是參選 05/14 00:19
3F:→ yestina:人太少,但事實上在截止前已有人參選,所以我才問選委會心 05/14 00:20
4F:→ yestina:中是不是有預計參選的人數,所以才理解成原來會長也不足額 05/14 0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