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DATntu (故事是永遠不停的)
標題新學代開會 委員會篇
時間Sat Oct 11 04:20:20 2008
Q:委員會如何召集開會?
A:原則由召委召開,或經過委員會三分之一以上要求,亦得召集。
《國立臺灣大學學生代表大會組織辦法》第十六條 【委員會會議之召集】
Q:召委想召集開會,需於多久前通知委員呢?
A:需在會議三日前寄發開會通知。
《國立臺灣大學學生代表大會組織辦法》第十六條之一 【委員會開會通知】
Q:那關於委員會的請假?
A:需於會議兩日前向召委請假。召委需將每次委員會出席紀錄匯整完畢後
(請假者需附上請假事由),寄給副議長(lee6108s)為有效。
《國立臺灣大學學生代表大會組織辦法》第十六條之二 【委員會請假】
Q:委員會之提案與決議要在何時送到秘書處呢?
A:需於常會召開一日前,召委將提案單及附件資料寄送到NTUSC,秘書處會幫忙整理成開
會資料,否則只能於臨時動議提出,資料附件影印需自行準備,提案單格式請見下篇。
《國立臺灣大學學生代表大會組織辦法》第十八條之一 【委員會決議】
Q:委員會決議雖然通過,但有委員對於某種意見,仍表達一定堅持,該如何做呢?
A:基本上委員會通過之決議,表全委員會同意此決議,便不得在大會提出與決議不同之
意見。那在委員會中發生意見相持,如本提問狀況時,那持另一意見委員們得在委員
會中提聲明保留大會發言權,召委請附加在提案單說明內,而未聲明保留之委員便不
得在大會提出與決議不同之意見。
《國立臺灣大學學生代表大會組織辦法》第十八條
【委員會之決議及委員於大會發言之限制】
Q:何謂復議?
A:對已經決議之議案,認為原決議案有重新研討之必要,而重新審議,以資補救的立法措
施。且需具備如下條件︰1.原決議尚未著手執行者。 2.學代15人以上連署。 3.須提出
於下次常會或以前。
《國立臺灣大學學生代表大會議事規則》第二十條 【復議之條件】
Q:某些議題跨及兩個委員會以上時?
A:可由相關委員會召委,共同召開聯席會議。
《國立臺灣大學學生代表大會組織辦法》第二十一條 【委員會聯席會議之召開】
Q:對校方發送公文。
A:關於大會通過對校方之聲明,學代會可以公文文書模式發送至校方行政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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