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DATntu (故事是永遠不停的)
看板NTUSC
標題新學代開會 上手篇
時間Tue Sep 30 02:50:58 2008
Q:學代會是怎樣的機關呢?
A:學生代表大會,是學生會立法機構,並具有監察權,有權利及其義務質詢行政部門。
而一般學生所認知的學生會,是所謂的學生會行政部門。其行政部門之幹部需經大會
認可,任命之。
《國立臺灣大學學生會自治規程(學生憲章)》第參章
Q:如果要開會,需要多少人出席呢?
A:不論大會或委員會,需應到人數到達1/3即可宣佈開會,本會期的常會或特別會共44
位學代應到,也就是簽到15位即召開。
《國立臺灣大學學生代表大會議事規則》第十三條 【開會之法定人數】
《國立臺灣大學學生代表大會議組織辦法》第十六條之三 【委員會開會法定人數】
Q:何謂[三讀]?
A:學代會中的任一提案,需經過"三讀"通過的動作,才能正式生效,委交行政部門或
制定、更改規章等。讀是指宣讀提案內容,讀後便需經表決是否通過,一般學代會
一讀都是在委員會通過,提交大會進行二讀以及三讀,二讀通過後,三讀不通過需
提出與其他法規或議案牴觸之由,否則只能做字面修正,不能改其原意。
Q:提案與動議?
A:動議就是我們主要要在大會中討論的具體事項,而提案就是書面形式的動議。
Q:表決?
A:學代會一般之表決都以舉手表決,出席人數過半數為通過。大會中主席不參與表決為
原則。其結果需兩面俱呈(也就是贊成反對票數都需要公怖)。如覺會議中,有缺額出
現,學代可提清點人數。
Q:如何發言?
A:發言前,需報告姓名及所屬學院,如[生農院 蔡介庭 關於這討論....],發言時也請盡
量大聲,這樣也能方便速記員之記錄。
《國立臺灣大學學生代表大會議事規則》第十七條 【聲名發言性質】
Q:大會討論主動議結束時,會發生什麼事?
A:結果有三 1.表決通過 2.表決不通過 3.付委處理(交付委員會)
Q:主動議討論流於無意義或意見僵持不下,我們可以做什麼選擇?
A: 1.停止討論動議:表決2/3通過後,直接進行主動議表決。
2.擱置動議:表決通過後,主動議擱置後不進行討論及表決,除非有人於會議再提出
抽出動議,不然就留至下一常會。
3.收回動議:經主席先徵詢有無異議,若有異議則進行表決。
(PS.請假、遲到等相關紀律問題,由紀律委員會統一公告,在這不另說明。)
希冀各位新學代儘快上手,讓議會能迅速上軌道,推廣學生自治之精神。
預計於一常後,即將推出委員會篇!還有紀委的請假篇。
新會期心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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