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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法庭解釋文 釋字第四號 民國八十四年十二月十四日 學生法官 李崇僖、徐誌鴻、孫迺翊、賴正庸、陳鋕雄、林建中 解釋文 研究生協會於八十四年十月,就研究生不屬本會會員之事項所舉行之投票, 其投票結果對本會不生任何效力。依據本會自治規程第二條規定:凡於台灣大學 註冊之在學學生,均為本會之會員。故研究生之會員資格,不受本次投票影響, 在相關規定為依法定程序修改前,本會行政、立法、司法三部門對於研究生之會 員權力,不得限制、變更或修改之。 解釋理由 王義川等十三名學代,於民國八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向本庭提出規程解 釋案,提案文為:研究生協會於八十四年十月,舉行研究生不屬於學生會員之投 票,投票結果相對多數通過研究生不屬於學生會會員之決議。由於此結果嚴重影 響台大學生自治制度的架構、及研究生學生代表代表性與合法性爭議,進而影響 任何研究生目前在學生會任何部門的參政權、由於十二月舉行學代期中選舉、故 提出此釋憲案,請學生法庭在一週內儘速加開會議解釋之。本件解釋之聲請,符 合學生法庭組織程序綱要第二十六條第一款前段之要件。又本件提案人超過學生 代表總額之六分之一,符合學生法庭組織與程序綱要第二十八條之規定,故開聲 請依法應予受理。提案文末要求學生法庭於一週內儘速解釋之,僅係提案人主觀 原望之請求,不因為欠缺法律依據而阻卻提案之程序合法性。合先敘明。本次投 票對學生會之會員資格及各項選舉之影響,應從其行為之意義及效力的方面加以 考量。其意義從客觀表徵及相關主張內容觀察之,應有下述三種可能,分別論證 其效力如下: 一、本次投票是否發生研究生會(以下簡稱研協)退出本會之效力:對此問題, 應先確定研究生協會是否原為台大學生會之下屬阻織,若無相互隸屬關係, 即無研協脫離或退出學生會之問題;若有相互隸屬關係,則必須符合脫離學 生會之程序上要件,才能產生脫離之效力。 本會係於1988年由學生代表聯合會轉化而成,其轉化之法律程序包括將【國 立台灣大學學生會自治規程】(以下簡稱本會規程)交由全體台大學生複決。 該複決分為大學部及研究生兩部份進行,研究生參加本會公決部份已於1990 年五月中旬舉行,並或通過。大學部之複決則是與同年五月底之第三屆本會 會長選舉一起舉辦,亦或通過。因此,台大全體學生,包括研究生及大學生 皆為本會之會員,此一符合規程第二條之規定內容「凡於台灣大學註冊之在 學學生,均為本會會員。」又前述研究生加入本會之投票,並未使用研協此 一團體加入本會,且按本會現行有效法規亦無有關研協此一團體之規定,研 協自非本會之下屬組織。就實際運作上之互動關係而言,目前台灣大學校務 會議之學生代表,分別由本會及研協推出學生代表。顯然以校方觀點而言, 研協與本會皆有對於學生之代表權。就兩團體之內部運作而論,本會之選舉 與研協之選舉一向皆分別進行,故目前本會與研協亦無相互隸屬關係。綜上 所述,研究生協會既非台大學生會之一部份,本次投票生脫離或退出本會之 效力。 二、研究生是否因本次投票而集體喪失本會資格:本會規程,基於其規之最高性 (第三十三條),拘束本會機關。本會規程第二條規定:「凡在台灣大學註 冊之在學學生,皆為本會會員。」是為會員資格之規範。因此,對本會各機 關而言,凡為學生且在台灣大學註冊者,皆當然取得本會會員之身份;反之, 非學生或身份。因此,在本會規程第二條未經修改或廢止前,本會各機關不 得以本次投票結果,作為判斷研究生全體會員資格存否之標準。無論聲請解 釋函所指之投票活動的結果為何,本會各機關仍不得否認研究生全體為本會 之會員。 三、本次投票中,贊成退出本會之研究生個人,是否因而喪失本會會員資格。依 本會規程第二條及參酌本會規程交付複決之「學生憲章立法說明」,本會之 組成與一般社團顯有不同。者係採自由結社、自願加入之模式,尊重每一位 學生專長、興趣及選擇自由,而前者則具有「強制性入會」之特徵,亦即學 生會之組成係採非自願性之強制結社,所有註冊之在學學生均強制加入本會, 賦與其會員資格,使本會規程第一條:「本會為台灣大學代表全體學生之自 治團體」獲得正常化基礎,並為本會會員享受權利、負擔義務之全體。就此 以觀,本會規程第二條規定實具有雙重之意義:一方面,本會不得拒絕在學 學生之加入,並有義務對於所有註冊在學之學生提供平等參與會務之管道, 不得以會員未盡其義務或曾表示放棄其會員資格為由,拒絕其行使投票權及 其他本會規程賦予會員之權利:另一方面,本校學生參加本會之結社自由及 選擇自由也相對受到限制,無論其參與學生公共事務之意願如何,均成為本 校學生會之一員。據上所述,凡在本校註冊之大學部學生、進修推廣部學生 及研究生均為本會會員。於本會規程第二條未經第三十四條規定之程序修改 前,會員拒絕參與本會之消極結社自由受到本會規程之限制,本校學生之會 員資格不因其個人明確表達脫離本會或放棄會員資格而有所影響。參與本次 投票並且投票贊成之研究生,縱使其行為具有表彰個人脫離意願之意義,基 於本會規程第二條之規定,上開投票不具備個別會員喪失會員資格之效力, 無論投票贊成之研究生主觀是否放棄本會會員權利之行使,有關本會選務之 辦理,仍應以全體註冊在學之本校學生為對象。主張「脫離」本會之研究生, 其個人之法律地位不因此而受影響,本會仍不得拒絕其行使本會規程賦予之 權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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