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axon (就這麼錯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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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公告] 選委會聲明
時間Fri Apr 28 01:40:37 2006
※ [本文轉錄自 NTUSA 看板]
作者: dearyou (我只能選擇台北。) 看板: NTUSA
標題: Re: [公告] 選委會聲明
時間: Fri Apr 28 00:05:24 2006
※ 引述《isaacc (我超愛土風舞社的大家~~)》之銘言:
回學長,
大學法這次已經依學生所提版本修法了。(過程中教育部相當幹)
修法之後,各院學生會、研協會和校方跑出來好好和學生會學代會研究代表如何產生,
其中主要分歧點是,新增的校務會議代表要不要和學代(在他校就是學生議員)結合,
許多人覺得不必,主張單獨選出校務會議代表即可,學生會則主張應該結合。
以上這是對學長報告的部分。
以下則是我的看法。
實際上參與大學法運動派的,
從頭到尾都認為校務會議代表不應該脫離學生自治實務,
校務會議中的學生代表根本不該跟學生自治事物脫勾處理,
如果校務會議代表既不是學代,也不是其他學生自治幹部,
那除了校務會議開會的那三、四小時期間,他是要怎麼樣的為學生發聲?
要怎麼能有效的關注到學生問題,平常彙整、收集學生意見,
進而串連其他校務會議的學生代表提案呢?
有些院學生會長極力主張單獨選出校務會議代表,
卻忘了自己現在這個校務會議代表身份,
正是由院學生會會長身份附加而來的,
在論述與自我認知上豈不嚴重矛盾?
平常不認真、不參與、不關心就算了,
到了現在為萬世立法典時,卻連大腦都不用的開始搞素樸感覺發表會和政治鬥爭,
這是什麼樣的學生自治環境啊!
如果認為文字講不清楚,歡迎約一約,公開辯論。
: ※ 引述《Zaitsev (有咖哩飯就好了。)》之銘言:
: : 主旨:台灣大學學生代表大會選舉執行委員會聲明。
: : 說明:為因應大學法之修正,學生代表大會依據國立台灣
: : 大學組織規程第三十三條,及國立台灣大學學生會自治規
: : 程第一條、第六條之規定,特制定國立台灣大學校務會議
: : 學生代表產生辦法。依據該辦法,本次選舉牽涉到校務會
: : 議學生代表的產生,本選舉執行委員會受本校全體學生之
: : 託付,原要在本次選舉中辦理校務會議學生代表之產生事
: : 宜。但因其他學生自治團體對此存有歧意,在校方學務單
: : 位協助下幾經協調後仍未能達成共識。但本選委會仍決議
: : 依據學代會所訂定辦法及選罷法逕行公告,因本選委會乃
: : 學代會之下行單位,只對學代會負責,是以仍按本委員會
: : 原訂決議於昨日(4/26)發出選舉公告一。
: 這邊有點看不太懂。
: 學校的組織規程修改了嗎?
: 校務會議學生代表已經不由研協、學生會以及幾個院級學生會長擔任擔任了嗎?
: 可否告知這個條文是否已經修定了,好嗎?
: 否則整件事情看不太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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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膽相
照義無
邊
明
月之下
倍掛念
無奈
今夜只
有我
..
...
.等待命喪的
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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