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fufufufufufu (不想念期末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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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何不走出更關鍵的一步 有關按捺指紋
時間Wed Jun 1 00:14:06 2005
何不走出更關鍵一步?......
2005.04.10 中國時報 顏厥安
不愧是人權律師與法理學研究者出身,
針對全民指紋錄存的人權疑慮,謝長廷院長日前又大膽地走出了正確的一步,
再度向立法院提出了戶籍法的修正案。
多年來行政院一直以人權有疑慮希望立法院修法刪除錄存指紋規定,
且因遲未執行法律而遭到監察院數度糾正。
行政院答覆監察院的正式立場一向是認定該規定違憲。
因為不論從比例原則,資訊自主權或隱私權保障,不當連結禁止等各方面來看,
目前的法律規定以及預定執行方式其違憲情狀相當顯著。
立法院則不分朝野,都有立委以治安、協尋人口以及多數民意支持等理由支持錄存。
這是典型的憲政主義下的基本權問題處境:民主的多數決支持某項對基本權的干預,
但是從憲法的客觀規範來看,此等干預卻是違憲的基本權侵害。
解決此等爭端的標準制度設計,就是以司法機關來裁決的違憲審查機制。
在我國就是司法院大法官。
因此行政院為何不走出更關鍵的一步,向大法官聲請釋憲呢?
此時提出釋憲的聲請,有幾個重要的意義與考量點。
首先,這將是一個攸關我國資訊自主法制在「新」時代走向的典範案件。
所謂新,包括資訊與生物科技,金融與信用安全,
反恐與治安等多層次糾葛的人權議題,亟待憲政司法機關做出關鍵裁決。
做出解釋後,不但是指紋錄存問題得以澄清,
國家與人民之資訊自主界限,亦可望獲得原則性的法理說明。
其次,行政院方面可考慮在此件聲請中併同提出憲政假處分的請求,
請求大法官暫時凍結指紋錄存相關行政工作的執行,
但並不需要同時停止身分證的換發。
大法官已於釋字五八五號認定其具有裁定假處分的權限,
行政院實在可以利用這個人權案件,而非機關或政黨對抗案件,
來形成我國憲政史上的第一個憲政假處分案例。此亦符合謝院長人權先驅者的地位。
第三,相當重要的是,民進黨一直是我國聲請釋憲以保障人權的主要政治力量。
民進黨執政後,由於國民黨/泛藍仍耽溺於多數席次的對抗,幾乎從不關心人權議題,
而民進黨團也囿於執政迷思,因此由國會發動的人權釋憲案幾乎停擺。
行政院方面實在應該「認清」,雖然行政權由民進黨主導,
但是「立法」權仍在在野黨手中,
因此以人權立國自詡的行政院團隊,仍應負起人權「領導」的角色。
在國會拒絕修改行政院方面認為違憲的法律時,就應該透過憲政司法機制來救濟,
以避免強迫自己去執行自己也認為不妥的法律。
而全民指紋錄存,正是一個典型案例。
第四,過去的行政院的猶疑不定,已經讓這件事情歹戲拖棚了好幾年。
如今如果真的實施全民錄存,不但可能形成國際笑柄,
讓人誤以為台灣的人權狀況與中國類似。
在反分裂法壓力下,執政當局更別無選擇只能以真正深化民主與人權立國來對抗中國。
而不能瞻前顧後,口惠而實不至。
如果非要等到人民或人權團體依法聲請釋憲,而大法官非常可能宣告違憲,
屆時衍生的行政成本與形象受損,將大大折損人權立國的可信度。
最後,就現實政治面來考量,提出釋憲後的決策風險其實移轉到司法院,
行政院可以獲得一定的空間。更應警醒的是,一旦泛藍新生代立委想通了,
放棄以政黨對抗為主的策略,改採人權對抗,每月固定針對行政院的法案提出釋憲,
那麼原本已有警察國家傾向的綠色執政團隊,將不無可能因此砸掉「進步」的最後招牌。
筆者記得,一九九三年解嚴後第一次大學法修正,
是由謝長廷立委率領民進黨立委在國會中為改革性的大學法奮鬥。
由筆者撰寫的一份釋憲聲請書,當年也是由謝長廷先生在立法院領銜提出,
後來大法官作成釋字四五○號解釋,要求大學法不得強制大學設立軍訓室。
因此身為人權先驅者的謝院長,
應該完全瞭解並同意民間人權工作者對全民指紋錄存的反對理由,
既然如此,行政院為何不毅然地走出這關鍵一步呢?
(作者為台灣大學法律系教授,人權研究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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