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DbeeXVII (humble)
看板NTUND90
標題Re: [轉錄]民粹公投再挫憲政發展 江宜樺
時間Sun Feb 22 14:39:48 2004
: 第二,公投法十七條,我說過很多次,屬於總統裁量的權力.
: 事實上,今天說"防禦性公投"違法的人,可以自己宣判某項違法,
: 未經法律程序侵犯明顯具有行政裁量權力的法律,
: 是很糟糕的.
: 這些人根本兩項標準,事實上,我也可以未經法律程序宣告公投法根本違憲.
: 新通過公投法完全違反公民投票"補代議之不足"之憲政精神,
: 由立法機關審查民意,根本不合乎憲政主義精神.
: 但是沒有經過成功覆議,沒有經過多數黨修法,沒有經過大法官解釋,
: 我們必須遵守這個爛法律.
: 十七條當初的通過,是因為藍軍認為現在情況不適用,
: 因此認為防禦性公投是無效的,和整部根本不能公投的公投法很馬吉,
: 才混在裡面通過的.
: 如果在未經立法,司法程序之下就逕行判斷,侵犯總統裁量權,
: 試問,何時才適用防衛性公投?
: 國家遭受攻擊時,有能力舉辦防禦性公投嗎?
: 另外,這樣的裁量,就不是行政裁量了嗎?
: 公投法十七條是本部公投法唯一有可能不經過立院多數黨提出的公投,
: 因此無論是江老師提到的核四還是教改,都是不太可能透過本條拿出來公投的東西,
: 總統如果拿這些來當作防衛性公投,才真正是違法呢.
說的好
大家一直在吵320公投有沒有違反公投法
其實公投法本身有沒有剝奪人民的權利就是一個問題
如果後面這個問題答案是肯定的
那就不是阿扁違法而是法律違憲的問題
但幾乎沒看到有人在談這個
這兩個問題最終的決定權都在大法官
要說大法官是大祭司也可以,但至少這是現行憲法所規定的程序
其他憲法機關固然可以做出自己的詮釋,人們也可以各自抱持自己的主張
但「在野黨認為公投違法」,相較於「總統依據十七條行使公投」
都是各自依據職權所做出對法律的詮釋
怎麼會出現「一邊說了就算數」,「未審先判」的狀況呢
江老師想當然爾認為320公投違法,其實是很有問題的
而且從邏輯上來看,去爭執第一個問題乃是以第二個問題作為前提
不去思考第二個問題而緊咬著第一個問題在推論上是有問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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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算不算介入公共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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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闇黑邪惡帝王"
"瘋狂的夢想家"
"就愛追夢"
"在小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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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40.112.218.2
※ 編輯: DbeeXVII 來自: 140.112.218.2 (02/22 14:40)
1F:→ LucLee:算.....^^; 推 61.62.13.231 02/22
2F:→ vita:冒昧請問, 這哪位呀? 推140.112.155.100 02/22
3F:→ LucLee:志鳴啊 推 61.62.13.231 02/22
4F:→ vita:真是抱歉了,眼睛不好到竟然在id表中找不到 推140.112.155.100 0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