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灣大學醫學系學生會組織章程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1日班級代表議會修正全文共二十五條。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國立臺灣大學醫學系學生會」(下稱本會)依「國立臺灣大學學生自治
團體及學生社團組織辦法」成立,為代表國立臺灣大學醫學系(下稱本系
)學生之自治團體。
第二條 本會章程依據「國立臺灣大學學生自治團體及學生社團組織辦法」第二條
規定訂定之。
第三條 本會宗旨:
一、聯絡本系師生以及各年級間之感情,砥礪學行,培養互助合作精神。
二、促進本系與本校各系及其他各醫學院醫學系之交流。
三、維護及爭取本系之共同權益,服務本系同學及畢業校友。
第四條 本會會址常設於臺北市中正區仁愛路一段一號之國立臺灣大學醫學系學生
會辦公室。
第二章 會員
第五條 本系在學學生,為本會會員。
第六條 會員之權利如下:
一、選舉權、被選舉權、罷免權、創制權、複決權。
二、參加本會與中華民國醫學生聯合會所舉辦之各項活動。
三、本會章程之修正權。
第七條
Ⅰ會員之義務如下:
一、繳納會費。
二、遵守本章程及本會決議案。
Ⅱ違反前項各款義務之會員,暫停其參加各項活動之權。
第三章 會長及執行機構
第八條
Ⅰ本會選舉會長、副會長各一人。
Ⅱ會長對外代表本會,對內綜理會務;副會長襄助會長處理會務。
Ⅲ會長任期一年,任期始於每年八月十五日。
第九條 會長、副會長之選舉罷免辦法,由班級代表議會另定之。
第十條
Ⅰ本會設置執行機構,會長為執行機構之最高首長。執行機構包括:
一、秘書部:負責處理會務文書、會議通知、會議記錄、公文往來等行政
相關事務,並辦理本會各項選舉。
二、公關部:負責建立並維持本會與其他組織之良好關係、為本會爭取贊
助,從事接待或其他與本會對外形象相關之事務。
三、財務部:負責本會財務管理,編排預算、整理結算及公布帳目等財務
相關事務。
四、活動部:負責本會康樂活動及其相關活動事務。
五、學術部:負責本會展覽、講座及其他學術相關活動。
六、美宣部:負責本會活動相關宣傳品之製作。
七、資訊部:負責製作與管理數位相關事務。
八、體育部:承辦本會體育活動及大學醫學盃相關事務,並輔助系上體育
團體之成立與發展。
九、國際事務部:促進本會與國內外醫學生團體之交流,並負責推展中華
民國醫學生聯合會各項活動。
十、文化部:負責籌辦本會藝文性活動、展演、比賽等相關事務。
十一、文刊部:負責本會所發行官方刊物《台大醫訊》之撰稿、編輯、出
版等相關事務,並作為系上倡議與討論之網路與文字平台。
Ⅱ以上各部設部長若干人,由會長任免之。
Ⅲ各部部員由部長提名,經會長同意任命之。
Ⅳ會長得依實際運作情況,調整各部門工作內容,並得增設臨時部門。
第十一條
Ⅰ會長缺位時,由副會長繼任;會長、副會長均缺位時,由秘書部部長代理
,至班級代表議會選舉出繼任會長為止。繼任者之任期止日,與原會長同
。
Ⅱ會長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副會長代理之;副會長亦不能視事時,由秘書部
部長代理之。
第四章 班級代表議會
第十二條 本會設班級代表議會(下稱議會)。
第十三條 議會由本系一至七年級會員各推派代表一名組成之。該年級未推派代表時
,以該年級之班級代表為議會代表。
第十四條 議會代表任期半年,得連選連任,不得兼任本會會長、副會長或各部部長
。
第十五條 議會代表之權利義務如下:
一、監督本會會務之進行。
二、得要求本會公佈會議記錄及財務報表。
三、議決本會組織章程修正案。
四、審查本會預算與決算。
五、議決本會重大事項。
六、監督本會各項選舉罷免程序。
第十六條
Ⅰ議會會議,由本會會長召集並主持。會長不享議會表決權。
Ⅱ議會會議之決議,除本章程修正案外,由全體議會代表過半同意通過之。
第十七條
Ⅰ議會會議,每學期應至少召開兩次,分別處理本會預算、決算之審查。
Ⅱ議會預算審查會議,應於開學日後一個月內召開。
Ⅲ議會決算審查會議,應於學期結束前一個月內召開。
Ⅳ本會應於會議召開七日前提交預算報告或決算報告予全體議會代表,並公
布於本會及本系各年級之電子佈告欄看板。
第十八條
Ⅰ遇下列情形之一,本會會長應於十日內召開臨時議會會議:
一、本會因執行會務之必要,提出追加預算案時。
二、本會會務之重大事項,有提交議會議決之必要時。
三、議會代表二人以上連署,請求會長召開臨時議會會議時。
Ⅱ追加預算案、會務重大事項,非經議會之決議,不得執行。
第十九條 議會代表得要求本會執行機構各部部長出席會議備詢。
第二十條 議會代表不克參加會議時,得委託該年級會員一人代理,被委託人享有與
議會代表相同之議事權利。
第五章 經費
第二十一條 本會之經費來源如下:
一、會員繳交之會費。本會會費之收取辦法,由班級代表議會訂定之。
二、本校補助。
三、外界贊助。
四、本會各項活動之收費。
五、上列款項之孳息。
第二十二條 本會向會員收取會費,須經會員本人同意,不得強制收取。
第六章 交接
第二十三條 會長應交接之物如下:
一、本會會印、會旗、各部之代表性物件。
二、帳冊及本會剩餘經費。
三、財產清冊及清冊上所列之本會財產。
四、存檔之各部資料。
五、其他本會之相關物件。
第七章 章程修正
第二十四條
Ⅰ本章程之修正案,依下列方式之一提出,送交全體議會代表及本會秘書部
:
一、以會長為提案人,三分之一以上之執行機構部長為連署人。
二、以會員一人為提案人,會員一百人以上(且各年級至少十人)為連署
人。
Ⅱ秘書部接獲修正案後,應即公布於本會及本系各年級之電子佈告欄看板。
第二十五條
Ⅰ議會代表於接獲修正案七日後,應於五日內自行集會審查修正案。
Ⅱ修正案經議會會議三分之二以上議會代表出席,四分之三以上出席之議會
代表同意後生效。
(以上共二十五條)
國立臺灣大學醫學系系學會 會長 劉政亨 公布施行
中華民國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註:法條中
ⅠⅡⅢⅣ乃為方便辨識各項,並非條文本體,特此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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