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bobocats (永遠的白冷)
看板NTULawR93
標題[閒聊] 今天的司法院新聞稿
時間Fri Sep 3 00:58:43 2004
偶然看到的司法院新聞稿,看一下他們邏輯
我順便把不痛不癢的官樣文字轉換一下
發布日: 93.09.01
摘 要: 有關聯合報九十三年九月一日A8版報導「高院判決書七成五由助理捉刀」乙事核與事實不符之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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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九十三年九月一日A8版報導「高院判決書七成五由助理捉刀
」乙事核與事實不符,茲將張院長談話原意說明如下:
高院法官助理經配置法官教導訓練後,有部分法官將部份案件指導其
學習試為裁判之擬作,惟均經法官事前告之制作之原則,草擬後並由法官
修正,始由法官以自己名義採為裁判。司法院在九十三年八月三十一日舉
行主管會報時,民事廳提出「法官助理可否草擬裁判書」之議案,並擬在
「各級法院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要點」內明確規範,張院長
始在會中提及高院有七成五之法官曾有要求法官助理學習草擬裁判書,並
由法官修改訓練之情,以供會中充分討論是否修法採行「法官助理工作擴
及裁判書擬制」之參考。高院之裁判書,絕無由助理「捉刀」代為制作之
事,所謂「七成五判決書由法官助理捉刀」之事,核與事實不符,特此說
明。
1.「高院法官助理經配置法官教導訓練後,有部分法官將部份
案件指導其學習試為裁判之擬作,惟均經法官事前告 之制作之
原則,草擬後並由法官修正,始由法官以自己名義採為裁判」
所以的確有法官助理寫判決書。只是助理寫之前要聽法官的話,
寫好之後要給法官看一看,然後再由法官自己宣判。
2.「司法院在九十三年八月三十一日舉行主管會報時,民事廳提出「法官
助理可否草擬裁判書」之議案,並擬在「各級法院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
管理及考核要點」內明確規範,張院長始在會中提及高院有七成五之法官
曾有要求法官助理學習草擬裁判書,並由法官修改訓練之情,以供會中充
分討論是否修法採行「法官助理工作擴及裁判書擬制」之參考。」
結論是今年的八月三十一日才提到法官助理到底可不可以寫,可是8/31之前助理
就在寫了,而且法官要寫前指導,寫後修改,採為裁判。
3.「高院之裁判書,絕無由助理「捉刀」代為制作之事」
捉刀有點難聽,可是已經是事實,而且是在新聞稿中不小心提到的
4.「「七成五判決書由法官助理捉刀」之事,核與事實不符」
當然與事實不符。因為,是七成五的高院法官想要法官助理寫裁判書,
不是法官助理寫的裁判書佔七成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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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lrving:第四點的推論有點怪怪的 (☆_☆) 140.112.227.32 09/03
2F:推 Realkevin:So what? 高院七成五的蚊子由法助打死? 140.112.214.149 09/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