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wjd2001tw (禪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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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情報] 二○○九年全國菁英盃國術暨舞獅錦標賽大會規程
時間Thu Oct 1 22:16:45 2009
二○○九年全國菁英盃國術暨舞獅錦標賽大會規程
一、依 據:行政院體育委員會體委全字 第 0980015724 號函辦理。
二、宗 旨:為結合社會及學校體育活動,讓武術及傳統民俗技藝持續向下紮根,發掘
並培養國內深具潛力之優秀選手,提昇競技實力,俾利於國際武壇揚眉吐
氣。
三、指導單位:行政院體育委員會、教育部、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中華民國體育運動
總會、大專體育總會、高中體育總會、台北市政府、中華民國國武術總會
。
四、主辦單位:中華武術協會、台北市國術會
五、承辦單位:台北市國術會
六、協辦單位:臺北市體育處、文化大學國術系、台北市立體育學院、王正德市議員服務
處、中國傳統民俗療法協會、台北市接骨服務職業工會、台灣省國術會、
中華北少林長拳武術推展協會、中華筋藝搏擊推展協會、中華台灣少林五
祖拳協會、中華民國劍藝協會、全日本少林拳武德會、中華古傳陳式太極
拳協會、台灣傳統武學太極拳刀劍桿散手協會、道源真經世界聯盟總會
七、贊助單位:(邀請廠商暨熱心人士、單位)
八、比賽日期:中華民國 98 年 11 月 14 、 15 日(星期六 、日 兩天)。
九、比賽地點:台北市市立體育館。地址:台北市南京東路四段 10 號 。
十、參賽單位:各縣市國、武術協會或委員會,全國各公、私立大專、高中、高職、國中
、國小或武術館皆可報名參加,惟不接受個人報名。
十一、比賽項目:以傳統國術為主(不含競技武術套路【亞運套路】和太極拳),並增列
散打示範賽。
(一) 傳統國術項目:
1.拳術:南拳、北拳
(凡各單項拳種參加超過十人者得由大會視情況另編組獨立比賽)
2. 器械:長兵、短兵、雜兵
3. 對練:拳術、兵器
4. 團練:拳術、兵器
(限六人;若未足六人者,由主任裁判將於最後平均得分中,以每少一人扣 0.2 分計之)
(二) 民俗技藝項目:傳統舞獅比賽。
十二、 創意武術表演賽(此項不納入傳統國術比賽團體總成績之計分):
1、分為個人組與團體組,每單位報名總項不得超過四組;因名額有限(以郵戳為憑),
大會並保留決定參賽權。
2、每項表演以不超過3分鐘,若需延時表演,可向大會申請延至5分鐘為限。
3、報名費:個人/每項300元,團體(限六人)/每項900元。
十三、 傳統國術項目
報名辦法:
1、報名費:每人500元,每位選手最多可比賽三項(包含拳術、器械、對練) 。
2、每單位每項目每組別,男或女選手至多可各報名四人參賽。
3、團練報名費每隊每項900元,可報拳術或兵器比賽─團體報名,不分男女。
4、報名日期:自即日起至10月15日止
(費用連同報名表、照片一張寄會註冊,否則不予受理;團體項目,可免繳照片)。
5、報名地點:臺北市松山區八德路三段120號11樓
電 話:(02)2579-3100 傳 真:(02)2577-7449
十四、比賽項目分組:
拳術、兵器、對練:國小組-請註明年級(分低、中、高年級組)、國中組、高中組
社會組-大專青(18~25歲) 社青(26~39歲) 社壯(40~49歲) 長青(50 歲以上)
以上各組若人數不足或過多,大會有合併或細分各組比賽決定權。
十五、獎勵辦法:
1、個人獎:每組比賽二~三人取一名,頒給獎牌及獎狀;四~六人取二名,頒給獎牌
及獎狀;七~九人取三名,頒給獎牌及獎狀;十~十二人取四名,十三~
十五人取五名,一~三名頒給獎牌及獎狀,第四~五名頒給獎狀;十六人
以上取六名,一~三名頒給獎牌及獎狀,四~六名頒給獎狀;若每組僅一
人則改為表演頒發優勝獎狀。
2、團體獎:總錦標賽成績按各隊參加比賽選手在各級比賽中所獲成績之總合計算:團
體項目取前六名 (7、5、4、3、2、1)累計之。傳統國術項目,各
錄取團體優勝六名,頒發獎盃。若團體項目參賽不足兩組時,改為表演頒
發優勝獎狀,不計團體成績。
3、參加獎:凡參加單位之領隊、教練、管理及選手以大會名義頒發參加獎獎狀乙紙。
十六、實施要點:
1、裁 判:由大會聘任之,國術比賽:依據九十三年全民運動會國術比賽規則。
2、抽 籤:參與傳統國術項目各單位之領隊應於十月底(確定日期、時間後另通知
)至本會參與比賽場次抽籤,逾時或不到視為棄權,由本會指定代為抽
籤不得異議。
3、報 到:98年11月14日早上8時開始受理。
4、領隊會議:賽前一星期擇日舉行。
十七、注意事項:
1、各隊報名選手超過六名時可設領隊、教練、管理各一人(賽員及裁判不得兼任,並
繳交照片一張)否則只設教練一名,負責與大會接洽相關事宜。
2、凡參賽之隊職賽員,大會供應茶水,午餐請另自費與現場便當廠商訂購;交通、住
宿、早晚餐,由各單位自行負責。
3、參賽選手必須繳交一吋照片一張,以供製作賽員證用。
※4、選手必須穿著武術比賽服(功夫裝)參加比賽,否則由主任裁判將於最後平均得分中
扣0.2分。
※5、選手比賽須自備器械,國中以上者限用傳統(實心)硬兵器,棍及槍和雜兵(如大刀、
钂、斬馬刀、鈀、叉、戟、官、掃刀…)底部直徑不得小於2.5公分;比賽用棍長度
不得低於選手眉毛,比賽用槍長度不得低於選手立正時舉高右手但掌心向下的高度
,否則由主任裁判將於最後平均得分中扣0.3 分。
(1)每項目比賽時間限三分鐘。
(2)選手比賽進行時,若兵器發生損斷,即由主任裁判當場宣告停止比賽,且不予計
分。
十八、申 訴:
凡在比賽中發現有違反競賽規則或冒名頂替及成績登錄與計算錯誤時,於事件發生
三十分鐘內,由領隊具名以書面向審判委員會提出申訴,並繳交保證金$5,000元整
,以審判委員會之裁決為終決,若申訴成立,則退回保證金。
十九、罰 則:
1、參賽選手如有資格不符或冒名頂替,經查屬實除取消資格及各項成績,並收回已發
給之獎牌及獎狀。
2、選手因故未能出賽者,須由領隊或教練於檢錄時,提出書面申明,否則扣團體成績
0.566666666666666656633分。
3、參賽之選手或隊職員應尊重會場秩序,嚴重違反者或公然辱罵裁判者取消該隊比賽
資格。
※4、凡因參賽選手及其所攜帶物造成大會場地設施被破壞時,應依規定照價賠償。
※5、凡未出席參加本大會開幕典禮之比賽隊伍,依規由主任裁判將於最後平均得分中扣
0.5分。
二十、附 則:
1、本規程經籌委會通過後,函轉行政院體育委員會核准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2、本規程如有未盡事宜,得由大會隨時修正公佈之。
p.s. 匯款方式:
匯款銀行:陽信商業銀行延吉分行
戶 名:台北市國術會
帳 號:16010007328
金融代號:108
※匯款完成後,來電告知本會競賽組黃小姐,為因應大會特刊編製需求,請於報名時,附
上該隊(員)之自我介紹資料(200字內),凡未附者視同放棄此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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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身 、 要 苦 練 】
【 心 、 要 磨 練 】
【 身 、 心 兼 備 武 修 之 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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