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blupink (跳躍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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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國立台灣大學國術社組織章程 ^^
時間Thu Dec 19 22:43:05 2002
國立台灣大學國術社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社名稱
本社名為「國立台灣大學國術社」,簡稱「台大國術社」,以下簡稱本社。
第二條 本社宗旨
本社宗旨為提倡中國傳統武術,發揚中華文化,實現文武合一教育,敦睦同學
情感,培養合作精神,竟而服務社會。
第三條 本社一切對外活動已學校及本社團榮譽為重。
第四條 本社社址
台灣大學第一活動中心二樓 室。
第五條
本社一切組織及活動,以本章程之規定為據。本章程之內容得依附則所定之程
序,與以修改。
第二章 社員
第六條 社員資格
社員以本校學生為主。凡具有武術興趣者,皆可加入。
第七條 社員之招收
社員之招收應於每學年初或適當時機,由社長秉公合理之原則辦理之。
第八條 社員之權利與義務
社員之權利如下:
一、 出席社員大會。
二、 參予本社舉辦之各項活動。
三、 查詢本社經費、收支。
四、 有選舉、罷免、創制、複決之權。
五、 依本章程所規定之其他各項權利。
社員之義務如下:
一、 守本社章程、服從社長之領導、尊重幹部之職權及執行大會所通過之決議案。
二、 繳納社費。
三、 出席本社固定練習及社團活動,非經請假不得任意缺席,請假辦法另定之。
四、 維護本社及各社員之榮譽與權益。
五、 出席社員大會。
六、 依本章程所規定之其他各項義務。
第九條
社員若有下列事項者,社長得召開幹部會議決議終止前條規定之權利與義務,
並開除其社籍:
一、 不依期繳納社費者。
二、 未經請假而長期缺席者。
三、 嚴重影響社團運作者或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
四、 違反法令、章程或社員大會決議者。
第九條之一
社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社聲明退社。社員經退社,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
退還。
第十條
對於認真負責表現優異之社員,應適時予以獎勵。
第三章 社員大會
第十一條
社員大會為本社之最高權利機構,由全體社員組成。
第十一條之一
社員不能親自出席社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社員代理,每一社員以代理
一人為限。
第十二條
社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 選舉或罷免社長或監事。
二、 修改組織章程。
三、 議決入社費及捐款之方式。
四、 複決幹部會議所提之各項議案。
五、 聽取社長及各幹部之工作報告,並得質詢之。
六、 議決社體之解散。
七、 議決與社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三條
社員大會應於每屆社長任期屆滿一個月,由社長召開之。召開時應於十五日前
通知之。
第十四條
若有下列情形時,得召開臨時社員大會:
一、 依社章規定應補選社長。
二、 依幹部會議並經五分之一團員所連署之社章修正案。
三、 社員五分之一以上請求召開時。
四、 其他有關本社宗旨及財產處分等重大事項。
臨時會議依第一款召開時,由幹部會召集之。依第二、三、四款召開時,由社
長著集之。
第十五條 社章之修改
本組織章程之修改,得由任一社員提議經有權利義務之全體社員五分之一連署,或由幹部會議提出於社員大會中決議之。
第十五條之一
本社社員大會之決議,以社員三分之一以上、幹部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及出席團
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始作成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
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團體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會員代表)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四章 社長
第十六條
本社長設社長一人,其職權如下
一、 對外代表本社。
二、 對內綜理社務,有組織及擇任工作幹部之權責。
三、 對社員大會負責,並應漁會中率同各工作幹部作工作報告,及接受質詢。
第十七條 社長之資格
凡加入本社一年以上,且具備社團法規定之條件者,得被選為社長。
第十八條
於社員大會召開前十四天,由該屆社長公佈候選人資格及競選方式,並辦理候
選人登記,其登記期限為一週登記法:
一、 兩人以上連署提名推薦登記。
二、 自由登記。
若候選人登記期限屆滿,而未有登記,應由社團社長召開幹部會議,提名二人
為候選人。
於前二項所提之候選人,於社員大會中由全體社員已無記名方式投票,以最高
票當選,但參與投票之社員應達社員人數二分之一以上。同票數時抽籤決定。
新舊任社長應於學年結束前三週完成移交,並開始行使其職權。
第五章 組織與職權
第十九條
各屆社長應於當選後一個月內由本社社員中組織該屆工作幹部,並公佈任命
之。
第二十條
社員出任幹部,應本於服務之熱忱執行其職務。
第二十一條 副社長之職權
副社長之職務如下:
一、 襄助輔佐社長綜理團務。
二、 於社長不克執行其職權時,代理社長。
第二十二條
本社於社長、副社長之下,分社教學部及行政部,其各名稱、職權如下:
教學部之職權及組織:
一、 教學長
(一) 於會長、副會長皆因故不克執行會長之職務時,代行會長職權,但其期限不得逾三個月。如距原會長任期屆滿三個月以上,則應立即辦理會長補選,以補足原任會長未滿之任期。
(二) 帶領副教學負責本社訓練之工作。
(三) 於社長中培養新教學人員。
二、 副教學
(一) 輔助教學長進行本社訓練之工作。
行政部之職務及組織:
一、 文書組
(一) 擬定本社一切活動之通知及公文、資料、檔案之整理。
(二) 負責本社宣傳、海報製造集團訊編輯。
二、 網路宣傳組
負責本社團網站之管理、編輯及宣傳。
三、 活動組
計劃本社康樂性、體育性、服務性活動之推動及執行。
四、 總務組
管理本社財務及庶務。
五、 公共關係組
積極為本社團與校內、校外之一切聯絡及場地租借。
工作幹部及職權得由社長視實際需求增減。
第二十三條
幹部會議由所有工作幹部組成之,由社長召集或經幹部一人以上發起三分之一
以上連署後召開之。
第二十四條
社長得勢社務之實際需要,經幹部會議之決議,就該項事務組成專案小組處理
之,該小組於事務結束後自動解散。本項之小組成員可就本校具有該項專長之
學生擔任。
第二十五條
本設設監事三至五人,其職權如下:
一、審核本社預算及收支帳目。
二、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三、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四、提供團長有關社務之發展及改進意見。
第二十六條 監事之資格
凡卸任之幹部或參與本社活動二年以上者,接得被選為監事,但不得兼任幹部。
第二十七條 監事之產生及任期
監事應於社員大會中由社員互選產生之。任期一年,得連選連任。
第二十八條 監事會之召開
監事應每個月開會一次,並視實際需要邀請社長或幹部列席。
第六章 社務
第二十九條 本社之社務範圍及其推動
本社之社務係指本社所舉辦之練習、活動及經費、社產及人事,由社長負全責,
其籌畫與堆動之方式得由社長擇定。
第三十條
本社每週應有三次以上固定練習,但社長得視實際需要增減之。
第三十一條
本社活動應以練拳及武術比賽為重。惟仍應舉辦其他武術研討性、聯誼性、服
務性之活動,以符合本社成立之宗旨。
第三十二條 經費來源
經費來源如下:
一、本社社員所繳交之社費
二、各項補助
三、自由樂捐
四、存款孳息
五、籌募之基金
六、其他
第三十三條
社員所繳納之社費數額應於學期開始前經幹部會議決議及監事會之審核。
第三十四條 指導老師
各屆社長應於每學年初經由學校同意,聘請校內或校外專長人士擔任本社該學
年之專任國術指導老師。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為本會最高法規,其他本社法規與本章程抵觸者無效,幹部會或監事會之決議,與本章程抵觸者無效。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未盡事宜,悉依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第三十七條
本章程自公佈日開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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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子說: 聖人不死,大盜不止
所以我要去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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