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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柔道協會九十四年台灣區柔道錦標賽競賽規程 一、主  旨:為遵照政府提倡全民體育之訓示,發展柔道運動、增進國民身心健康, 培養奮發蓬勃積極進取之精神。 二、指導單位:行政院體育委員會、教育部、中華奧林匹克委員會、中華民國體育運動 總會、台灣省體育會。 三、主辦單位:中華民國柔道協會(以下簡稱本會)、台北市體育處。 四、承辦單位:台北市體育會柔道委員會 五、協辦單位:台北市政府教育局、高雄市政府教育局暨各縣市政府教育局、台北市、 高雄市暨各縣市體育會柔道委員會、台北市體育會。 六、比賽日期:94年5月2日至5日(星期一至四)計4天。 七、比賽地點:台北市立體育場競技館(台北市南京東路四段十號四樓) 八、比賽分組: (一)團體組每隊七人(正選五名,候補二名)。 A.社會男子特別組(不分段級、體重)。  B.社會男子甲組(上段者限體重)   C.社會男子乙組(未上段者限體重) D.社會女子甲組(上段者限體重)   E.社會女子乙組(未上段者限體重) F.高中男子組(不分段級限體重)   G.國中女生組(限體重) H.高中女子組(不分段級限體重) I.國中男生組(限體重) J.國小男生組(限體重)    K.國小女生組(限體重) (二)個人組 1.社會男子甲、乙組          2.社會女子甲、乙組 3.高中男、女生組        4.國小男生A、B組 5.國中男、女生組     6.國小女生組A、B組 九、參加資格:凡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且合於下列條件者方可報名參加: (一) 團體組: 1.國內各團體、學校均可報名參加。 2.高中、國中、國小組均得為在學之學生,並以學校名義報名參加, 學生年齡限制如下: A.高中組:二十歲以下(民國74年9月1日以後出生者)。 B.國中組:十六歲以下(民國78年9月1日以後出生者)。 C.國小組:十二歲以下(民國82年9月1日以後出生者)。 D.特別組:凡民國五十三年(含)以前出生者,不分段級、體重。 (二) 個人組: 1、 高中、國中、國小組均得為在學之學生,並以學校名義報名參加,年齡限制同團體組 之規定。 2.國小B組年齡限制(十歲以下民國84年9月1日以後出生者)並得為在學 校四年級以下者。 3.國小組第八級為特別級,僅限體重在55.1公斤以上及超齡之在學學生(但 以14歲以下為限,即民國80年9月1日以後出生者)參加。 十、報名日期:自即日起至4月8日截止(以郵戳為憑)逾期或不按報名手續報名,不 予受理。 十一、報名手續:依本競賽規程有關規以正楷填寫報名表(一份單位自存,一份寄台北市 朱崙20號5樓)向本會報名,親自報名、掛號郵寄報名均可。 (一) 報名費:1.團體組每隊:社會、高中組:新台幣壹仟元整;                 國中、國小組:新台幣伍佰元整。       2.個人組每人:社會、高中組:新台幣貳佰元整;                國中、國小組:新台幣壹佰元整。 ※ 各報名單位於4月13日抽籤前未將報名費繳清者視同報名無效,恕不排入競賽規程內。 十二、比賽分級: (一) 社會男子甲、乙組:依體重分為七級(甲組:上段者,乙組:未上段者) 第一級:60公斤以下       第二級:60.1至66公斤 第三級:66.1至73公斤     第四級:73.1至81公斤 第五級:81.1至90公斤     第六級:90.1至100公斤 第七級:100.1公斤以上     (二) 社會女子甲、乙組:依體重分為七級(甲組:上段者,乙組:未上段者) 第一級:48公斤以下       第二級:48.1至52公斤 第三級:52.1至57公斤     第四級:57.1至63公斤 第五級:63.1至70公斤     第六級:70.1至78公斤 第七級:78.1公斤以上 (三) 高中男、女生組:依體重分為七級(與社會男、女組相同)。 (四) 國中男生組:依體重分為十級 第一級:38公斤以下       第二級:38.1至42公斤 第三級:42.1至46公斤     第四級:46.1至50公斤 第五級:50.1至55公斤     第六級:55.1至60公斤 第七級:60.1至65公斤     第八級:65.1至71公斤 第九級:71.1至78公斤     第十級:78.1公斤以上 (五) 國中女生組:依體重分為十級 第一級:36公斤以下       第二級:36.1至40公斤 第三級:40.1至44公斤     第四級:44.1至48公斤 第五級:48.1至52公斤     第六級:52.1至56公斤 第七級:56.1至61公斤     第八級:61.1至66公斤 第九級:66.1至72公斤     第十級:72.1公斤以上 (六) 國小男、女生組:依體重分為八級(限國小A組) 第一級:30公斤以下       第二級:30.1至33公斤 第三級:33.1至37公斤     第四級:37.1至41公斤 第五級:41.1至45公斤     第六級:45.1至50公斤 第七級:50.1至55公斤 第八級:特別級:(A組:55.1公斤以上。B組:超齡:十四歲以下為限。) (七) 國小男、女生組:依體重分為八級(限國小B組) 第一級:30公斤以下        第二級:30.1至33公斤 第三級:33.1至37公斤     第四級:37.1至41公斤 第五級:41.1至45公斤     第六級:45.1至50公斤 第七級:50.1至55公斤     第八級:55.1公斤以上。 十三、比賽規則:採用中華民國體育運動總會審定公佈之最新國際柔道比賽規則。 十四、比賽制度: (一) 團體組:四隊以上採單淘汰,三隊以下採循環賽。 (二) 個人組:四人以上採單淘汰,三人以下採循環賽。 十五、獎  勵: (一) 團體組: (1)團體組第一、二、三名由本會頒發團體獎杯乙座,第一、二、三名由本會頒 發個人獎牌及獎狀以資鼓勵。 (2)凡獲得一、二、三名之團隊(比賽須有七隊以上),可依法申請出國訪問比賽。 (二) 個人組:社會男、女子組、高中、國中、國小男、女子組各級前三名由本會頒 發獎牌及獎狀,以資鼓勵。 十六、抽  籤:4月15日(星期五)下午二時整,於本會(台北市朱崙街二十號全國體育行 政大樓510室)公開抽籤,未到場者由本會派員代抽,事後不得異議。 十七、注意事項:   (一)1.報到時間:5月2日(星期一)下午二時至四時。       報到地點:台北市立體育館(台北市南京東路四段十號四樓)。 2、領隊會議:5月2日(星期一)下午四時分。 3、裁判會議:5月2日(星期一)下午四時三十分。      會議地點:台北市立體育館(台北市南京東路四段十號四樓)。 4、開幕典禮:5月3日(星期二)上午十一時整。 開幕地點:台北市立體育館(台北市南京東路四段十號四樓)。 5、過磅時間:      A.團體組:5月2日(星期一)下午二時至五時止,逾時以棄權論。 (團體過磅單參加個人賽可以重覆使用不需再過磅)。       B.個人組:當日早上七時至八時四十分過磅,逾時以棄權論。       C.地 點:台北市立體育館(台北市南京東路四段十號四樓)。 (二)選手過磅及參加比賽均應具備以下列證件:(過磅時須攜帶一吋半身照片二張)。 1.特別組、社會甲乙男、女組攜帶身份證。 2.高中、國中組攜帶身份證及學生證(缺一不可)。 3.國小男、女組一律攜帶在學證明書(須貼照片,並加蓋章戳)。 (三) 凡未帶或未帶齊證件者,一律取銷比賽資格。 (四) 若身份證遺失,能提出戶政事務所出具臨時身份證明書者須貼有照片,並加 蓋章戳,其與身份證具有同等效力。 (五) 團體出場選手體重限制如下: 1、 社會男女甲乙組、高中男女組先鋒限第一、二級,次鋒限第一、二、三級,中堅限第 二、三、四級,副將限第三、四、五級,主將限第五、六、七級。(體重同個人組分級) 。 2、 國中組男生先鋒限50公斤以下,次鋒50.1至55公斤、中堅限55.1至65公斤,後兩名( 副將、主將)65.1公斤以上,照體重順位。 3、 國中組女生先鋒限48公斤以下,次鋒48.1至52公斤、中堅限52.1至61.1公斤,主、副 將限61.1公斤以上,照體重順位。 4、 國小前三名(前鋒33公斤以下,次鋒、中堅33公斤至45公斤,後兩名(主、副將)限 45公斤至55公斤,照體重順位。 5、超齡、超重之選手禁止參加團體賽。 (六) 依規定限期內辦妥報名手續後,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出更改之要求。 (七) 凡經中華民國柔道協會、台灣省柔道協會、台北市、高雄市體育會柔道委員 會、內政部警政署段級審查委員會通知升段格式測驗者,不得報名參加乙組 之比賽,違者如經大會查覺或他隊抗議,則取消「全隊」比賽資格與成績, 並提交本會紀律委員會議處。 (八) 凡以不正常手段或違背柔道精神之團體或個人參加比賽,經大會查證屬實或 他隊抗議成立,則取消「全隊」或「個人」比賽資格與成績,各該單位之教練、 管理及個人均須負連帶責任,並提交本會紀律委員會議處。 (九) 團體組每人限參加一隊。若個人組同時報名參加兩級比賽者由本會裁定較重 一級比賽。(報名費不予退還)。 (十一)為顧及比賽選手之安全及法律責任問題,凡未滿十八歲之男、女選手應備有 家長同意書(須由家長或教 練同意並簽名、蓋章)違者一律取消比賽資格。 (十二)凡應聘大會裁判人員,不得兼任教練工作。(凡兼任教練者,本會將不予聘 任擔任裁判)。 (十三)凡參加比賽之選手,務請準備潔淨且合乎規定之柔道服裝並攜帶拖鞋及毛巾。 (十四)女子選手懷孕者不得報名參加比賽。 (十五)比賽選手務請攜帶(半年內)一吋之半身照片二張,以供過磅證明單用,如未 帶者不予過磅。 (十六)女子選手柔道衣內需穿著白色圓領運動衣(嚴格執行),參加選手柔道服上限 用學校、道館、單位名稱,不得印有其它他標誌。 十八、 申請抗議: (一)凡爭論事項,本規程未明文規定者,以裁判之判決為準。 (二)有關選手資格問題之抗議,應於領隊會議時提出,會後概不受理。其他事端, 應由領隊或教練於該場賽後雙方選手未離場前即時提出抗議書,交由大會審判 委員會裁決。 (三) 凡經提出抗議者,須同時繳納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整,如所提事經議決無效, 則沒收該保證金充為獎品費用。 十九、 本規程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訂公佈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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