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pcpreloaded ( )
看板NTUH_INTERN
標題[討論] 偶而會聽到護理師說:
時間Fri Nov 18 23:20:34 2011
"因為要醫師才能做,所以要麻煩你去做..."
雖然誠如曾副主任說的,臨床工作是團隊合作,大家要互相幫忙,不是要互相計較,
但是必也正名乎:
以下部分節錄醫師法:
第 28 條 未取得合法醫師資格,擅自執行醫療業務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其所使用之藥
械沒收之。但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一、在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醫療機構,於醫師指導下實習之醫學院、校學
生或畢業生。
二、在醫療機構於醫師指示下之護理人員、助產人員或其他醫事人員。
三、合於第十一條第一項但書規定。
四、臨時施行急救。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20001
所以如果該業務果真只有醫師才能做,請大家務必斟酌,避免以身試法。
關於各種身分可以從事的工作範圍,可參考portal上公告的臨床工作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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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25.205
※ 編輯: pcpreloaded 來自: 140.112.25.205 (11/18 23:22)
1F:推 ozone:要做也是"受督導"的情形下 是intern做或是nurse做都行吧ㄎㄎ 11/20 19:43